财政部门越权审核国家赔偿遭批 给申请人设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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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越权审核国家赔偿遭批 给申请人设阻碍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23日02:36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的“财政部门可以审核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程序是部门立法的结果。熊文钊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只是国家赔偿的支付机关,无权否定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第13条规定,“财政部门审核赔偿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置”。熊文钊说,这个规定表明财政部把自己的想法放进去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有义务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机关,无权改变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也无权终止决定的执行。

  汤维建解释说,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赔偿决定后,和赔偿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就结束了,而赔偿金应由财政部门支付。“除了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审查之外,支付机关也对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就会给赔偿申请人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熊文钊认为,财政部门没必要卷入国家赔偿的审查过程中来,如果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确实存在错误,属于内部程序问题,不能影响对赔偿申请人的支付。(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