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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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3-12-31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纪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广大专(兼)职纪检干部的业务水平,现将机关党组织在处理违纪党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重 点介绍与机关党组织有关的内容。
(一)对发案单位的纪律要求
根据中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对发案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纪律要求:
1、发案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原则,积极支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加强对被检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及时正确地处理党员违纪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不得对案件查处工作设置障碍、进行刁难;不得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检查人出差、出境、出国,不得对被检查人调动、提拔或奖励。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发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可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令其回避或停职检查,并在案件查清后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违纪问题的信件,或把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2)对本单位党员的违纪问题应当向上级报告的故意隐瞒不报或已有明显线索而故意不予调查,时间超过3个月;对上级交办的党员违纪案件顶着不办或案件事实查清后故意拖着不结,时间超过6个月;
(3)明知被检查人有违纪问题,而故意歪曲事实,为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
(4)向被检查人通风报信,故意泄露办案情况;
(5)未经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同意,擅自批准正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出境、出国、长期出差,或擅自决定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6)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7)对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故意设置障碍、制造困难,或组织反调查;
(8)利用职权指使、威胁知情人不出证、出伪证,指使他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或窝藏、转移赃款赃物;
(9)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贿赂或其他好处而对被检查人袒护包庇;
(10)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被检查人挟嫌报复;
(11)指使、支持被检查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制造事端。
3、已查明被检查人员确有违纪问题应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党支部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办理处分手续的,除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分违纪党员应履行的手续
1、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报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和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报送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案件,报送案件的党委或纪委应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审查处理意见。
5、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一般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并做好记录。
6、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批准对党员处分的决定正式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及时上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给党员纪律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三)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党员的处理权限。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除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党员干部均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相应的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委决定立案。一般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基层党支部无权决定对党员实行立案检查。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在一般情况下,在支部大会未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上级党委不能直接处分党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各种纪律处分。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如下几种情况:(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引自中纪委中纪法复11996]2号文件)。
机关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负责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但机关党委(支部)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征求党组意见。
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小组,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可以进行讨论酝酿,提出意见,但不能作出决定。
临时党支部一般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一旦临时任务完成,临时党支部也就自然撤销。所以,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党员的职权,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发现党员因进修或借调而离开原单位之前犯有错误的,原则上应由党员的正式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处理。如果党员的正式关系已转至进修或借调的单位,则应由该党员现在所在单位党组织处理。原单位党组织应协助现在单位的党组织查清问题。
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
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对离休和退休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仍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因离休提高政治待遇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
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要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
2、支部大会决议。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大会在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出席,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本人保留意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的意见,更好地全面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作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党员本人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如果本人因公或因私不在,要把他叫回来参加支部大会。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不在就不要急急忙忙召开支部大会,更不要急急忙忙作出处分决定。否则,既不利于教育犯错误的同志,也容易出现差错。至于个别特殊情况,如本人被逮捕法办,或者叛逃了,以及本人犯了极严重错误畏罪潜逃,长期不归者,在本人缺席的情况下,支部大会照样可以作出处分决定。如果犯错误党员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可做弃权论,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同样有效。
犯错误的党员如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席会议,事后支部应将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通知本人。一个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表决给予他党的纪律处分的时候,他本人有表决权。
党支部书记犯了错误,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给其党纪处分时,可以由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但必须有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未设支部副书记的支部,应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并主持会议。支部大会形成处分决定后,由主持支部大会的人写出说明,代表支部签名盖章。
支部委员犯了错误,在上级党委没有作出停止其支部委员职务的决定之前,支委会讨论对他处理时,一般可以让他参加。这样可以使他直接受到支委会的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也便于更好地听取本人的意见,正确处理他的问题。但在支委会研究调查犯错误委员的问题时,不能让本人参加。
根据党章和《准则》有关规定精神,办案人员受党支部委托,可以列席支部大会介绍案情。但最好的办法是办案人员事先将案件的调查情况向支部负责人或支委会详细汇报,召开支部大会时,由支部成员介绍案情,办案人员可根据支部的要求作补充。
支部大会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应向党员介绍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并结合学习党章、《准则》、有关党纪处分条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当支部大会上两种意见人数各半或有几种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时,支委会不要匆忙地做出决定上报,经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仍然不能形成决议,支委会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和各种意见一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对该党员的处分决定。
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未批准之前,仍然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因犯错误受到纪律处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保留意见的,除了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和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外,还应当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这是执行党的纪律所应履行的一项手续。如果受处分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时,有关党组织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以便备查。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后,处分决定即可生效。
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处分决定应通知本人,上级党委(或纪委)的批复意见,也应向本人宣布。如受处分党员叛逃、出走在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的,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有时候支部大会与上级党委(或纪委)的意见可能不一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支部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并可继续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上级重新复议,但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作出改变决定之前,支部要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四)党纪处分应把握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党内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除把处分决定书送给被处分党员所在支部外,需送本人一份,
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下同)。
(3)党纪处分决定应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并归入本人组织人事档案(下同)。
(4)被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取消或者纠正(下同)。
