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司法局领导的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6:17:44
泰州司法局:
你们10月9日答复收到,现就有关问题与你们进一步探讨。
(!)据司法部1990《公证程序规则(试行)》44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这份遗嘱有啥复杂的,又是谁举证不足,需要公证处予以调查?以致不能在规定时间里办好公证?
(2)公证程序规则(试行)》45条第三小条: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这份遗嘱当事人之一早在公证书下达之前半个月就已病故,为啥公证处仍要下达这份公证书?
(3)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5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这些东西当事人既然自己已经填写好,为啥公证书还出现前后矛盾之处?(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23条: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公证书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24条: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要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笔录中修改之处由被询问人盖章或盖手印。
请问你们公证处的有关人员有没有严格按规定办理?
(5)遗嘱堂而皇之的找出了陈连科作为遗嘱执行人,据我们了解作为执行人的陈连科对内情一点也不清楚,连公证书原文也没有拿到,手上的一份复印件还是受益人事后一个多月寄给他的。我们父母先后病故,他也没像我们公布这份遗嘱,直到十年后,才在我们追问下拿出遗嘱复印件。
以上这些东西要查清楚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你局派人到公证处查一下原始材料,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希望你们能根据实事求是精神给予调查答复。另外司法部2000年元月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虽然规定在2000年7月1日实施,但有了这份细则,公证处在2000年4月为啥还不参照执行。
胡亚莹 胡亚平 胡亚玲 胡亚琴
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