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冲撞银行""铁规"" 银行屡成被告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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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13日 09:17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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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人们不时看到媒体报道一些“刁民”冲撞银行“铁规”,状告银行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有些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有些则判银行无责被驳回。
据近期报道,重庆市农行城口支行不愿借钱竟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0%损失。原来几年前,张承国引进波尔羊项目,开办种植养殖场,并据此从农行城口支行申请到了一笔30万元的扶贫贷款。随后,张又从外地引进一种被该县畜禽饲料工作站调查认定不宜种植的牧草,张承国又提出再贷款30万元。由于他提供不了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农行没有发放贷款。随后他通过自己筹资上了种植牧草项目,不料,一场大雪将皇竹草种全部冻死。之后他再次向城口支行提出贷款申请,贷审会以前账未清,抵押物有问题又一次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他以农行城口支行“恶意磋商”,构成“缔约过失”为由,要求赔偿其直接、间接损失共600余万元。结果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随后又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要求城口支行承担张承国实际损失200万元40%的责任,即80万元。
前不久,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受害人吴艳红的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官渡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1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被害人吴艳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银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其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得以确认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官渡支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万余元。
从以上案例看,好像银行都占理,这看起来是银行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和不属于银行责任的事,却吃了官司,有的还赔了钱,让银行感到难以理解,可现时又让银行感到无奈,毕竟是非曲直还是法律说了算。但为什么一些人在看起来不占理的情况下,却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挑战银行呢?
其一,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我国居民在经过多次普法教育后,不仅提高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更是提高了以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人们在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再选择沉默,而是进行抗争,像第一案例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又再次提出上诉,最终赢得了胜诉。
其二,向银行“铁规”提出挑战。过去在银行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时,不少银行的工作人员,都以这是银行的规定为由,拒绝客户的某些要求,而现时一些客户已不再视银行的“铁规”为天平,反诉为霸王条款,侵犯客户的利益就需要打破或纠正,还客户以公道。
其三,银行需要正视操作风险。对于银行来说,不能把一切不满客户告发银行的现象视为“刁民”,而需要更多的从自身上查找原因和不足,目前我国的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探讨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新路子、新方法、新途径,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甚至会存在着某些缺陷,对此,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适应客户需要,减少操作风险。
其四,金融生态需要依法保护。大家知道,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如果金融生态出现问题,将会给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根据央行以前所做的抽样调查统计,在我国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约占10%,此外,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等因素都交叉存在于各个类别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原因是和法律、司法及执法有重要联系的。因此,加强我国金融的生态建设是摆在司法面前的紧迫和现时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只有保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银行输血、造血增添新的活力。
刘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