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传说与历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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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人(约170万年前)

元谋人发现于1965年5月,发现地点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西北小山岗上。元谋人化石包括两枚上内侧门齿,当时定名为“元谋直立人”。随元谋人出土的石器共七件,人工痕迹清楚。经考古学家断定,石器是元谋人打制而成的。在元谋人化石地层中还发现大量炭屑,后来还发现了两小块烧骨。考古学家研究,这些是当时人类用火的遗迹。中国地质科学院用古地磁方法测定,元谋人生活在距今170±10万年。
我国目前已发现旧石器古人类遗迹三四百处,遍布祖国25个省、市。事实证明,我国是人类发源地之一。元谋人是1965年“五一”节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发现的。首先发现两枚牙齿,以后在同一地层又发现石器和炭屑,证明他们是能制造工具和使用火的原始人类。1976年根据古地磁学方法测定,元谋人的生存年代为170±10万年意思为一百七十万年左右,差距最多不超过前后十万年。发现的元谋人的两颗牙齿,一为左上内侧门齿,一为右上内侧门齿,同属于一个成年个体,可能是一青年男性。根据学者们研究判断,元谋人牙齿的特征,近似于现代蒙古人种。
              中国西南地区旧石器时代早期的人类化石。它是迄今所知中国境内年代最早的直立人。1965年5月,中国地质科学院在云南省元谋县上那蚌村附近发现。这里地处元谋盆地边缘,盆地内出露一套厚达695米的河湖相沉积。从下到上分为4段28层。元谋人牙发现于第4段第22层中。此后,又在同一地点的同一层位中,发掘出少量石制品、大量的炭屑和哺乳动物化石。元谋人的地质时代属早更新世,据古地磁断代,年代为距今170万年。

170万年以前,云南元谋一带,榛莽丛生,森森郁郁,是一片亚热带的草原和森林,爪蹄兽、最后枝角鹿等第3纪残存动物在这里出没。再晚一些,则有桑氏鬣狗、云南马、山西轴鹿等早更新世的动物。它们大多数都是食草类野兽。为了生存,元谋人使用的石器捕猎它们。元谋上那蚌村附近的早更新世地层中,元谋盆地内暴露的695米厚,共4段28层的河湖相沉积地层里,在第4段第22层,发现了两枚上内侧门齿化石。

元谋人化石包括两枚上内侧门齿,一左一右,属于同一成年人个体。齿冠保存完整,齿根末梢残缺,表面有碎小裂纹,裂纹中填有褐色粘土。这两枚牙齿很粗壮,唇面比较平坦,舌面的模式非常复杂,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质,被命名为 “元谋直立人”(Homo erectus yuanmouensis),俗称“元谋人”。(见彩图元谋人牙齿化石)

先后出土的石制品共7件,人工痕迹清楚。原料为脉石英,器型不大,有石核和刮削器。它们和人牙虽不居于同一水平面上,但层位大致相同,距离又不远,应是元谋人制作和使用的。发现的炭屑多掺杂在粘土和粉砂质粘土中,少量在砾石凸镜体里。炭屑大致分为3层,每层间距30~50厘米。炭屑常常和哺乳动物化石伴生。最大的炭屑直径可达15毫米,小的为1毫米左右。在4厘米×3厘米的平面上,1毫米以上的炭屑达16粒之多。此外还发现两块黑色的骨头,经鉴定可能是被烧过的。研究者认为,这些是当时人类用火的痕迹。这一发现,和在距今约180万年前的西侯度文化中发现的烧骨,如确系人工用火证据,则把人类用火的历史大大提前。

与元谋人共生的哺乳动物化石,有泥河湾剑齿虎、桑氏缟鬣狗、云南马、爪蹄兽、中国犀、山西轴鹿等29种,绝种动物几乎占100%,其中上新世和早更新世的占38.8%,这表明元谋人的生存时代不会晚于早更新世。有人根据动物化石及植物孢粉分析,认为当时的自然环境呈森林草原景观,气候比现在凉爽。关于元谋人的“绝对”年代问题,据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用古地磁方法测定,为距今170±10万年;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根据古地磁分析和对比,认为是164万年。但也有人认为不应超过73万年,即可能为距今60万至50万年或更晚一些 
       元谋人距今约一百七十万年,在元谋县。 

