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在英遭“诱捕” 律师召集签名向美英使馆抗议(红网 2007-11-2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22:22:03
湘商在英遭“诱捕” 律师召集签名向美英使馆抗议
http://www.rednet.cn  2007-11-29 15:19:56  红网  字体: 【大中小】

(袁宏伟在非洲考察市场时与当地工作人员的合影。神力实业公司供图)
相关链接:·就美英“诱捕”中国公民致美英大使馆的抗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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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11月29日讯(记者 杨国炜 吴庠)今日凌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江帆、蔡文卓等18名律师,在红网论坛发布了一份《抗议书》,就“湘商袁宏伟被美公司在英诱捕”一事,向美英两国驻华大使馆发出抗议。同时召集网友签名,并期望得到网友的支持。
这份抗议书及附带的网友签名,将由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在12月10日前,送至美英两国驻华大使馆。据了解,英国法庭将于12月10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决定湖南商人袁宏伟是被遣送回国还是引渡到美国,是否成为第一个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被美国引渡的中国人。
湘商英国遭“诱捕”
9月14日,北京飞往伦敦的班机刚降落在伦敦希思罗机场,还未来得及下飞机的湖南商人袁宏伟,就被3名英国警察拘留。被拘的依据来自一张来自美国的临时逮捕令,由袁的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神力公司)与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爱宝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引发而来。
据了解,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关于“ABRO”的商标权之争由来已久。自2003年以来,湖南神力公司与美国爱宝公司发生了商标权纠纷,并诉至中国法院。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神力公司有关负责人称,董事长袁宏伟的此次伦敦之行,正是受美国爱宝公司之邀,就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协商谈判。
10月8日,英国法庭对此案举行听证。10月12日,袁宏伟在交纳了40万英镑的高额保释金后,得以保释出狱,留在伦敦等候进一步审理。
湖南律师召集签名递交《抗议书》
由于中美两国之间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而且中国引渡法律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这样就使得英国警方在逮捕袁宏伟的过程中,充满了“诱捕”的色彩,为海内外广大法学人士所“诟病”。
红网转载有关媒体对此事的新闻报道后,立刻引起了红网论坛网友的关注。有网友认为,美国爱宝公司主动向神力公司提出双方在第三国进行谈判,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这种方式符合中国人民一贯崇尚的“以和为贵”的良好愿望,没想到换来的是一张早已“埋伏”好的逮捕令,实在是过分!
另一位名叫“曾庆琳”的网友对此表示,“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利用司法途径解决此种纷争的时候,美国政府的介入,这不只是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践踏,更是对法律制度的藐视。”
从红网获悉此事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江帆、蔡文卓等18名律师,在红网论坛发布《抗议书》并召集网友签名,谴责和抗议英美两国“严重违反国际法、漠视中国司法权及侵犯中国公民人权”的行为。
抗议一:严重违反国际法
《抗议书》称,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其行为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航空器被视为其国籍国的浮动领土。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视同在中国境内对中国公民实施逮捕,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极大的伤害了广大中国公民的感情。
抗议二: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18名律师认为,美国爱宝公司在中国国内对神力公司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该案尚在中国法院审理之时,而英美两国合谋采用“诱骗”的手段对袁宏伟实施逮捕,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袁宏伟的基本人权,与美国、英国一贯宣扬的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背道而驰。
“美国方面基于本国公司利益的考虑,实施违反中国司法主权和中国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不但有损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美国、英国法律的公正原则,也会对中美、中英之间经济贸易的顺利开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抗议三:违反《英美引渡条约》
根据《英美引渡条约》第五条:“The Requested State may refuse extradition when the person sought has been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a third state in respect of the conduct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当被引渡人员已在第三国就引渡事由被宣告有罪或判定无罪时,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拒绝引渡)。
“爱宝公司与神力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审理,双方为民商事纠纷,经中国法院审理不可能被判有罪。”《抗议书》认为,依据该条文之规定,英国可以拒绝将袁宏伟引渡至美国的请求。
“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商人将人人自危”
据了解,美国目前与109个国家已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倘若美国有关方面的“诱捕”计划得逞,袁宏伟被引渡至美国,则众多与美国公司有法律纠纷的中国公民,在正常的商务或休闲旅行时,将随时面临着被逮捕进而引渡的风险,这将对各国之间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造成严重的打击。
“如果美国用诱骗的手段将袁宏伟从英国成功引渡,那么今后所有与美国有着贸易或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中国商人都会人人自危。”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文卓同样认为。
http://hn.rednet.cn/c/2007/11/29/1384742.htm
抗议书
尊敬的美国、英国大使馆大使先生:
惊闻湖南神力集团董事长袁宏伟先生于2007年9月14日乘中国航空公司飞机降落至伦敦希思罗机场时,被3名英国警察在飞机上扣留,整个过程充斥着“诱骗”情节。作为袁宏伟先生的家乡人,我们对此事予以高度的关注;作为律师,我们对于美国有关方面违反国际法、漠视中国国家主权以及司法权力的行为深感失望;同时,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强烈的反对和谴责。
自2003年以来,湖南神力公司即与美国爱宝公司发生了商标权纠纷,并诉至中国法院。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近期,美国爱宝公司主动向神力公司提出双方在第三国进行谈判,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这种方式符合中国人民一贯崇尚的“以和为贵”的良好愿望。于是,神力公司董事长袁宏伟先生拖着带病的身体,带者精心挑选的礼物,前往英国欲与爱宝公司就商标权纠纷一事友好协商,不料,等待他的竟是早已“埋伏”好的逮捕令!
