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权案例:写博客惹官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0:31:43
李某从河南来北京已有若干念头,刚开始他在房地产公司卖房子,后来他通过租赁别人的房子再转租挣钱,也就是说他从中介变成了房虫子。他租了房子后就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
冯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北京的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为员工提供住房,冯某就需要自己租房子。于是她就上网查找租房信息,她看到了李某发布的租房信息,认为这个房子挺适合自己。就打电话约好看房。
看房中,冯某要求看房产证,李某说匆忙出来忘带了,并且说自己是替姐姐出租房子,肯定不会骗人的,并指着身边的怀孕妇女说要是骗人就生个没屁眼的孩子。冯某就相信了她说的话。双方签了一份租赁协议,当晚冯某就搬了进来。
一天,冯某正在家里看电视的时候,突然传来了咚咚的敲门声。她通过猫眼看到了一个中年模样的女人。她打开了门,让进了中年妇女。原来中年妇女叫谭丽,她拿着一个房产证,说自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还说一个同事的亲戚来北京没地方住,又没钱住宾馆,她就说她的房子原来租户刚搬走还没租出去,可以暂住几天。同事的亲戚叫李某,住进来后就把房子给擅自出租了。
谭丽说:“同事辞职了,李某这人不靠谱。你不要把房租交给他。”
冯某说:“我已经给他三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房租的押金了。”
无奈,冯某就报警了,可是警方说这是民事纠纷,他们不能受理。她又到法院起诉,法院说这是诈骗,需要报警。
冯某气愤不已,就在租房信息的网站上发帖如实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告诉人们租房时一定提放李某这个人。这篇文章被房虫子李某看到了。李某就给冯某打电话,让她删除这篇文章,冯某骂了他一顿并拒绝删帖。
“你不删是吧,那好,我也要在网上发帖骂你,让你身败名裂,名誉扫地。哈哈。”
“你真无耻。”说完冯某就挂断了电话。
过了几天,冯某在百度里搜索自己的名字,她看到了一篇匿名帖子,帖子说她以前在某夜总会坐台,大学期间寻求大款的包养,并成为一个老板的二奶,文章旁边还配上了她的身份证照片。看完帖子后,冯某气愤地拨通了房虫子李某的电话:“你这个王八蛋,小人,我要去告你。”
“好啊,去告吧。告我什么?告我强奸你吗?哈哈,你没病吧。”
“告你侮辱诽谤,侵犯名誉”
“我怎么侵犯你的名誉了,证据呢?
“你在网上发的帖子就是证据。”
“我说黄毛丫头,你怎么证明那是我发的呢?”
“我注册房地产公司的地址都是假的,没有人会找到的,别说是网上发个帖子了。哈哈。你去告吧。”
谭月咨询了律师后,就把网络上的文章打印了下来,并保存了网页,对网页做了公证。一切办妥之后,他去法院起诉了辱骂她文章所在的租客网站。这个网站没有任何公开的联系方式,登陆企业信用网查询到的地址也是假的,法院无法给这个网站送达诉状,只要依法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院传递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当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公告送达,也就是在媒体上公开要送达的材料,只要公开的时间达到六十天,就视为已经把诉讼文书送给了被告。
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席,法院只好缺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但是行使言论权利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在网络上说话必须注意分寸,不能随意发表侮辱攻击他人的帖子。即使匿名发表,网站也要对网民的帖子负责。博客网站没有没有提供任何联系方式,这就使得网民遭到侵权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原告无法通知尽快删除侵权的帖子,客观上造成了被告无法尽到对文章内容的监管义务。但是考虑到被告实际监管的难度,法院酌情减免其一定责任。也就是说,网站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意思是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就不担责。
本案虽然简单,但是作为网络言论侵权的典型,有重要的风险警示意义。
首先,对于广大的网民来说,可以依法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可以如实地通过互联网反映自己的遭遇,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一定要牢记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的李某发帖辱骂他人,就是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谭月后来去报了警,通过警方调查,找到了李某发帖的证据,有了证据后,谭月去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李某被判刑。
其次,对网络运营商来说,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发现侵犯他人权利的帖子,应该立即删除,否则就要与发帖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并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含有对原告具有侮辱性语言的帖子,并在全国三家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70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银行划拨了执行款给原告;由于被告注册信息不真实,法院与工商部门取得联系,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了此网站。
这正是:租房遇到骗子,却又投诉无门,发帖讲述遭遇,换来无耻辱骂,维权路上艰难,公平终于如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