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城市国家的意识形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27:40
周人翦殷是经过了长期的过程的。很久以来,周、殷两族的战争就十分频繁,卜辞也有“寇周”之句。殷族在当时是很强大的,直到武王伐纣,据史册所载,武王还是那样小心翼翼,不敢轻举。周之胜殷,主要是依靠殷人的前徒倒戈。周人进入殷地,最初并没有把殷人完全征服,仍然让一部分殷族自存,使管、蔡监督,后来管、蔡与殷人勾结叛周,周公在“大艰”的紧急关头,重伐殷人,才没有让殷人“反鄙我周邦”,最后才把殷族消化了,即所谓迁殷民于洛邑,把他们作为“啬夫”来统治。
所谓殷人前徒倒戈,在我们看来,倒戈者不是奴隶,而是殷末社会变革时的守旧派。纣这个人,春秋人早已说其“不善,不如此之甚”,荀子形容他是一个美男子、力士。他在殷末的国家成立时代,是有一番革新的可能的,他在战争中失败,也可能是由于守旧的族人反对他。史称伯夷、叔齐就曾向周人上过太平策,也有的向周人供奉自己祖先的典册,去献媚周人。在诗大雅中,还保存了文王翦商的讨伐檄文,这篇文献充满着对殷人之挑拨离间,如说殷人“曾是掊克”(积聚财富),“侯作侯祝”(族人非难),又说“殷不用旧,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型)”(废旧氏族贵族,损害殷先王的老规矩),“枝叶未有害,本实先拨”(推翻氏族制度)。这种宣传曾发生了效果,使殷族中的守旧人物投降周人。后来周人建国,在各方面都依靠了他们。
为什么要说明这段翻案的历史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所谓“周因于殷礼”所因袭的是什么制度。按周人战胜殷人,以其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水准来说,实在还没有具备消化一个庞大族人的条件,军事的成功,并不能保证统治战败者的政治上的成功,因此,周人必然要向殷代制度低头,尤其在胜利者的文明程度不如失败者的文明程度时,胜利者反而要在文化上向失败者学习(中国历史上北方民族之统治中国,也是如此)。于是周人也就不能不假设一些理由来接受殷人的宗教制度。周书中屡说殷先哲王,甚至尊崇殷先王的地位,并赞佩“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这正说明周人要学习殷人的传统。这里可以看出,在基本精神上,周人所学的是什么,明白地讲来,就是古旧的氏族宗教制度。
从文字上研究,卜辞到周金,是有明显的承继历程的。这种语言文字的传授,必然不仅限于形式,而且要影响于思维活动的内容。周人模仿殷人的文字,是一条捷径,而不是一条创造的途径,一方面便于文明的接受,而另一方面也束缚于所接受的文明而带有不彻底性。历史上凡学人语言的民族,总是“被死的所苦,又为活的发展不足所苦。”(马克思:资本论初版序文语)
然而周人却不是完全因袭殷人,据孔子说,是有所损益的。我们更要研究周人所损益的是哪些东西。
在前面二章,我们已经就经济与政治方面说明殷、周之际的变革,现在要进一步探求这一变化的轨迹。
王国维说,“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殷周制度论)这里,试据王氏的各方面的研究,分段来讲殷、周间的变革:
一、据史册所载,殷人灭国的事是罕见的,而杀伐的戎事却是常例。周人不然,王氏说:“酒诰云‘惟天降命肇我民’,天降命正与下文天降威相对为文。……天降命于君谓付以天下,君降命于民则谓全其生命。多士云‘昔朕来自奄,予大降尔四国民命’。……盖四国之民与武庚为乱,成王不杀而迁之,是重予以性命也。”(观堂集林卷一,与友人论诗书中成语书)这一断案,正确不易。周器中的俘虏人数最多有万三千八百十一人,且与马牛同列在一起(见小盂鼎),所谓“重性命而不杀”者,意味着周人已懂得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劳动力,这是周制比殷制所“益”的社会关系。
二、卜辞中没有“民”字;周人才重视了“民”。金文“民”字象刺目形,即奴隶的总称,所谓“作新民”的新义正指出不同于殷代的旧事物。王氏曾指出:周人典礼,“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他更指出:“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他引用康诰以下九篇之言“民”的地方,得出一个结论:“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殷周制度论)这已经说到了关键处,因为在金文与周书中,受民享民,都是天命,其中的“受”字,已改变了卜辞“受”字的内容。周代“受”命的主要内容是“受民受疆土”(大盂鼎),分析言之,即奴隶的所有与土地的所有。这更是对周制所“益”的社会关系。