事态发展至今,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诱捕” 袁宏伟先生,即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也是对中国国家主权以及司法权力的漠视,更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侵犯。
一、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其行为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航空器被视为其国籍国的浮动领土。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视同在中国境内对中国公民实施逮捕,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极大的伤害了广大中国公民的国民感情!
二、美国爱宝公司在中国国内对神力公司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之后,在该案尚在中国法院审理之时,美国与英国合谋采用“诱骗”的手段对袁宏伟实施逮捕,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袁宏伟的基本人权,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重违反,亦明显与美国、英国一贯宣扬的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背道而驰。美国有关方面企图利用与英国签定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避中国的司法主权,不符合贵国《2003年引渡法》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亦有损贵国法律一贯坚持的公正司法的标准。
美国方面基于本国公司利益的考虑,实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侵犯中国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不但有损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美国、英国法律的公正原则,而且这种严重伤害中国国民感情的行为,也会对中美、中英之间经济贸易和和平友好关系的顺利开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将袁宏伟先生引渡至美国的行为不符合《英美引渡条约》第五条:“The Requested State may refuse extradition when the person sought has been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a third state in respect of the conduct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当被引渡人员已在第三国就引渡事由被宣告有罪或判定无罪时,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拒绝引渡)之规定。有关神力集团与爱宝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审理,双方为民商事纠纷,经中国法院审理不可能被判有罪。因此,依据该条文之规定,英国可以拒绝将袁宏伟先生引渡至美国的请求。
四、基于贵国与美国同为判例法国家的考虑,我们不得不对众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商人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由于美国与全世界109个国家签定有司法协助协议,倘若美国有关方面的“诱捕”奸计得逞,袁宏伟被引渡至美国,则众多与美国公司有法律纠纷的中国公民,在正常的商务或休闲旅行时,将随时面临着被逮捕进而引渡的风险,这将对各国之间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造成严重的打击!
以上是本律师事务所对该案有关法律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我们衷心的希望贵国有关方面,能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人权,以及中英两国友好关系的考虑,速将已重病在身的袁宏伟先生送返国内。
同时,作为袁宏伟先生的家乡人,我们深刻同情他的遭遇,并将尽我们所能为他提供支持和帮助!因为我们相信,正义终将彰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江帆 蔡文卓 陈立军 周磊 陈金辉 胡卓毅 阳青 杨勇 陈秋云 王红兵 李炎辉 陈甄 任世龙 蔡卫华 黄松顺 陈雷 刘兴子 刘叶群
2007年11月28日
附:作为袁宏伟先生的同乡,我们呼吁全国同胞,特别是广大湖南同胞在这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致美国与英国大使馆的信中签名,我们会将大家的签名册连同本抗议书,在12月10日正式听证前递交美国与英国大使馆,以表我们对美国与英国有关方面漠视中国国家主权和侵犯中国公民基本人权行为的愤怒和强烈谴责!我们再次恳请英国有关方面能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速将袁宏伟先生送返国内!
http://bbs.rednet.cn/a/a.asp?B=11&ID=10455110&T=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