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许霆案(南方都市报 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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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2007-12-23 09:50:1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许霆案是个典型的人权问题
许霆案中,当事人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本质看,这是一个典型的人权观念与保障的问题。撇开法律界的争议,许霆案涉及人权的几个基本理念问题:金钱能否高于人的生命与自由?公共权力与公民的生命、自由与尊严应该是什么关系?孰高孰低?公共机构服务于公民还是公民服务于公共机构?由此可以判断,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权问题。
许霆案的无期徒刑判决折射出我国当下一个基本的人权事实,公共机构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这在各地的拆迁、征地的补偿问题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许霆案是这一类事实在金融领域的翻版。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盗窃罪的量刑并不算重。但为什么刑法中要特别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予以重判呢?金融机构为什么是刑法的特别保护对象呢?在当年制定新刑法的时候(1997年),金融机构还是国家机构,盗窃金融机构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侵犯。对公共机构予以特别保护,对侵犯公共机构利益的公民一律予以额外重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反映出一种公权高于人权,以公共权力的名义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权的人权理念。这也印证了人权学说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公共权力是对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最大威胁。
人权意味着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等价值超越于金钱与权力。人的生命与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而非金钱与权力的工具。对于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来说,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不具有天然的优先性。反过来,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必须坚守的行动边界。否则,公共权力就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我国宪法已经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在许霆案中,抽象的“国家”体现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司法是否善待一位青年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宪法的人权承诺的检验。 □李文彬
许霆案的要害是公权力的信任危机
许霆案之所以激起强烈反响,表面上看,是现有刑事法律处罚数额下限过低,实质却是法律适用长期不统一给人们心理造成的巨大反差,暴露出公权力面临普遍的公信力危机。只有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才能捕捉到许霆案释放出的更为真实、也更为深刻的信息。
盗窃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本不应该有争议,为何还激起轻重之争?说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这只是就事论事,而民众的眼光早已越过法律本身,在更大的视野范围审视法律的适用。许霆被判无期徒刑,如果与刑法规定的公务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相比,似乎并不算重。但是,如果与贪污受贿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终免一死者相比,如果与发几条讽刺短信就被视为重大刑事犯罪而被判刑者相比,如果与举报单位领导涉嫌犯罪而招致牢狱之灾的受害者相比,如果与七台河矿难事故两年后都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相比,如果与诸中央部委动辄挪用千万乃至上亿元私设小金库却从未被视为涉嫌犯罪相比,这个许霆到底被判得是轻是重,笔者虽身为法律工作者,但还真的答不上来。
一个统一的法制国家,却有如此不统一的法制适用,只能让民众感受到普遍的不公正,普遍的不公正感必然导致对公权力普遍的不信任。在这种社会心理背景下,孤立地评论许霆案的判决轻重,早已失去了意义。如果人们对法制的统一适用本身都一再质疑,法制的具体适用自然备受争议。如果人们对法制本身失去了信仰,法制的适用又岂能独善其身?而在一个机制出问题的社会里,落网者不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受害者。许霆们之所以能得到人们相当的同情,原因正在于此。
套用英国作家狄更斯的话来说,这是一个经济的盛世,这也是一个诚信的末世。华南虎事件质疑的是政府公信力,许霆案质疑的是司法公信力,本质上都是公权力的信任危机。对许霆案的解读如果不着眼于这个层面,并在这个层面上做最基础的努力,哪怕就是立法机关每年推出个类似CPI一样的动态刑罚指数,法律的演进永远也追不上民众的普遍感受。 □朱兰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1223021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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