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教训:从集体腐败到集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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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开平之劫
《财经》杂志/总140期    2005.08.22 19:00

自2001年10月“开平事件”爆发后,《财经》一直密切跟踪此案的进展。从2002年4月案情的初次披露,到此后原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财)副总经理梁小庭和原中国银行副行长赵安歌的审判,再到2004年余振东被引渡回国,随着报道的深入,开平案所体现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普遍症候越加清晰,其标本价值也逐渐彰显出来。
一系列相关案件围绕着一个核心事件展开,即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先后三任中国银行开平中行(下称开平中行)行长如何在一个总资产只有100亿元的县级支行兴风作浪,进而酿成4.83亿美元巨额亏损。其间教训深刻,然而,此案绵延数年方始曝光,当事人又逃身海外,故作案环节之委曲,诸种因素之作用,始终有待深入探究。
8月16日,余振东案在广东省江门市公开审理,凝聚着此案办案人员逾三年辛勤劳作的起诉书公之于世。此起诉书虽针对余振东,但也是对包括许超凡和许国俊在内的开平案的一次整体清算。起诉书长达万余字,以严谨的调查为基础,用法律语言进行专业表述,正提供了详解开平之劫的关键性文件。据悉,余振东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供认不讳。
根据这份起诉书的概括性描述,开平案始末已清晰呈现。人们可以发现,开平案之所以骇人听闻,不仅因其金额之巨,还在于其套取银行资金的恶性程度:许超凡、余振东对于开平中行的账目管理已达随心所欲之境地,各个科目之间的资金随意拆借,账内账外任意往来,最终均以盗用联行清算系统资金的形式将其余科目做平。人们还可以发现,与一般制造假存单进行高息揽储而形成的银行账外账不同,开平案是从银行内部盗取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几乎形同拦路抢劫:“抢劫”后账外贷款形成的坏账,甚至还可以通过银行借新还旧的“再贷款”进行冲销! 开平之劫历时八年方始曝光。此案震惊海外后又有三年,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高山案再发,作案手段仍有诸多相似之处。“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矣”。当前,对开平案进行专业意义上的典型案例解析,正是吸取历史教训、谨防重入覆辙之关键。
细看余振东的起诉书,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金融腐败案的两大个性特征。
一是集体腐败,即整个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计划、会计、外汇、信贷和财务系统已经彻底成为腐败交易的载体,远远超越了一般腐败行为中的主要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行为,因而腐败行为是公开而非隐蔽的。
二是集团腐败,即中行开平支行具有团结并动员当地数十家企业为其贪污、洗钱提供渠道服务。一个起码的直觉是,企业提供腐败通道并非不存在风险,任何理性的经济主体都不会在不获得风险贴水的前提下承担风险。因此,这一畸型的银企借贷关系说明,在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已经结成了集团腐败的利益共同体;一旦两层次的利益共同体在银行系统滋生壮大,地下的非规范金融交易取代了正常的信贷行为,潜规则取代了所谓的“金融三铁”(铁款、铁账、铁算盘),银行业势必成为一笔糊涂账。
在这样的糊涂账目下,谁是牺牲者?显然,如果没有不断膨胀的居民存款增量注入,没有国家的注资和不良贷款剥离,银行的腐败交易必将导致严重的流动性问题乃至金融危机。
银行治理结构对金融稳定的关键性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具体落实到余振东等既得利益者身上的时候,我们很难看到“真改革”的迹象。
银行改革需要来自银行外部的强力推动,这是打破集体腐败和集团腐败、真正防范金融危机的唯一路径。
集体腐败:银行支行的腐败网络
从起诉书看,中行开平支行套取、挪用联行资金起源于1993年10月11日,这一金融腐败案件的第一个关键点是永平账户。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该账户是少数行长的私人金库,事实上,它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小金库,也是该支行用以账外经营等各种不规范金融操作的首要载体。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贪污现金流量图可以看出,永平账户成为腐败资金分配的主渠道,几乎全部资金往来均与该账户存在直接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从永平账户开户、永平账户向企业贷款、利用多个企业账户转账、向境外汇款等一系列程序,需要涉及该支行的会计、信贷、财务、外汇等不同部门在违规操作中的配合与协调,仅凭行长的指令断难完成整个系统操作。这说明永平账户与整个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利益攸关。
当然,行长责任大固然拿“大头”,一般参与员工获得福利上的好处是符合“大块吃肉、大碗喝酒、大秤分金”的打家劫舍规则的。正是由于各位当事行长对员工出手上的豪阔,以及基于对“首恶惩办、胁从不问”的司法预期,整个中行开平支行成为金融黑社会,各类风险偏好均能各得其所———行长在金融腐败中处于高风险、高收益地位,一般干部则处于低风险、低收益境地,风险-收益在开平支行实现了奇妙的市场均衡。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有趣的———为什么三任行长是一丘之貉且八年腐败没有从内部暴露?这说明在这一均衡机制下,各方均希望具有腐败倾向和冒险倾向的人出任行长,这意味着员工福利和集体利益。可以说,这是集体行动及集体选择的逻辑。
腐败案件的第二个关键点是香港潭江公司和友协公司。早在1991年11月,余振东、许超凡、梁树相等人就在香港成立潭江公司有限公司;1993年2月,许超凡等人成立香港友协公司有限公司,两公司主要经营物业、外汇、股票、期货指数买卖,同时亦为余振东和许超凡、许国俊提供赌资。