母系氏族

母系氏族。氏族社会的早、中期为母系氏族,即建立在母系血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母系氏族实行原始共产制与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早期母系氏族就有自己的语言、名称 。同一氏族有共同的血缘,崇拜共同的祖先。氏族成员生前共同生活,死后葬于共同的氏族墓地。随着原始农业及家畜饲养的出现,作为其发明者的妇女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在社会上受到尊敬,取得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
  母系氏族婚姻和氏系基本特征为:始终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婚姻形式在早期是群婚。由于实行外婚制,夫妻分居在各自的母系氏族中,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子女从母居,属母方氏族,世系和财产继承从母系计。到了母系氏族繁荣期,由于对偶婚的出现和逐步巩固,丈夫迁到妻方氏族从妻居。 

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成

  距今约十至二三万年的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远古社会由原始人群阶段进入母系氏族社会。
  现已发现的旧石器时代中期主要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陕西大荔人、山西襄汾丁村人、山西阳高许家窑人、广东曲江马坝人、贵州桐梓人、湖北长阳人、北京周口店新洞人,以及辽宁喀左鸽子洞等文化遗存。
  旧石器时代晚期重要的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有:山西朔县峙峪人、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辽宁建平人、广西柳江人,以及宁夏灵武水洞沟、河南安阳小南海、河北阳原虎头梁等文化遗存。
  山顶洞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中有骨针,装饰品有钻孔的小石珠、砾石和青鱼上眼骨等,这说明山顶洞人开始掌握了钻孔技术,因而很可能使用了比前人进步的石制工具。山顶洞人除在居住地区附近采集和渔猎外,活动范围又有所扩大。他们获取的食物中有海蚶,这说明山顶洞人的足迹已达渤海湾一带,与大自然的斗争能力有所提高。
  原始人群阶段过渡为母系氏族社会,是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推动下完成的。血缘内婚制向氏族外婚制的转化是社会性质变革的关键因素。
  原始人的血缘家族,经过几代繁衍之后,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引起食物来源匮乏,生活受到影响,因而必然分裂出新的血缘家族。新的血缘家族依然施行内部的血缘婚。内婚制虽然能保持原始人群的相对稳定,但婚配的男女之间血缘关系太近,致使繁育的后代易患先天性疾病,或体质不良,智力低下,与自然界抗衡的能力因而减弱。诚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婚制在人类历史上延续的时间甚长,这正是原始人群阶段生产力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
  内婚制对人类进化的危害极大,其严重后果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血缘家族的分裂,不断产生新的血缘家族。这些血缘家族之间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血缘家族的男女之间也难免发生婚配现象。人们逐渐发现,各血缘家族之间男女通婚所生子女,无论在体能和智力上多优于同一血缘家族男女婚配所生子女。人们终于觉悟到,婚配男女的血缘关系越远,生育的子女越强健。由于传统观念强大的影响,内婚制向族外婚的转变是十分缓慢的。开始,只排除血缘最近的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配,以后又排除血缘较近的旁系兄弟姊妹间的婚配。最后,血缘家族内的男女,不论是否同辈皆禁止婚配。这样,一个内部不能婚配的血缘亲属集团——氏族便产生了。
  族外婚,就是一个氏族的一群兄弟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姊妹之间的交互群婚。男子外婚到另一氏族,死后埋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里。这种婚姻关系虽然还不稳固,但毕竟使氏族明显有别于过去的血缘家族。在这种群婚的形态下,子女仍然是只能确认生母而不能确认生父,氏族成员的世系也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来决定。同一始母祖生下的若干后代,便形成为一个氏族。母系血统是维系氏族存在的纽带。氏族扩大之后,再分离开来,另建立新氏族。彼此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
