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实战技巧之兵法十三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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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最不幸之事莫过于,朝为座上客,暮为阶下囚。生于今日,国曰盛世;芸芸众生之中,作为凡夫俗子,虽无高官显宦以作威作福,无万贯家财供挥霍享用,然小康之家,一日三餐之用,子女盈膝之福,朋友相聚之乐,或不可缺失。若突然之间,六月飞雪,天降冤狱,身何以处?情何以堪?或曰:作者好事不讲,何故讲牢狱之灾,如此不祥之事?君不见,佘祥林因妻子张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失踪,此后不久,4月11日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由此,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因此佘祥林被诬杀妻,已坐牢十一年后,其妻子突然回乡。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聂树斌强奸杀人,在执行死刑后,“真凶”王书金出现!国内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聂树斌被判决强奸杀人案作案现场),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此后,王书金带领警方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赵作海因自家编织袋被人用作装尸体而被刑讯逼供为杀人判刑,坐牢11年后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家。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拓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以上乌龙案件,其实并非偶然。当今之世,中国社会正处于新旧体制转型的关口,新旧规则交叉转换;刑法规则严厉苛刻,公民行事动辄得咎;刑事侦查仍在奉行专政逻辑,有罪推定为侦查机关惯性思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不论作为升斗小民,还是官员富商,谁人也不能保证不会突然沦为一小撮“阶级敌人”,被强大的国家机器追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面对突然而来的一张刑事拘留证或双规通知,一般人都仿佛被打了一记闷棍:眼冒金星,六神无主,在专政机器面前失魂落魄,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2006年度,梁某任X省工商局下属消委会主任(处级干部),其此前担任某学校校长期间,因饭堂承包问题得罪一饭堂承包人赵某,赵某到该省某区检察院举报梁某收受贿赂4万元,该区检察院反贪局将梁某传到协助调查。三天之内,梁某否认收受赵某贿赂4万元的指控,但却自己列出了三年内所有中秋节、春节期与亲戚朋友3000元—5000元不等的礼金往来,累计为12万元。该案起诉后,其妻委托笔者为其辩护。梁某见后对笔者说:韩律师,我三年期间与十余亲友往来,最高金额才5000元,这算受贿吗?笔者问梁:“你因何被带到检察院?”答:“因为赵某报复,诬告我受贿,但我的确没收他钱”,问:“你与亲友往来与赵某有无行贿于你有关系吗?”答“没有。”问“既然与被查之事无关,你又知亲友往来不是犯罪,你为什么要列出这些事来授人以柄啊?”答:“他们不让我走,说我一个处级干部再怎样都不可能没收过几十万?没收过他人的,总收过亲友的吧?”……该案的结果是梁被判缓刑,判二年缓刑三年。李某,X省交通厅下属企业公司副总经理,因交通厅长牛某受贿案,发现李某曾经为牛某在某区买一商品房,随即被双规。后经查发现李某仅是受牛某委托代为办理购房手续,购房用款为牛某账户划入,至此,李某本应释放。但专案组领导认为,牛某如此信任李某,肯定有问题,先关几天再审。整整十五天,无边的黑暗、孤独和恐惧侵蚀着李某脆弱的心。李某自思:受党教育多年,如果有罪,理当坦白,向党交心;但左思右想确无作奸犯科之事。直到最后一日,李某突然想起2年前,包工头朱某曾向其妻送了46万元,一个月后,李某得知后,要其妻退还了该款,此事已过两年,但还是坦白吧……。专案组经突审包工头朱某,除上述已经退还之46万,朱某三年内还累计贿送李某7万元。该案一审李某被判七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英美和香港影视剧里,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沉默权提示用语,大家都耳熟能详。