可以说,这两家公司是涉案当事人投机和挥霍的载体。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贪污现金流量图和中国银行开平中行挪用公款流量图可以看出,涉案主要资金的最终流向集中于上述两家公司。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两点:
一是为什么在1991至1993年间成立上述公司。当时是账外经营和逃套外汇最盛行的时期。从账外经营看,商业银行普遍利用信贷资金管理漏洞设立小金库,对企业实施违规放贷。中行开平支行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投机金融交易的目的无非在于,与其看着账外经营的贷款客户盈利,不如“甩开膀子自己干”。通过永平账户和香港公司,中行开平支行实际上建立了自己的账外经营封闭资金环流———资金从余振东等银行控制者手中转移到同样是余振东等控制的境外实体,真正实现了“肥水不流(或少流)外人田”。
二是为什么在境外设立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银行是主要的外汇指定银行,甚至可以说是垄断外汇交易的专业银行。在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之前,人民币一度因国内投资膨胀所导致的进口潮和资本外逃而出现了在外汇调剂市场上持续贬值的倾向,套取外汇、囤积外汇以盈利是不少经济主体的直觉。在境外设立机构,一方面便于发挥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上的便利优势,可顺利实现外币资金转移,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境外机构实施外币操作。
同样,从“中国银行-永平账户-香港公司”的三角关系看,资金实现真正的封闭环流,在中国的外汇管制条件下是很难具备可操作性的。我们发现,该支行结汇股等核心部门的主要干部均参与了制作假凭证、转移资金操作;尽管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压力是一种可信的解释,但是经办人员在没有收入激励的前提下依然不具备参与洗钱的现实可能性。
可见,开平案的典型性在于,一旦金融腐败从行长转移到全体或大部分操作员工,银行就进入了癌细胞扩散的癌症晚期,整个机构陷入不可救药的地步。
集团腐败:银企关系的腐败网络
无论开平支行的贪污现金流还是挪用现金流都显示,开平市的主要骨干企业集团成为从贪污到洗钱的主要参与者。可以观察到,在两大现金流程中,开平涤纶集团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据调查,开平涤纶集团资产规模位居全国五百强,拥有开平惟一的上市公司———开平春晖,是当地最具影响力的支柱企业,有着广泛的国际业务往来。
第一步是账外经营。从1993年开始,中行开平支行就向涤纶集团和其他企业发放账外贷款,并利用涤纶厂名义开立账外经营账户。银行-企业之间形成了账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对企业而言,1993年是国家三年宏观治理整顿的开始,资金紧张特别是外币资金紧张,是许多企业面临的基本问题。中行开平支行恰恰利用了企业对资金的渴望,而账外经营实际上就是对企业贷款实施高利贷,同时把价差收益(高利部分)划归银行小集体乃至个人的行为。
单纯从经济学意义上看,高定价是对供求关系的客观反映,本不足为奇,甚至是利率市场化的自发表现,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但是,中行开平支行与一般账外经营相比的恶劣之处在于,许超凡、余振东等人不仅吃高利,甚至试图吃本金。而企业并不关心银行经营者是否吃本金,只要能获得贷款,愿意为银行提供任何渠道协助———毕竟银行对企业是有贡献的。此类寻租行为就是银行利用金融资源稀缺性进行的腐败交易,而银行和企业在各取所需当中实现了市场均衡。
从起诉书看,涉及账外经营的远非涤纶集团一家,华士达制布企业有限公司、永平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均与中行开平支行存在账外经营关系。账外经营是银行-企业私相授受的主要模式,是银行胁迫或激励企业与之共谋洗钱的第一步。
第二步是协助洗钱。在通过信贷关系建立利益纽带后,洗钱成为企业把账户“借”给银行使用以洗钱的必然逻辑。这一步骤又可以分为两步:
一是虚假贷款,如1998年9月,由被告人余振东、许国俊向开平金城陶瓷有限公司、开平织布厂、平丰织布企业有限公司、华士达制布企业有限公司、新安达轮胎有限公司、开平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的负责人提出配合办理贷款的要求。在八家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振东与许超凡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以上述八家企业的名义办理虚假贷款15笔,合计金额人民币2亿7932万元。当然,更多的虚假贷款,均是通过与中行开平支行关系更为密切的涤纶集团进行的。
二是向境外洗钱。中行开平支行或者通过间接利用企业与香港公司的虚假交易向境外汇款,或者直接利用企业向地下钱庄购汇并汇款到境外。
第三步是参与分肥。上述虚假贷款中的1亿8576万6218.83元通过地下钱庄被非法调成美元和港币,汇入香港潭江公司用于投资经营和被告人余振东等人的个人投资消费之用。这是扣除租金的行为,即银行向企业支付了利用其账户渠道、实施虚假贷款的风险贴水,剩余的巨额人民币资金实际上成为企业信贷。
银行与企业成为一个腐败集团所给我们的启示是多层面的。
一是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并非一时一刻所能确立,需要银行人事和企业控制者存在长期的稳定。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能在近十年间不断利用涤纶集团等多家企业开具假贷款申请,实施向境外洗钱等高风险操作,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一方面,三任中行开平支行行长均是开平本地人,且作为当地金融界“名流”,很容易与企业界“名流”建立良好的机构和私人关系。我们发现,余振东等人与涤纶集团的负责人梁树相具有极佳的私交,这无疑得益于双方的人脉。另一方面,无论企业人事变动还是银行行长更迭,对银企利益共同体均意味着风险,一个值得进行深度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银行行长或企业负责人更换,往往是案件曝光率最高的时点?
