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果真如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01:52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果真如此?

                                 ——谈“范跑跑事件”

案例: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大地震的时候,时任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的语文教师范美忠不顾学生的生死独自一人跑出教室。不仅如此,事后他还在天涯上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文章提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这些话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论坛上炸开了锅。《范跑跑挑战国民容忍度,引发道德大批判》《“范跑跑”其实只是老师中的怪胎》《范跑跑无需道歉但须离职 》《还要请出“范跑跑”展示无耻吗》《范跑跑,不要“拿无耻当聪慧”!》《“范跑跑”是豆腐渣教师 》《“范跑跑”,难道你就不怕下地狱吗?》这些文章从各个方面对他进行了批评。[1]

一、从心理利己主义角度分析“范跑跑事件”

    心理利己主义强调:人总是自私的,人们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人们着眼于短期利益和狭隘利益所做出的行动被视为自私的行动,而从长期利益和宽泛利益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行动,比如:为了自己的健康、名望、家庭和自尊等所做出的道德行动,才被认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做的行动。有些心理利己主义者指出,我们实际上并不关心他人而仅是表现得关心他人而已,帮助他人是为了日后他人能够帮助自己。范美忠作为一位人民教师,自然被赋予了人民教师所应具有的道德责任。在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中,教师应该做到“先学生之忧而忧,后学生之乐而乐”,我们会认为范美忠在地震中的做法已经越过了道德底线。但是,从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范美忠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可以加以谴责之处,因为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选择放弃学生独自逃跑的,而且在大地震中自己最大的利益就是保住自己的生命,生存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我们不能按照日常的道德观来强制要求他放弃自己的生存权。他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过:如果是在平时,学生踢球时受了伤,他都会及时送他们去医院救治,但是在那种自身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他是不会舍生取义的。因而,从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范美忠的行为是人性自私在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展现得淋漓尽致的结果。

二、从伦理利己主义角度分析“范跑跑事件”

伦理利己主义强调:人的自私行动是道德的行动。“心理利己主义作出对人性的断定,

或者是对事物存在方式的断定;伦理利己主义作出对道德的断定,或者是对事物应该的存在方式的断定。”[2]伦理利己主义主要分为两种:个人伦理利己主义和普遍伦理利己主义。个人伦理利己主义强调:我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只有当别人对我有利时我才应该关心别人。普遍伦理利己主义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然而,伦理利己主义并没有说你应当避免帮助别人的行为。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你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和谐一致,以至于你帮自己也就会帮到他们。所以,伦理利己主义并不禁止这种行为,事实上,它鼓励这样的行为。这个理论只是坚持,在这样的情况下,惠及他人并没有使这一行为正确,使这一行为正确的是追求这个人自己的利益这一事实。[3]无论是从个人伦理利己主义的角度还是从普遍伦理利己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范美忠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因为根据伦理利己主义,在大地震发生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作出行动,而且,上面已经提到,生存权就是自己最大的利益,所以,在那种情况下,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而逃跑显然是道德的。再者,拯救学生生命并不能使范美忠得到好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他的生命(即他的利益),所以根据伦理利己主义,他有权选择放弃帮助学生。

三、论心理利己主义的缺陷

人是否真如心理利己主义所说的那样总是自私的呢?人是否总是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

行动呢?答案都是否定的,例如“董存瑞炸碉堡”这一事件,与“范跑跑事件”同样涉及到生命权利,可是我们难道可以说董存瑞在这一道德行动中是自私的吗?另外,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暴饮暴食、浪费时间,这难道可以说他们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吗?心理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反驳:董存瑞是为了死后获得名声(这也是他的长期利益),人们暴饮暴食是因为能从中获得快乐。但这种反驳显然不成立,因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还有什么利益比生命权更重要呢?而且,从做某件事中获得快乐并不是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心理利己主义强调的是人们是以快乐为目的去做某件事。这又引申出心理利己主义另一个缺陷,难道我们读书是以快乐为目的的吗?大多数人会回答不是,我们是以获得知识为目的的,况且,“如果我们交给某人一个任务,要他想象自己的幸福,那他就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他永远只能生动地想象个别确定的情境,在这情境中,他会说:我觉得很幸福。”[4]最后,“人总是自私的”这个论断在经验上是无法证明的,尽管已有大量经验事实表明我们大多数情况下确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但这并不能成为“人总是自私的”这个命题的充分条件。

四、论伦理利己主义的缺陷

自私是否真是道德的呢?首先,伦理利己主义者指出,伦理利己主义是建立在心理利己主义的基础上的,如果心理利己主义是真的,那自然有理由说自私是道德的。但是,既然人的行动都是由利己的动机推动的,那么我们还需要伦理利己主义来劝说人们按照利己的道德原则来行动吗?再者,由“人是自私的”是真的并不能推出“自私是道德的”,比如人们由于自私作弊,难道我们可以说这么做是道德的吗?因此,范美忠因为自私而逃跑,我们并不能说他这种行为是道德的。其次,显然普遍伦理利己主义缺乏一致性,会导致矛盾,按照普遍伦理利己主义,我们希望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同时也允许他人得到最大利益,即使他们损害了我的利益。第三,伦理利己主义来源于经济理论。亚当·斯密的理论强调:在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在整个经济圈中,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竞争将会使得经济产量达到最大。但是,这显然不公平,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人该怎么办呢?而且,一种经济理论正确并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并不意味着道德理论也应该效仿该经济理论,因为道德生活的范围比经济生活的范围要广。最后,有些伦理利己主义者指出,伦理利己主义与日常道德相一致。按照伦理利己主义,人只有重视自己、提高自己,才能对其他人有价值,因此,人们更应该注重自己的利益,从而才能对社会有益。但实际上,这已经是功利主义的观点而非利己主义的观点。综上可以看到,伦理利己主义的四个理由都不足以为其辩护。

总结: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们常常引用这句话来为自己的利己主义行为辩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利己主义的观点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范美忠的行为辩护,但是,利己主义这种理论本身就存在缺陷,所以,社会道德会紧紧抓住这个弱点对范美忠进行抨击。事实上,在汶川大地震那种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范美忠抛弃学生独自逃跑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他在事后竟然还在网上发表相关文章,这些行为与在地震中为了拯救学生生命而牺牲的谭千秋等人民教师形成鲜明对比,自然会引起公愤。但是我们为什么要谴责利己主义行为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别人的自私自利行为事实上直接使我产生痛苦,因为它的本质正好是对他人的利益漠不关心,为了追逐个人目的而损害他人利益。而我自己正好也属于这种‘他人’之列,因而我就面临遭受利己主义者所造成的使我的欢乐减少和痛苦增多的危险,至少就它的行为涉及到我的生活领域来说是如此。”[5]事实上,冷酷无情才是利己主义者的本质特征,但这并不是说他放任驱使他作出行为的那些欲望,使他变得可恶和该谴责,而是他的所作所为对别人的愿望和要求完全漠然置之,正如范跑跑抛弃学生一样,当他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他冷酷无情到连最亲近的人的欢乐与苦难也从他视野中消失。利己主义者的这种特征本身就注定了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因而无论从是心理利己主义还是伦理利己主义出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作为一种解释人们道德行为,指导人们道德行动的规范性理论都是不成立的。



[1] 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622870.htm?fr=ala0_1

[2] 转引自:http://www.gmw.cn/content/2009-09/06/content_981889.htm

[3] 参见:http://www.gmw.cn/content/2009-09/06/content_981889.htm

[4] 莫里茨·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孙美堂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5] 莫里茨·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孙美堂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