  古代的风俗中仍残留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族外群婚痕迹。这种群婚多是以野合形式进行的。《周礼·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贵州通志》卷七:“花苗每岁孟春,会男女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壤地为月场,鲜花艳装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旋跃歌舞,谑浪终日,暮挈所私以归,比晓乃散。”  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赶表”、黎族的“放寮”、仫老族的“走坡”、傣族的“泼水节”、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存留了古老的群婚制和外婚制的遗风①。“歌圩”是文献记载的称谓,壮语则称为“窝坡”、“埠坡”、“埠峒”等。每逢圩日,青年男女,身着盛装,女子以甲村为一个单位,男子以乙村为另一个单位,用唱歌的方式寻找对象。当某对男女唱得情投意合之时,便离开集体,私下幽会,盟誓终身。明代岳和声在《后骖鸾录》中,谈及万历年间柳州城外的“搭歌”时,曾说:“遥望松下,搭歌成群。数十人一聚。其俗女歌与男歌相答。男歌胜,而女歌不胜,则父母以为耻。又必使女先而男后。其答亦相当,则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或信宿,或浃旬,而后各归其家,取牛酒财物,满志而后为之室。不则宁异时再行搭歌耳”。“歌圩”实际上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和婚配的场所。
  拉祜族在农闲时,甲寨男青年同乙寨女青年,白天唱歌,夜晚在乙寨附近燃火集体过夜。有时甲寨青年男女与乙寨青年男女混合一堂,甲寨男人对乙寨女人,乙寨男人对甲寨女人集体过夜②。
  广东某些瑶族,在旧历除夕至正月初二的三天中,凡是成年男女,无论已婚与否,均可“在山峒间,山岗树林底下??互相酬唱民歌,自朝至暮,唱至情投意合,互相依偎发生性关系”①。
  群婚在华夏民族也曾盛行。春秋时期,上至天子后妃,下至庶民百姓,仍保留群婚之遗风。据《月令·仲春之月》记载:“仲春通淫”之时,人们停止工作,纷纷前往大牢祠祭祀求子之神“高禖”,天子、后妃也须参加。入夜,男女皆寝于庙后。
  以上例证充分反映,族外群婚制曾普遍存在,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婚配形态。这种婚配的特点是,以集体方式进行,没有一定的场所,多在野外结合,亦无固定的配偶,年龄和辈份的限制也不严格。但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婚配则是严格禁止的。
  族外婚是人类婚姻关系史上的重大进步,较之内婚制下的同辈婚配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自然界万物的演化规律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实行族外婚的氏族,其成员的智商高,体质强,整体实力明显优于依然实行内婚制的血缘家族。在当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无可置辨的主导作用。
  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水平仍然十分低下。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生活的资源,同时也使他们面临严峻的环境。氏族是人类向自然界谋求生存的依靠。人类的生产活动——采集、狩猎和捕鱼依然必须集体进行,否则就不能有效地抵御野兽、饥饿和疾病的威胁。他们还没有私有财产观念,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是氏族的宗旨。
  母系氏族社会里,存在着按性别和年龄区别的简单的不稳定分工。青壮年男子外出狩猎、捕鱼。妇女则从事采集果实,看守住所,加工食物,缝制衣服,管理杂务,养护老幼等公益劳动。因为当时的采集经济比渔猎经济收获稳定,成为氏族成员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是维系氏族生活的基本保证。妇女在生育上的特殊作用,以及氏族成员的世系均按母系计算,更使妇女在氏族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居于主导的地位。中国古代关于女娲氏炼石补天,积灰止水的传说,生动地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受人尊敬的妇女领袖带领先民对自然界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情景,歌颂了妇女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考古发现揭示了母系氏族社会初期人类活动的遗迹。山顶洞人过着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他们居住在北京周口店龙骨山山顶东北部,海拔170米的一个天然山洞里,因而被称为山顶洞人。洞长约12米,宽约8米,面积为90多平方米,可容数十人生活。洞里自然分成“上室”和“下室”。上室在洞口处,是他们的公共居室。下室在洞的深处,是他们的公共墓室。
  山顶洞人的成员都是平等的,遵守共同的习俗。他们生前互相保护,死后也埋葬在一起。山顶洞的下室里,埋葬着一个青年妇女、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老年男子。他们的尸骨上撒布赤铁矿粉粒,随葬有燧石石器和穿孔兽牙等装饰品。对于去世的老年人,尤其是妇女,将其生前使用的装饰品随葬,反映氏族成员对妇女及老年人的爱戴。 

