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构成要件及理解中应注意的问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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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8 16:2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有不少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与市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人群接触的频率越来越高,与他们打交道的很多都是企业的经理、老板等,这些经理、老板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很有可能会用物质或者金钱等手段来拉拢他们,致使其中的一部分人经不住诱惑、背离了原则而腐化变质。近几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密切配合办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然而,还有部分人,包括不少身居其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贪污罪的构成还存在有一定的盲区,有时候就极容易误入贪污而构成犯罪。鉴于次,笔者在此简述贪污罪的构成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够或多或少地对他们起到一点警示作用。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为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了解何谓贪污罪以及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并不一定就掌握了贪污罪的内涵和外延,还应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根据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
(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以及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上述便是对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的阐述。结合前面部分,应该说我们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就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了。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那些对贪污罪还存在模糊的从事国家公务工作的同志们对贪污罪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警示自己不要在日常中、工作中踏过这条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