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蓝药师被抓 警方只会弄巧成拙-刑事辩护头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25:15
[提要]9月26日,东莞警方从顺德北滘中学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元平,目前他已经被刑事拘留。东莞警方把一部好端端的文学作品当作了正在传播的“淫税物品”。东莞警方又是不懂装懂,只是因这部作品揭露了东莞的伤疤而去让元平获罪,最终法律还是要还给元平一个清白,这样一来,东莞警方或就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些弄巧成拙了...
元平(化名),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在网上,他有个名字叫“天涯蓝药师”,这个网名因为描写东莞桑拿行业的网络小说《在东莞》而小有名气,他的这部作品单是在天涯“舞文弄墨”论坛点击就过200万。
9月26日,东莞警方从顺德北滘中学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元平,目前他已经被刑事拘留。 他的妻子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说“完全不涉及色情,只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虽然小说描写东莞桑拿行业,但他本人从没去过桑拿场所。
真的很难猜测,东莞警方是想做些什么?就像陕西渭南作家谢朝平被“释放”后,凤凰论坛出现了一篇极有讽刺意味的帖子《作家谢朝平:你要感谢渭南政府给你的出名机会》。与帖子所描述的一样,对与谢朝平这个人笔者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更别说他曾写过一部《大迁徙》的书了。或许正是渭南警方这一抓人,笔者留意了这部作品的存在。并透过网路搜索到《大迁徙》,不过,搜到归搜到了,笔者还是没有把它读完。因为那些苦橾的文字,实在是不养眼。于是笔者心暗骂,难道渭南警方是谢朝平家亲威,这费力的替他抓他扬名。那些文字,恐怕打死笔者也看不完,至于别人会不会看,笔者不得而知。
这个想法没过多久,凤凰网的帖子《作家谢朝平:你要感谢渭南政府给你的出名机会》就出来了。笔者看见帖子的时候,只是会心的一笑。并没有过多的思索,但事隔不久后的今日,突然就发现了东莞警方抓走高中语文教师元平的消息。同样透过网路搜索,笔者在新浪读书栏目里,看到了小说《80年代——睡在东莞》。虽然只是走马观花的看了几个章节,但笔者断定这是一部很好看的小说。颇有点当年笔者还穿着黄军装在部队的时候,去看《钟山》杂志“先锋派”作家小说的味道。
或许该文的作者元平,写的不是上海或者北京,而是东莞。东莞是个什么样子呢?笔者去过一次,也像读元平的小说一样,只是粗枝大叶的走了一圈。但是了解东莞的网友,骂人可就不留情了。广东网友“zyfasd ”比较开门见山:“东莞警方?淫秽物品?真是天大的笑话啊!全世界都知道东莞是色欲之都,性福天堂,淫棍乐园,怎么单单就和作家写手过不去呢?个中缘故恐怕也是世人皆知的!”
网友“寂寞的妥协 ”说的更是干脆:“这个小说我只看了一部分,但是肯定不是黄色的,唯一的就是曝光了东莞的色情服务,触动了某些在酒店有股份的官员的神经,因为东莞扫黄没有一家大型酒店被抓,抓的都是站街女和小店里面的。”
经他如此一说,笔者突然记起前不久在网路上看到的一张照片,就是用小绳牵着个卖淫女的那张。那张照片好象也出自广东。让笔者有些毛骨悚然的并不是那张卖淫女被绳子牵了,而是“寂寞的妥协”所言的酒店利益与官员股份的事情,就像山西官员与煤矿主之间所达成的那种默契。如果那种默契一旦根深缔固,即便是全国的“黄窝”都像“天上人间”一样被清扫干净,东莞的“色欲之都”这一坊间叫开名讳也会固若磐石,外人深透不得。
笔者想天涯社区的版主并不是傻子,他们也不会无故因传播淫秽小说的自找麻烦。特别是新浪的读书栏目,也对该文进行了全文的转载。据天涯的“舞文弄墨”的首席版主,“蜘蛛1”称,这部小说描写的“东莞的城市生活,有揭秘桑拿行业和夜生活内幕的性质”,小说“只能算三流,可能达不到出版要求,但写得很真实”。他认为从有关部门的判断标准看,只能算文学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在东莞是文学作品,不是黄色小说。小说有些黄,但都是很文学的描写,如果拿电影来比喻,它不是A片,而是三级片。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也早就删除了。”
针对此事,另一位网络作家“慕容雪村”也表达了对此事的看法:“因小说创作而被抓起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据称,他自己曾写过《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和《深圳向左天堂向右》两部小说,也受到过官员的批评。其称,“这个作者的命运应该也是我的命运”。“如果东莞警方认定《在东莞》作者涉及当地色情场所,那‘我也早该被抓进去了’。”
据其称,其实自己一直有个困惑。如果小说内容是完全虚构的,当然惹不到麻烦,如果小说内容是真实的,“但其实我是说这个地方有泡狗屎,但你不去清理,警方反而去抓说出皇帝不穿新衣的小孩,这种事情不可思议。”因此,“我呼吁全国网民、知识分子都来关注这件事”,慕容雪村说,虽然没看过《在东莞》,但小说作者因言获罪,而自己创作经历和该作者相似,“如果他被抓了,也许下一个就是我。”
对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纪实文学《大迁徙》作者谢朝平的律师的周泽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其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有艺术价值,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因此,判断一件有色情内容的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慎之又慎,毕竟事关创作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是否淫秽物品,应该交给文学艺术专家去判断,而不应该由警察来判断。警方简单将一个作品认定为淫秽物品可能损害创作自由。”
周泽认为,如果其是小说,属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就不属淫秽物品;即使小说内有一定写实成分,但作为小说,纪实作品仍然属于文学作品范畴。“传播淫秽物品罪本身属于故意犯罪,需要取决于传播者对作品本身的认知,如果传播者根本不认为其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就很难说其有故意,从而缺乏主观故意。”其称,此外,小说虚构情节,是合理的。涉及具体地名和场所,如果不实,最多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责。
如若与周律师分析的一样,东莞警方把一部好端端的文学作品当作了正在传播的“淫税物品”。东莞警方又是不懂装懂,只是因这部作品揭露了东莞的伤疤而去让元平获罪,最终法律还是要还给元平一个清白,这样一来,东莞警方或就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些弄巧成拙了。或许,那时,他们唯一的优点,可能会像渭南警方替谢朝平扬名一样,也成了元平家的亲戚,只是替元平也扬了一下名罢了。
(中顾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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