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

  自中石器时代开始,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发展时期。中石器时代是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阶段。目前,有关中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还比较缺乏。
  新石器时代,人类在打制石器的基础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术,又发明了农业、畜牧业、制陶业和纺织业,皮革加工和缝纫技术也有进步。人类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又开始营建房舍。在河谷台地水源便利之处,逐渐形成村落。
  生产力的显著发展,使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繁盛时期。母系氏族社会的结构和制度日臻成熟。磁山——裴李岗文化距今约8000年,仰韶文化距今约7000年至5000年,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约6300年至5500年,河姆渡文化距今约7O00年至5300年,上述黄河、长江流域的考古学文化大体处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按母系血统计算世系,并形成明确的制度。母权制已深入氏族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氏族是血缘组织,通过母系血统维系。在群婚的形态下,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而不知生父。《公羊传》说:“圣人皆无父,感天而生”。《史记·殷本纪》说:“三人行路,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是为殷商先祖。《史记·周本纪》说,周始祖后稷名弃,其母出野,“见巨人迹,必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史记·秦本纪》也说:“玄鸟损卵,女脩吞之,生子大业”,即秦之先祖。所谓“无父”,“感天而生”,实际是母系制婚姻形态的反映。
  因为子女从母亲居住,由母亲抚养,并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所以子女的血统世系是按照母系计算的。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传。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再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次类推,长久绵延。云南永宁纳西族仍保留了浓厚的母系制传统习俗。当地以女为贵,认为有女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继承人。
  同一氏族的成员都是同姓的,子女也从母姓。《说文·女部》:“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生天子,因生以为姓。”说明从生母而姓。《说文·女部》所列的古姓,如婚、嬴、妫、妘、姺、燃、妞、娸、媀、■、妄、娥、娃、姒、婤、始、■、嫪、姜、姬、■等,皆从女,可知是母系氏族的姓。
  古代文献关于亲属称谓制度的记载中,也保留了母系氏族制的痕迹。《尔雅·释亲》:“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母系氏族实行族外婚,一个氏族可以同其他许多氏族通婚,或在两个氏族之间通婚。《尔雅》中所说的就属于后者。因姊妹之子必须离开自己的氏族到对方氏族中去婚配,故曰出。出之子,不生于己族,但是以辈份而论为孙,故曰离孙。因兄弟婚配至对方氏族,与对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又要回到兄弟的氏族来婚配,故曰侄。侄之子又生于己族,所以称归孙。
  据调查,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地区,虽然早已过渡到父系大家庭时期,但仍然保留从母居的母系氏族社会习俗④。女子出嫁后,她和娘家的关系仍十分密切。女子出嫁不久即回娘家,住居在“寮房”里,和其他不同血缘关系的男性来往,直至怀孕,才回夫家。丈夫死后,她就要回到娘家,和亲生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儿女除了年龄太小的以外,一般都不带回娘家。亲兄弟照顾死了丈夫的姊妹的生活,并认为是一种义务。在夫家时,妇女不为丈夫缝补衣服,却为她的亲兄弟缝补衣服,丈夫对此毫无怨言。黎族认为女子虽然出嫁,但她们仍然和娘家同一祖宗,即同鬼。妇女不和她的丈夫同一祖宗,即不同鬼。患病做鬼之时,巫师念的是妇女娘家祖先的姓名,而不是丈夫家祖先的姓名。病重临死之前,必须抬回娘家,埋葬时由她的亲兄弟抬棺,并埋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也归娘家的亲兄弟所有。埋葬以后,娘家杀牛招待亲属喝酒。同一“合亩”的人,即有血缘关系的人,要停止生产。丈夫家虽然也杀牛宴请亲属,但隆重的程度远比不上娘家。这是因为妇女与丈夫家不同鬼的缘故。  妇女在氏族里居于领导地位,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重要特征。妇女的地位不仅取决于氏族的母系血统,也取决于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首先应归功于妇女。妇女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农业、畜牧业给人类提供了较采集和渔猎远为丰富的衣食之源。制陶业和纺织业则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而男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渔猎的生产领域,没有突出的作为。此外,妇女在烹煮食物,管理杂务以及抚育子女等方面还承担着繁重的劳动。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崇尚女性的社会基础。
