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纠察人员能否以力量不足为由拒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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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查处违章军车时,接到报告附近有人打架
警备纠察人员能否以力量不足为由拒绝救助?
时间:2006年02月05日  08时50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某部警备纠察连黄排长带两名战士根据警备司令部的命令,在某一交通路口执勤,纠察外出军人、军车违反军容风纪和交通法规的行为。正当他们对一辆疑为假冒军车进行盘查、控制该车驾驶员时,一个地方青年跑过来说,快去看看吧,那边打架了,警察都被人用刀砍了。黄排长扭头一看,百米开外一群人正在围攻两名警察。黄排长犹豫了一下,对地方青年说,你报警吧,我们人手有限,还正在执行任务,不能制止。黄排长在处理完假冒军车后,才带一名战士赶到袭警现场。一名警察不治而亡,另一名警察身负重伤。据公安机关调查,地方青年向警备纠察人员报告时才刚刚发生袭击警察案件,如果当时警备纠察人员及时加以制止,就可能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评析:
我们认为,黄排长不正当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首先,黄排长拒绝救助被袭警察构成行政上的不作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以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行政法上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判断是否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警备纠察人员可以对军人、军车进行检查纠察,必要时扣留违章违纪人员、车辆和违禁物品,甚至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同时,该条令第八十七条规定,警备执勤人员在执勤中,发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威胁,应当积极救助;发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发现被通缉、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员,应当扭送公安机关。《警备条令》是军队内部的一部行政法规,它赋予了警备纠察人员相应的行政职权,是军事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黄排长在执勤时,应当严格遵守《警备条令》的规定,虽然纠察军车和阻止袭警事件同样为其职责,但由于袭警事件更为紧急,黄排长应当作出及时的反应。如果没有出面制止或及时救助受伤警察,则违反了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第二,黄排长的行为是玩忽军事职守的行为。所谓军事职守,是指军人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任务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军发布的《内务条令》、《战斗条令》、《飞行条令》、《警备条令》等法规,对军人职责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军人在执行任务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这些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就应当受到处理,后果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一个问题在于黄排长虽然没有履行《警备条令》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制止袭警的犯罪行为,或及时给予受伤警察以救助,是不是违反军事职责,是不是玩忽军事职守。我们认为,军事职守一般与国家和军事利益相关,体现在武装力量建设、战争的准备与实施等一系列国防和军事活动之中,如作战行动、军事调动、物资保障、军事科研、军工生产、部队管理等。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作为警备纠察的军人,对于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理不问,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不及时救助受伤人员,会对军队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会使社会对军人和军队产生不信任感,这在无形中就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事实上,本案发生后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警备条令》中规定执勤人员应当救助、制止犯罪行为的规定,应当是军人军事职守的一部分。黄排长作为警备纠察分队的指挥员,不正当履行职责,以力量有限为由拒绝帮助受袭警察,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黄排长虽然不正当履行职责,但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不作为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正确判断黄排长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司法实践,在考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刑法因果关系才能成立。从本案的表现来看,造成警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的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黄排长等人的不作为尽管与警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该联系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不能追究黄排长的刑事责任,只能按照部队《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警察死亡和重伤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当地政府承担,犯罪分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队不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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