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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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6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请问:1、我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必须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发票,需缴纳什么税?2、如果不开具发票,对方公司是否能以评估报告或投资协议入账,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及报废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