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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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公社,在文献典籍中称为“邑”,邑的范围极小,有小至十户人家的,所谓“十室之邑”;百户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谷梁传》庄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有的称邑曰“鄙”,齐晏婴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个邑:而“取卫西鄙懿氏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领的六十小邑,范围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虽有十室、百室之别,一般约为三十家左右。《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知一邑为三十六家。春秋时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管子》论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则一邑也是三十户人家。古代公社当然不会如此整齐,但三十户左右为一邑,可能是个普遍现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许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初的《周公■》(亦名《井侯彝》)铭云:“易(锡)三品,州人、■人、■人。”这里所说的州人、■人、■人三个小邑,既然是邢侯所领的大邑的一部分,那么邢侯大邑内也必定是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铭中有赏赐“厥□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在■侯的大邑中包括许多小邑。这就是说,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当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阶级社会时,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鄙有许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坝。”大概当时一个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采薪的草地,往外是边境林,林外则是空隙地带。周代的生产工具不十分发达,土地不能大量垦辟。所以公社与公社之间有着广阔的未垦地,它既可以隔离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发生冲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左传》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证。《尔雅》所说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围栽种防卫林木是可以肯定的。《格泊■》(亦称《倗生■》)记载格伯取30倗生的良马四匹,确定给他三十田,订立合同,巡行三十田的疆界云:“氒糿(到)①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商务印书馆,1936年。
在当时的公社疆界上都种植杜木或桑树,作为标帜。有时公社封疆还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盘》铭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继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职说:“五族为党”,那么族的一级就是当时的基层公社组织,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六说:“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则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当时在公社内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礼,在党称■(《周礼·党正》),在族称酺(周礼·族师》)。可见,郑玄所说:“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礼祀·祭法》郑玄注),则是信而有征的。地下资料表明,斗鸡台、部分张家坡墓地与卫国、虢国、部分燕国墓地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两类墓地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属于同一墓地的死者应当都是同族或同宗②。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则反映了西周时期是以公社为单位聚族而居的事实。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古代公社农民集体劳动的情形说:“在壄曰庐,在邑日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公社农民的春种、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劳动,邑无闲人,故曰“毕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冻,乃“毕入于邑”,不再耕作。那时公社农民的劳动是要按照公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来进行的,如云:“春,将出民,里肯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命脉主要建立在这种公社基础上,所以他们对于公社农民的劳动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说:“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道路只有一条,出入公社需要检查,公社农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他们就是这样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上》),则是对他们的严格禁令。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