二是所谓“好企业需要金融支持”是一个冠冕堂皇下掩盖腐败交易的最好借口。无疑,涤纶集团是开平市的好企业,好企业是银行追逐的对象。从八年的案件演进史可以观察到,中国银行在涤纶集团发展之初就给予了账内、账外的多渠道金融支持。
值得警醒的是,越是好企业,越值得关注非正常银企关系的发展。德隆、啤酒花等个案反映,不少金融机构(包括治理结构相对较好的股份制银行)的不良资产均是所谓好企业带来的,这是因为,上级行均认为对类似涤纶集团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顺理成章,而基层银行恰恰利用这种思维惯性逐步构筑银行-企业腐败网络。
三是胁迫与共谋下银企信贷关系进入畸型发展的轨道。银行拥有的是资金,就转型和快速发展的经济体而言,资金是稀缺资源,成为银行胁迫或诱惑企业参与腐败网络的有力筹码,在此情形下,企业往往别无选择。但是,一旦银企借贷关系进入集团腐败体系,贪污、挪用和洗钱的长期横行是可以预见的逻辑和现实后果。
治理结构与既得利益的矛盾:改革方法论需要调整
金融腐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是案件治理,更在于其中所体现的金融改革总体方法论问题。
无疑,在2005年,随着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几乎按照完全复制其前辈开平中行余振东腐败手法的案件发生,我们的思考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所谓少数负责人的操作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治理上;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我们有没有可能真正建立有效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以此形成对银行内部既得利益者的约束。
但是,在当前的银行改革中,被改革对象往往同时成为改革方案的实际制定者或至少是参与者、影响者,这导致了改革方案主要着重于解决包括腐败所导致的银行财务损失上,真正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仍需漫长时日。一方面,法人权力的丧失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严重,腐败的发生概率取决于行长的道德水平而不是理性动机,既得利益成为腐败的催化剂。另一方面,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导致了我们在机制上无法有效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类似开平中行贪污、洗钱案的揭露仍可能是审计署等外部机构的“偶然”发现,而不具备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面对治理结构和既得利益的现实矛盾,改革的方法论需要调整,必须依靠来自外部的强力推动。
第一,法人应该是最后的买单者,法人代表应该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
从目前情况看,作为法人的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行诸侯缺乏有效的正面激励和约束,其原因是法人自身不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而缺乏真正的监控积极性。
第二,总行-分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通过技术和制度手段加以彻底解决。
开平案证明,银行腐败最便捷的资金来源是套取联行资金,而对联行资金疏于管理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管理制度上的科层结构导致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级行特别是总行很难掌握支行的真实资金流的规范性,这就需要实施事业部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二是恰如我们所论证,银行-企业的集团腐败来自企业和银行人事的高度固定性。
第三,宏观调控不能制造稀缺,而应是利益导向。
开平案之所以发生,与上世纪90年代金融资源短缺有直接关联。应该承认,涉案的不少企业在经营和财务上是好企业,但资源短缺导致它们不得不接受金融机构的胁迫或诱惑,沦为贪污、挪用和洗钱的渠道。这无疑是中国金融运行和经济发展的悲哀。
因此,从广义思路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应立足于市场化调控而不是限制投资,融资决策权应真正下放给金融机构和企业;一旦继续保持数量调控,其结果仍然是人为制造稀缺,就必然给银行以更大的寻租空间和账外经营空间。当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价格导向有望真正取代数量调控而成为融资交易的利益激励,金融腐败有望随着改革方法论的调整而在改革中实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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