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8:13:24
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市纪委的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现对市直机关办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立案。对检举、控告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市直机关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凡属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由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发案单位纪检组(纪委)批准立案,在批准立之前,应征求同级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检组(纪委)的单位,由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立案;如纪检干部违纪,由纪检组(纪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同级党组(党委)批准立案。立案决定书抄送市直纪工委。
必要时,市直纪工委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市直各单位科级及以下违纪党员。
二、调查。立案后应及时组织调查组对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市直纪工委可派人指导。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调查对象见面。被调查对象要在见面材料上签字。如签有不同意见,调查组应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分别作出采纳或予以否定的说明,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向本单位党组织通报。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凡属立案调查的党员违纪案件,调查终结,需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必须经过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
(一)召开支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到会,应通知违纪党员本人参加,并可在会上进行申辩。如违纪党员经多次通知仍拒不参加支部大会,党支部也要按规定讨论并作出决定上报(上报的材料中应有本人不到会的文字说明)。支部作出的决定,必须是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二)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党组织委派至少二人将处分决定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并签字。
(三)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应视其错误性质和违纪情节,首先考虑党纪处分,然后再考虑政纪处分。
(四)给予违纪党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政纪处分;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应建议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审理审批。支部作出的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应在征求本单位党组(党委)的书面意见后,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由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研究决定,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直工委审理审批。
(一)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表》附后)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党支部大会处分决定和会议记录;
3、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4、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5、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6、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移送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处理、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及前款(一)中的1、2、4、5、6项材料。
2、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拆诉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及前款(一)中的1、2、4、5、6项材料。
3、人民法院处理、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及前款(一)中的1、2、4、5、6项材料。
对公、检、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办理立案手续。
(三)市直纪工委受理案件后,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不明的,要会同案件呈报单位“会诊”。确需补证的,请查案单位补报材料。
(四)案件审理后在提请市直纪工委和市直工委审批前,由市直纪工委派两人同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并作好谈话记录。
案件提交市直纪工委和市直工委批准后即办理批复手续。
五、纪律执行。基层党组织在接到处分决定或批复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在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范围内宣布。同时将处分决定(批复)送给犯错误党员一份,并将《党纪处分执行情况回执》交违纪党员签字后送市直纪工委。处分决定(批复)应送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犯错误党员或所在党支部的,必须写出说明材料报市直纪工委。
六、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凡党内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作出党纪处分后,由市直纪工委建议或移送市监察局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七、对违纪党组织的处理。党支部或党总支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由机关党委(未设机关党委的由市直纪工委)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
八、违纪案件材料由市直纪工委组卷装订归档。
九、本《通知》由达州市直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
附:基层党组织报批案件材料及份数表。
中共达州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06年7月12日
主题词:党组织  党员  违纪  程序  材料  通知
报:市纪委,市直工委
送:市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
(共印60份)
基层党组织报批案件材料及份数表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1、呈报审批的请示
1
2、处分决定及本人意见
1
3、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本人意见
1
4、调查报告
1
5、主要证据材料
1
6、有关的纪检组织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1
7、犯错误党员的检查
1
8、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1
9、党支部大会记录和其他材料
1
注:一、以上材料2、3、4、7项必须将原始底稿一并上报;第5项若是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人”(不得少于二人)、“时间”、“原件存于何处”等事项,然后由原件保存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二、报送材料一律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上报,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复写及复写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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