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马:私通海盗死罪 为兄复仇免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9:47:05
由清律看刺马:私通海盗死罪 为兄复仇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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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热映的电影《投名状》中,李连杰扮演的庞青云、刘德华扮演的赵二虎、金城武扮演的姜午阳,分别以清朝奇案“刺马案”中的马新贻、曹二虎、张汶祥为原型。影片采用的是“刺马案”N个版本中的民间流传最广版本——“为兄弟复仇”。“刺马案”审理了半年多,主审官员换了一个又一个,清政府最终给张汶祥定的罪是“私通海盗”。定案之后,张汶祥被判处凌迟之刑。
“私通海盗”“为兄复仇” 地狱人间之别
“刺马案”有着那么多个版本,真相至今难求,为何给张汶祥定的罪单单是“私通海盗”,而不是“为国家锄奸”,或者影片中所演绎的“为兄弟复仇”之类的呢?这跟清朝的法律有关。

《投名状》海报
张汶祥在光天化日之下,杀害两江总督,属于故意杀人。虽然杀人后张汶祥对自己犯下的罪供认不韪,但却不肯供认杀人的动机。无奈之下,清政府只好亲自来为张汶祥找犯罪的动机了。
仅仅因为马新贻曾经捕杀过龙启云的海盗团伙,清政府便认定张汶祥在龙启云的指使下刺杀了马新贻,以泄私愤,把“私通海盗”的说法扣在张汶祥头上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但按照清朝的法律,“私通海盗”可以判死罪。但如果为张汶祥定案为兄弟报仇,情节就会轻很多,是可免一死的。
古代的司法一直有“原心定罪”的传统。所谓“原心定罪”,也就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动机和情节来判定其罪行。《汉书·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后汉书·应劭传》:“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如果犯人所犯罪的动机符合封建伦理道德,在古代是有从轻发落的机会的。
因此,如果判定张汶祥是为冤死的兄弟复仇的话,往往值得他人同情,从伦理道德来说,张汶祥是不至于死罪的,但“私通海盗”就不一样了,明清时实行“海禁政策”,海患不断,对海盗的处罚是较重的。私通海盗,还对位高权重的朝廷命官——两江总督下毒手,张汶祥自然是死罪难逃,而且其罪还可波及后代,据史料记载,当时张汶祥的儿子也被阉割了。
让你断子绝孙,估计将来想复仇都得没人了。“刺马案”的真相虽然至今还未水落石出,但无风不起浪,当时想灭他口的人肯定不止一两个,不然此案也不会波及到那么多大小人物,鼓捣如此之久。既然想他死,当然得拿处罚最重的罪来定案。何况,根据“刺马案”的种种版本,张汶祥“私通海盗”流传也甚广。给张汶祥定个“私通海盗”,再判个凌迟自然也就没有说不过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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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张汶祥是生活在现代,不管是根据“刺马案”的哪种版本定他的罪,都属于故意杀人罪,都可判定他死刑。因为张汶祥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刺杀了马新贻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韪,且无后悔之意,不属于义愤杀人或激情杀人之列,是经过了预谋的。
被人教唆犯罪 罪刑减轻一等
在“刺马案”中,有人说马新贻被刺是政治谋杀,马新贻成了政治的牺牲品。是有大人物在背后指使人刺杀了马新贻。曾参与审理“刺马案”的官员颜士章在其写的《南行日记》里,就提到过湘军与“刺马案”有关。“刺马”的幕后指使人就是湘军。那也就是说张汶祥是受人指使而刺杀了马新贻,那么也就有人犯了教唆罪。
按照清律的规定,指使者才是案件的首犯,要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受指使者是从犯,处罚不会及指使者那么重。如果张汶祥是受他人指使而杀人的话,会按照首犯的罪刑减轻一等处罚。
清朝命案需在六个月内结案
另外,在清朝像“刺马案”这样的命案,清朝法律的规定,州县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给府,府则需在一月内报送给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司一月内上报督抚,督抚一个月内奏报给皇帝。也就是说,“刺马案”这样的人命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就必须审结。
但“刺马案”结案的时间在六个月,那么按现代的说话,不是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了吗?审案程序不也就有了违法之嫌?但由于“刺马案”情况的复杂性,最高统治者慈禧等都进行了干预,审案虽超过期限,但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默认,也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