沉默权,即对正在被追诉的被告人,法律赋予其有沉默的权利。政府要追诉某人罪行,必须在法院出示证据证明其有罪,否则就应当庭释放,证据不足的利益归于被告人,即为无罪推定之刑事司法原则。无罪推定、沉默权,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特征和人权保护基本措施。尽管英国在十七世纪已经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仍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不是就是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法律基础?对此我国司法界颇为争议。尽管如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的前提是: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有关的事实应当如实陈述。如果陈述与此警方追诉的犯罪的事实无关的情况或无中生有的所谓事实,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否则不是图乱人意,自陷泥沼吗?2004年底,笔者担任一家民营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该企业主营建材,占有广东建筑市场的相当大份额,年营业额几十亿元,仅农行某支行一年累计贷款额高达30多亿元。正当该公司生意红火之际,一场飞来横祸从天而降。中央审计署驻X专员审计农行某支行时发现,该企业向该行每年贷款总额高达30多亿元,当时未到期限借款缺口高达3亿元。审计部门怀疑该企业涉嫌金融诈骗,随即对其企业进行延伸审计。该企业立即回笼货款,提前还贷2亿1千万元,剩余9000万元未到期贷款被货物压着无法变现,但该企业有1.2亿元抵押物在银行。该企业老板黄某咨询笔者:公司按合法手续滚动使用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每月达3亿多元,年总贷额达36亿元。现已还大部分借款,尚欠9000万,但有1.2亿元抵押物。现审计署怀疑我金融诈骗,我司难道仅仅因为贷款金额的巨大就会构成金融诈骗吗?笔者认为:审计署是在例行审计该农行某支行时,发现一个民营企业贷款额如此巨大,进而怀疑你司可能有问题。从你公司与银行的贷款手续看,完全是正常信贷,不构成金融诈骗罪。此劫应当有惊无险。然而,一个月后,风云突变,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以雷霆手段查封公司,扣押公司所有文件和电脑;公司股东和主管共四人被监视居住,被扣在省柯木塱看守所。黄某看上去其貌不扬,但在此次巨变中却表现得沉着冷静、大气磅礴,令人感慨不已。黄某四人被监视居住6个月,其间笔者曾以辩护律师身份会见过黄某一次,6个月期满,因其企业贷款手续完善,不构成犯罪,又查不出其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出狱后黄某咨询笔者:农行向其公司贷款后又同时与其签订一份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收取其0.9%的监管费。办案人员说这是单位行贿。这是单位行贿吗?笔者以为,这不是单位行贿,是银行乱收费,如果按单位行贿行为追究,简直是司法笑话。黄说:如果是这样,他们可能只是吓唬我,其实他们是要求我讲有没有向领导送钱行贿,如果我不配合,就追究我单位行贿。他们认为,我做这么大的生意,不可能没有对公务人员送钱送物。我当时就说:这次是高层领导督办的案,我在劫难逃,我是死定了,定我多大的罪我也没有办法,但不论如何,我不会无故害别人。真所谓,人自重,人始重之。该案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自动销案。黄某公司因2006年被查封的一万多吨钢材,到2007年度解封时价格翻了一倍多,盈利3000多万元。这也算是对黄的一种补偿吧。或问,写了这么多,刑辩技巧在哪里啊?所谓大智者若愚,大技者无巧。本篇作为刑辩技巧的开篇之作开宗明义:刑辩技巧之基础不在律师巧舌如簧,而是在当事人之言之凿凿。被告人若胸无丘壑,口没遮拦、东拉西扯,无中生有自陷已罪,律师纵有再生之能,也无回天之术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然而在实务的操作中,只要被告的口供认罪,再找几件佐证,易如反掌。被告认罪后而不被判刑的,笔者几乎没有看到过。对法官来讲,你自己没犯罪,怎么会承认,当庭翻供,只是态度不好、悔罪不足而已。因此,对身陷冤狱的当事人来讲,单兵突围的基本心法:求人不如求己!虽孤军奋战,亦应实事求是,如实作答。不为满足他人的大胆设想、小心求证而胡编乱造。以免引起审判人员误会,吊起他们深挖洞的无限遐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