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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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
2009-09-18   合肥学院外语系【关闭窗口】
1.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2.实施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处分党员的依据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以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4.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处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处理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定性处理、材料归档等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序。
⑴立案检查,就是对于揭发、控告的问题,在初步摸底调查,确有一定根据的情况下,经过履行批准手续,才能立案,组织检查。
⑵调查核实,就是通过询问当事者、知情人,索取旁证、物证,到发生问题的 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法,了解情况,认真核实,弄清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
⑶定性处理,就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政策,对问题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被检查者做出恰当的处理。
⑷材料归档,就是把办案中与定性处理直接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据、批准手续等案卷材料加以整理,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5.对党员实施党纪处分的程序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是:
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⑵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⑶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⑷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⑸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应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执行党的纪律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正确执行党章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党的纪律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要注重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严禁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禁用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犯错误的党员,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处分要恰如其分,留有余地。涉及开除党籍的,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⑵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要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实事求是地分析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定错误的性质和危害,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一定要反复核实材料,以事实作为处分的依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⑶对党员给以纪律处分,不论是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还是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都要将党员违犯纪律的事实材料摆到桌面上,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禁止个人决定处分或强行通过个人意见。
⑷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或申辩,并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对他们的申诉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⑸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凡属冤假错案,要彻底平反;凡属处理依据失实的,应当撤销处分;属于定性不准、处分不当的,应当予以修正。
7.确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应注意划清政策界限。首先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说成是政治性错误,不能把一般的政治性错误说成是根本立场的错误。即使犯了根本立场的错误,如果不属于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颠覆社会主义祖国的性质,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说成是反革命性质。其次,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负责人在根本立场上犯了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以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加以区别。前者主要责任在领导,后者主要责任在自己。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如有错误应由集体负责。
8.给党员纪律处分是否都要写出决定
党组织在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写出处分决定。
9.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应该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这样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增强党的团结;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取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做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分决定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审批。
10.在审查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证据问题
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通过调查工作,索取了大量的证言证物,在定案时究竟用哪个、不用哪个,必须进行分析,对证据认真鉴别,去伪存真。一般地说,认定一个问题,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在审查鉴别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审查证人的政治面貌、思想作风、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分析我们取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序,鉴别它对问题的证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如实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目。
⑵审查证据的来源。看证人是怎样知道案情的,是亲身经历、亲眼所见,还是间接所闻、道听途说的。
⑶注意证人与被证人的关系。弄清证人与被证人的关系,便于审查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因为特殊关系,而有意将事实扩大或缩小,以及有意无意包庇或诬陷等。
⑷看证言与证言、证言与本人检查交代是否一致。如发现有矛盾,就要认真研究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千万不能只注意肯定的证据,而忽略否定的证据。无论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证据,都应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来否定相反方面的证据。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感情用事。
11.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工作路线,也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根本方法。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好传统必须继承和发扬,不能搞少数人“关门办案”。纪检工作走群众路线,主要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做好信访工作,重视群众的揭发、控告。查处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处理时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