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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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04月14日 10时10分   来源:前线   作者:陈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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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共同作用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总过程和收入分配的结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只有把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一、微观收入分配政策:实现生产条件和收入的均衡分配
市场经济微观层次上,收入或产品的分配直接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条件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客观生产条件和生产的劳动力条件或主观生产条件。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包括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生产条件这两方面的分配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因为谁拥有生产条件,谁就能以生产条件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的收入分配过程。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拥有的生产条件多,获取的收入就多,反之就少。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生产条件通过市场机制在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把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都有了自己的价格,从而使收入与生产要素价格相联系,而且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分配比例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因为只有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均衡配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而不同部门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和公平分配。如果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存在阻碍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制度性障碍和市场垄断,不仅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均衡,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中的微观收入分配是由双重意义上的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逐渐分离开来,微观收入分配通过市场机制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相连,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和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增加要素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应当看到,伴随这种变革,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有一些是正常的,合理的,但也不容否认的是,有些收入差距的扩大则是与公平原则不相容的,甚至也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而是生产条件两方面的分配失衡和扭曲所导致的结果,生产条件两方面的分配失衡和扭曲导致或加剧了国民收入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市场化分离。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由于劳动者难以成为现实的所有者,从而使其代理者得以控制客观生产条件和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一些部门之所以能够持久性地保持高收入,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
初次分配建立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也可能是非劳动形式交换,如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不同于劳动交换的结果,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同交换主体拥有的权利,二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对比。显然,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我国近些年来,工资在国民收入中份额下降,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由于通过市场进行的微观收入分配和生产条件的分配是联系在一起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而收入的分配也影响生产条件的分配,并通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再反过来影响收入分配。例如城乡之间,由于农业和农民的相对收入低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置的“脱农”现象,即各种资源配置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无疑会加剧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
上述情况表明,市场机制虽然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微观收入分配不仅不能有效协调和平衡收入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而且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收入分配失衡和扭曲。而避免和防止这种收入分配失衡,是微观收入分配政策的要旨之所在。
二、宏观收入调节政策:调控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只是收入分配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分配总过程还需要宏观的收入调节政策。微观层次的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过程。宏观收入调节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再分配过程,既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同时也是对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的补充和纠正。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包括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避免微观收入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过分悬殊,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特别是把由劳动者自身条件差别以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从收入方面进行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调节;一是从支出方面进行调节。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所得税居于重要地位。一般而论,所得税的设置既要能体现社会公平,满足低收入者基本的生活需要,避免形成低收入者对再分配收入的依赖,又要体现效率的要求,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造成无效替代。因此,在收入调节过程中,要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制度。
从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最为直接的是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通过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直接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着平衡社会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差别的作用。不过,政府从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远不止这些,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投资支出等,事实上都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从公共产品来看,政府能否按照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影响不同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而且影响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环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要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政府应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包括就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方面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指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政府投资来看,虽然不属于收入调节的范畴,但这种投资直接影响部门、地区的产业发展,直接影响不同地区和部门生产条件的改善,从而对不同部门、地区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因此,政府投资也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
我国目前无论是收入方面的调节还是支出方面的调节都存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难以对市场化的微观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这一方面是因为体制或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如城乡税制不统一和差别性国民待遇体制,造成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平再分配的限制,甚至导致收入分配的逆调节;另一方面是因为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导致再分配收入向强势部门、利益集团或阶层倾斜,同时一些权力主体或官员利用掌握的再分配权力进行损公肥私的交易,贪污腐败,不仅严重影响国家通过收入的集中和支出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而且使再分配本身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显然,不根本改变这种情况,宏观收入调节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将难以进一步改善。
三、把收入分配的微观政策和宏观政策结合起来
收入分配涉及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政策因此应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不考虑微观收入分配层面,仅仅把收入分配调节局限于政府收入再分配,难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因而,我们需要把收入分配的微观政策和宏观政策结合起来。从我国收入分配实践看,尤其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微观收入分配政策的调节需要把对生产条件分配的调节与收入分配的调节相结合。微观收入分配政策首先要有效协调和平衡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避免收入分配向参与交易的一方过度倾斜,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均衡收入分配规则和机制,如职工工资决定与增长的规则和机制、高管薪金的决定与增长的规则和机制、公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规则和机制等等。当前尤其要控制市场化分离中各种代理人控制公有生产条件进而控制公有剩余,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分配权利的合理配置,确保公有剩余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使其真正惠及社会和集体劳动者。确保公有生产条件及其产生的收益能够增进广大劳动者的福利。
第二,实施反垄断政策,消除要素流动障碍,促进生产条件进而促进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由于存在自然的、人为的或制度性障碍,阻碍了要素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造成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过度非均衡分配,这已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均衡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政策调整,如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实施反垄断政策,消除部门间过多的进入障碍;消除与主观生产条件相联系的身份制、等级制,扩大社会成员选择的社会空间和选择的自由,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消除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和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各种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等。通过这些方面改革和相应的政策调整,促进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均衡分配,进而促进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第三,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意味着全体公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享有同等权利、机会和自由,同等的分享公共产品。国民待遇应当对本国公民一视同仁,这是国民待遇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我国城乡居民在身份、税负、就业、教育、医疗、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制度性差别,造成对一部分成员的制度性或政策性歧视,这不仅使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也直接影响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为此,要改变差别性国民待遇,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平等地参与竞争,并能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需要在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公共物品使用、民主参与等诸多领域,统一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加强对再分配过程及再分配中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提高宏观收入调节的效果。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不同,宏观收入再分配过程不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极易导致收入的不合理转移。因此需要加强对收入再分配过程包括收入过程和支出过程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再分配过程的制度约束和监督,特别是加强这一过程中权力主体的制衡和监督,避免收入再分配向一些特权部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倾斜,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损公肥私和贪污腐化,使得收入再分配过程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提高宏观收入调节的有效性,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