三、殷代土地所有制没有明确的记载;周代受土之义就明确了。上文已指出受民和受土是并列的,金文也说,“相文武堇疆土”,周书梓材更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吕刑“有邦有土”的邦土二字甚至是连文的。国家的形成主要是在于城市与农村的分裂,也即是说“最初的大规模的分工,是城市与农村的分离”,故邦土连称,意味着土地所有的财产权是一个新要素。洛诰讲到邑,在邑上加了一“新”字,这正与“新民”之义的“新”具有同样的历史意义。这也是对周制所“益”的社会关系。
以上所指出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新”关系,在所有制的形式上说,都是国有的,这关系名之曰奴隶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科学指示我们,社会史必须从一般的规律去研究,又要从具体的规律去说明。东方文明的途径,应该特别重视(1)因战争而产生的权力的提高;(2)族长传统的沿袭。从这些方面着手,我们更可看出周人损益殷制的特质。
一、因战争而产生的权力的提高,是有详细的历史记录的。周人东下以后,从灭崇到灭殷践奄,俘获很多,这说明,因分工扩大了消化奴隶劳动力的胃口,提高了族长的地位,发展了个人的权力,所谓“匍有四方”,“扰远能■”。王国维说:
“殷时天子行幸田猎之地,见于卜辞者多至二百。虽周亦然(按应云,至周更然),以彝器言之,其言征伐:禽彝云‘王伐许侯’,‘大保■’云‘王伐录子’,贞殷云‘贞从王伐梁’,‘■伯彝’云‘■伯从王伐叛荆’,无■■云‘王伐南夷’,唯叔鼎云‘唯叔从王南征’,噩侯鼎云‘王南征角□,惟还征在■,噩侯驭方纳□于王’,宗周钟云‘南国服子敢陷虐我疆土,王■伐其至■伐乃都,服子乃遣间来逆邵王,南夷东夷具见廿有六邦’,兮甲盘云‘王初格伐玁允于■■’。……其余未见纪录者亦可知矣。”(周时天子行幸征伐考)
殷代的行幸田猎是与周代的征服相对应的。这样,战争开辟了文明社会广阔的发展道路,扩大了社会的分工。这又是周人比殷人更“益”的地方。
二、族长传统的沿袭,也是有明确记载的。因共同利益而委诸个别人身上的权力,增加了族长的宗教职能,由于农业与水利的工作和国家的公共事业不可分离,社会公仆才转化而为东方的王公诸侯。
水利灌溉的经营,是东方进入文明的一条自然路径。统治阶级的社会地位是和他的所谓“功德”的崇高成正比例扩大的,诗所谓“奕奕梁山,维禹甸之”,即此传说的性质。大雅泂酌章把指挥灌溉经营的统治阶级尊称为“民之父母”,这正是“君之宗之”的条件:
“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餴饎,岂弟君子,民之父母!”
“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濯罍,岂弟君子,民之攸归!”
“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灌溉,岂弟君子,民之攸墍!”
诗鲁颂把族长的这种神秘地位推本于后稷:
“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穇,稙稺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閟宫)
周颂中讲农业与文明的关系时,都涉及先王(族长)的统治身分,例如天作中所称的太王、文王;思处中所称的后稷;噫嘻中所称的成王;载芟和良耜中所泛称的“侯主侯伯”以及“古之人”等。
宗教职能的沿袭,怎样使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者的族长的权力扩大了呢?王国维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殷周制度论)这些说法,已经涉及到周代统治者的权力问题了。
按殷人的宗教是祖帝一元神,与周人对先祖与上帝(天)的分立而又配合,是不同的。因此,上帝与天命的思想是周人的建国思想。王氏说商人无“封建”之事,实在说来,商人在“建邦”问题上还处在幼稚阶段。他说,“商人兄弟相及,……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名,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殷周制度论)
周初的制度显然和上面所讲的殷制不同,其重大的变革表现在:“作新民”(康诰),所谓“子子孙孙永保民”,“以殷民世享”;政治上首创君臣之分等等。卜辞中称先王除通称祖帝而外,有通称“示”“后”之例。王氏“多后”之说可以参考,他释“后”字即“毓”字,像产子之形,如“王宾后祖乙”之例,即商人称先王为后之证。周人也因袭了这样的殷制,如诗、书所谓“三后在天”,“三后成功”。但是,周人在因袭之外,又有改革:周人不但重视族祖先王的继承,而且重视族长的统治权力,如周王改称天之子、天子,王国维说: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同上)
因此,王在古代仅是氏族联盟的盟主,这在西洋古代历史也是这样的。周代“天子之尊”,除了盟长的形式依然存在外,其社会的职能,比殷王显然地扩大了,“天子”地位的确立,完成了由“个别的支配者达到支配者阶级”的历史,用古代话讲来,就是“维新”,即“亲亲而贵贵”。古代君臣的概念,不是如后代封建的名分,它仅表现“贵贱尊卑长幼”的性质,这一概念首先要弄清楚。
周代的宗法制度便是盟主而兼贵族的维新制度。王国维说:
“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大传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大雅之行苇,序曰:‘周家能内睦九族也’,其诗曰:‘戚戚兄弟,莫远具迩,或肆之筵,或授之几’。是即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笃公刘之诗曰:‘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板之诗曰:‘大宗维翰’,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维城’,笺曰:‘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殷周制度论)
周代的宗法制度,都是后人所追述的,尚无直接材料可资证明,但是君统与宗统相合、尊尊与亲亲相合,由此产生“氏所以别贵贱”或“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周礼精神,却合于历史的事实。
由此看来,关于“宗教的职能”,周人禘祖先王而外,产生敬天、尊上帝、配天命的宗教,这即是上帝与先王分离为二,复因先祖克配上帝的道理,二者又结成一体。关于这点,金文与诗、书中的史证是很多的。
周人的二元神宗教思想,反映了周代国家这一阶级统治工具的形式,宗庙和社稷是混合的,宗庙祀先祖,而社稷祀天帝。从祖社二者的并立看来,周人“损”了殷制的一半宗教,而又“益”了一半宗教,所“益”的东西正适应土地的国有与氏族贵族的专政。这在宗教上讲,其“社会的属性”更加因分工而增高,其“自然的属性”退居于次要地位。“宗法政治”的亲亲与尊尊的合一,富、贵的不分,就表现为政治的宗教化。
由于周人的政治宗教化,在思想意识上便产生了所谓“礼”。“礼”是一种特别的政权形式,即所谓“礼不下庶人”,“礼所以别贵贱”,“礼者别贵贱序尊卑者也”。这一种制度,藏在尊爵彝器的神物之中,这种宗庙社稷的重器代替了古代法律,形成了统治者利用阶级分化而实行专政的制度;这种权利义务专及于一个阶级的形式,完全是为了周代氏族贵族而设的一套机械。礼器的名称的总概念叫做尊、彝、鼎、爵,所谓“唯名与器不可假人”就指贵族的专政,王国维释彝篇有此意而未得其所以然之理。我们说,在器谓之“尊”、“爵”,在人谓之亲、贵。礼器之文为铭文,书谓之诰辞,诗谓之颂辞,其中所含的意识都表现出政治、道德、宗教三位一体的思想。易传把“道”和“器”区别为形上和形下,实在是臆说,其实“器”表示古代的专政制度,“道”表示统治者的权力思想。“道”、“器”一源,“道”更在“器”中。
据著者的研究,周公营洛邑以后,尊、爵、彝器的神物,才脱化出礼制。“神”“礼”原来是从十二支中的“申”“酉”变化而来的。“申”字之脱化为“神”,金文中有明白的痕迹,如克鼎记载的“显孝於申”,“申”“神”同字;“酉”字脱化为“醴”,金文没有明文,但诗有“为酒为醴”的话,初“礼”字从“酉”,非从“示”。卜辞中有“■”字,王国维断为奉神之器,他说,到了后来“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观堂集林卷六,释礼)按金文中没有发见“礼”字,但我们可以断定,礼的出现和尊爵的固定化或阶级专政的法制化是相适应的。商器有尊、爵,但其铭文只记祖妣,因此这种神物的特征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周代尊、彝礼器上便铭记着专政所有权形式与统治权力的内容,尊、彝即变为权利义务的象征物,故尊、彝作为礼器之总名,就包括着政权形式的内容。
在诗、书中,“礼”字并不多见。周颂丰年说,“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皆”;周书洛诰说,“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咸秩无文”;“惇宗将礼,称秩元祀,咸秩无文”;“未定于宗礼,亦未克敉公功。”从以上四例看来,一指在丰收之后,夸扬所有权,感谢祖先,二指营洛邑的成功,三指周公诰伯禽受民受土之礼。这些都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大典,因此,“神人之事”的宗礼便成为氏族宗子的专政观念。王国维说:
“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皆为民而设也。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殷周制度论)
王氏以为殷、周之兴亡,在於“有德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犹兢兢以德治为务”。实在讲来,在殷代并没有“德”字,周代才出现统治阶级的道德律。王氏颇为周公的专及制度(礼)做辩护,然并不否认周代制度典礼是道德之器械,而且仅专及于大夫士以上。由此,我们可以明白,由於制度典礼的专及,在学术思想上就必然形成贵族的一套专有意识,而缺乏国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