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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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年12月24日 16时18分38秒来源:权限: 公开阅读(1)评论(0) 举报本文链接:http://user.qzone.qq.com/765255719/blog/1230106718
消费税的主要变化
消费税纳税主体有变化
新旧条例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对比,新条例在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另外,取消了旧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
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与此相关的纳税人应关注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自身是否是消费税应税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税款代收代缴范围有变化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旧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即受托方如果是个人,则不用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经常发生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纳税人应当关注此项规定,新条例实施后,在与受托方结算货款时,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则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缴税款,以避免税款的流失和重复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有变化
旧条例没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此项规定。其实,复合计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等文件出台后就已经执行,目前主要适用于卷烟、白酒两种产品,新条例上升了复合计税规定的法律层级。
新条例明确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其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有重大变化
新旧条例税目税率表对比,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细目增多,范围更广,在单纯的定额、定率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复合计税。这些变化,纳税人都需要引起关注,把自身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与应税消费品税目税率表逐一对照,确认适用范围,保证依法纳税,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是对烟类中的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增加从量计征0.003元/支规定,而且乙类卷烟税率从40%降到30%。
二是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这不不仅解决了征管中对酒的分类处理,便于征收,也堵塞了企业利用类别差异进行避税的漏洞。同时,新条例对啤酒分类简单化处理,具体甲乙类需重新确定。
三是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
旧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纳税期限,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为了和增值税申报期限改变相适应,新条例将旧条例规定的10日申报期调整为15日。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新条例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比旧条例规定的7日延长了8天。
有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关注这些变化,根据申报和纳税期限的改变按期合理调度税金,避免资金的闲置,以保证流动资金得到最佳的利用。
消费税纳税申报地点进一步明确
旧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条例将“国家另有规定”调整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明确有特殊情况规定权的部门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关于申报纳税地点,旧条例明确是“核算地”,但对于如何才算“核算地”征纳双方把握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也在实际执行中有着争议。新条例则把申报纳税地点具体化,指出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便于征纳双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