(5)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根据浙人薪[2002]79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并停发奖金(下同)。根据宁波市人事局甬人薪[2002]7号文件规定,在处分期内停发的奖金包括月奖金余额。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的,要作出书面结论。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不涉及停止党员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在原单位不合适担任党内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工作不称职,可采取调整的方法,另行分配适当工作,这种调整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不是一种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纪检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职务、职别。
(2)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的职级享受待遇。
(3)撤销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4)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撤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用车,医疗,住房待遇(下同)。
(6)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
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7)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写明是撤销他的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撤销其中一个职务,而不要笼统的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撤销其中一个职务时,必须撤销其最高职务。
(8)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是没有期限的。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后,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地分配他做低于原来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
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一般为两年),事实证明确实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正常使用。
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不宜给予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的处分,也不宜建议撤销原任的党外职务,可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4、留党察看处分
(1)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后还不能恢复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一年,到期仍不能恢复党员权利的,则应开除其党籍。
(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又发现新的问题时,应迅速查清事实,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恢复他的党员权利,或延长他留党察看的时间(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他的党籍。有的也可以先讨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问题,待新的问题查清后另作处理。总之,不能因发现的新的问题,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的决定。
(6)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根据错误轻重,决定延长他留党察看的时间(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对于犯有同类错误或更严重错误的,应该开除其党籍,并要重新办理开除党籍处分手续。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它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
(7)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报基层党委决定,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该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党的基层组织要力口强对留党察看党员的教育和考察,留党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党组织要按期讨论其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不能任意拖延考察期。对于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党员权利的,但由于组织上因故拖延了讨论和批准日期的,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
党员触犯刑律,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其留党察看的考察期应分别从刑满释放、解除管制和缓刑期满时算起。在服刑和缓刑考验期间,停止党的组织生活。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批准的时候算起;
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算起。如果原开除党籍处分执行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他的党员权利。
(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除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可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外,一般不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
(9)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应按其生前对错误的认识和处分后的表现,凡是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0)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可开除其党籍。不应该也不允许用劝退的措施来代替党纪处分。如果该党员提出退党要求,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5、开除党籍处分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属一律开除党籍的七种情形: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合三年)有期徒刑的;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二种情形: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4)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凡是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就必须开除党籍。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久,又犯同样性质的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久,又犯同类性质的错误,在决定对他的处分时,不仅要根据这次错误的具体情况,而且应当将他前后所犯错误联系起来考虑。如果错误程度与前次错误相近似,一般的应该给予比前次较重的处分。这样做是为了加强对他的教育。如果错误轻微,也可以不给处分。
2、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能不能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党的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党的政策,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而不能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该给较轻处分的,在给予这种处分的同时又给予较重的处分,是不妥当的;反之,该给较重处分的,在给予这种处分的同时又给予较轻的处分,是不必要的。因此,对某一个违犯党纪的党员,不宜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3、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力口重处分。
4、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正式写出建议书,并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5、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是否也应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1]6号)的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经与劳动人事部商定,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任命机关办理,不再经过人事部门。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执行。
6、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要根据受处分者的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如果原来没有行政领导职务,应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并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考察,证明已经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符合德才标准的,可以提拔担任某种行政领导职务,否则,不得提升。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党外职务的处分,或者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不能继续担任原来的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其中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群众意见较大的,不应再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7、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就应取消原来的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8、党员在代理职务期间违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是否应按当时所代理的职务报批?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凡是由领导临时指定或口头宣布代理某项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代职期间犯的错误,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其原职务依照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凡是组织正式行文任命代理某项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代职期间违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所代理的职务依照审批权限规定审批。
9、党员干部因犯错误被停职检查的,在正式决定处分后,是否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
对于犯有错误被采取了停职检查措施的党员干部,在处分决定正式作出后,如果所给予的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党外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措施的手续;如果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予处分的,则应将处分决定连同批复一起抄报批准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机关,由他们办理撤销其停职检查的手续,恢复其正常工作。
10、预备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是否要给予纪律处分?
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但是,党内纪律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如果预备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应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的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错误,但是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如果犯了严重错误,不能继续作预备党员的,就应当取消他预备党员资格。延长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由支部大会作出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1、预备党员转正后,发现其转正前犯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在转正后,组织上发现他犯有错误,无论其错误发生在入党之前,还是发生在预备期间,如要对其作组织处理,应按正式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系根据党纪条规、党内文件、相关政策以及有关的纪检业务资料整理而成。为便于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操作,特作以下几点说明:
(1)由于时间仓促,查阅的相关资料有限,上述内容如与现行及新颁布的党纪条规、上级文件不一致或有遗漏的,以条规和文件为准。
(2)新颁布的条规、文件,与现行的条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条规、文件为准。
(3)各单位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同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