  每个氏族都以一位长者为首领。氏族首领是由全体氏族成员推选的,男女皆可担任,但以女性居多。氏族长安排氏族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在氏族成员住居的大房子中,设有炉灶,供给全氏族的伙食。由妇女首领掌握分配给大家。
  古代文献中对我国各民族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记载甚多。如台湾高山族,“番族以女承家务,凡家务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随焉。番妇耕稼备尝辛苦,或襁褓负于扶犁,男则仅供馌饷”⑤。再结合獠人的产翁习俗看,妇女在生产上占主要地位更是明显。“南方獠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乳妇,稍不保护,生疾亦如孕妇,妻反无所苦,炊爨樵苏自若”⑥。据张庆长《黎歧纪闻》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人之,男不敢预也”。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女权制。
  母系氏族的女首领对于氏族内外的纠纷负有调解的责任,并具很大的权威性。《琼崖黎歧风俗图》说:“黎人习气剽悍,与其同类一言不合,持弓矢标枪相向,有不可遏抑之势,若得妇人从中一间,则怡然而解。”解放前,黎族合亩制地区还有这种习惯。云南怒江的傈僳族氏族间发生械斗也是由妇女出面调解讲和,按照习惯对妇女不能加以伤害。
  在母系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如土地,归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享用所获的产品。氏族长平时和氏族成员一样地参加劳动,没有什么特权。如果氏族长不称职,可以被罢免,另选贤能。氏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按母系传递,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但是财产绝不能转移至外氏族。
  氏族里设有议事会,这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内对外的重大事务,如氏族首领的选择和更换,血亲复仇等,都须经议事会决定。在母系氏族社会,没有压迫和奴役,也没有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统治者,一切按照传统习惯行事。这种传统习惯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是团结全体氏族成员,牢固地维护氏族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个人破坏了它,就是侵犯了整个氏族的集体利益,必然受到公众的谴责和应有的惩罚,最严重的是逐出本氏族。但是,这种严重的事件是极为罕见的。
  在氏族制度下,男女青年进入成年阶段必须经历一种成年仪式。由氏族首领主持,对将成年的人进行毅力和智力的考验。只有通过成年仪式,青年人才具备充当氏族正式成员的资格,并被允许参加氏族会议。
  母系氏族社会盛行图腾信仰。原始人类认为某种动、植物与氏族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并且是他们的祖先。图腾既以氏族始祖的形象出现,因而是伴随着母系氏族以及族外婚制产生的。
  永宁纳西族多以虎作为氏族的图腾⑦。土司崇拜虎为根根。土司认为,虎是一种特殊的神,一般人是看不见的,虎的骨头大,是土司的根根。既然图腾是母系氏族的骨肉,当然被列为禁杀之列。谁打死了虎,不能自行处理,必须像抬死人似的,把虎抬进土司府。土司家如丧考妣,向老虎磕头。打死了虎的猎人要受到鞭笞,轻者痛打三十大板,重者罚款,有的还要坐水牢。对虎的崇拜还有:土司以虎为姓,当地以虎为地名,以虎头或虎为标志等等。
  纳西族的图腾决不限于老虎一种。在当地达巴口述的《创世纪》中,就有其它的图腾遗迹。其中有这样一段叙述:“热那甫的女儿多,不愿把车红吉吉美嫁给他,又想出了一个办法,把他的女儿化了装,有的变成了老虎,有的变成了豹子,有的变成了猴子,有的变成蛇,各种野兽都有了,叫从的吕一去捉,捉住哪个哪个就嫁给他”。这些女儿,就是由同一个氏族分衍下来的女儿氏族,化装的野兽就是氏族的图腾标志。他们之间不能通婚,但是可以与从的吕一所在的氏族通婚。  氏族成员聚集而居,房舍多有大小之分。大房子供老年人和未成年者居住,也是氏族议事的场所。小房子则供妇女接待外氏族男配偶之用。
  氏族有公共墓地。人们生前共同生活,死后也埋葬在一处。男子虽与外氏族女子婚配,但死后仍归葬于本氏族的墓地。血缘纽带始终维系着氏族的所有成员。
  部落由互相通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它是母系氏族社会最大的社会集团。有的部落与氏族之间还有胞族作为中介形态。胞族由氏族及其派生出的女儿氏族组成。氏族有自己的住地和活动区域。所以,各部落之间也有一定的界限。越界就会发生纠纷,甚至引起流血的战争。部落是自卫和进攻的军事单位。各个氏族依靠部落,部落又保护各个氏族。部落有共同的防御工事,村落四周多有寨墙、栅栏和壕沟。由于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尚无私有财产的观念,各部落之间一般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彼此之间的矛盾,多属血亲复仇的性质。部落也设议事会,由各氏族的长老、氏族长组成。部落酋长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其主要职权是处理部落内外的纠纷。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的结构较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又有所变化,突出地表现在氏族内部形成若干母系亲族。
  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旧有氏族的狭小格局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生产工具的改进以及劳动技能的熟练,使人们以比较小规模的集体为单位从事生产成为可能。在这样的集体中进行生活也更便于管理。于是,随着人口的增殖,原来的氏族除继续分离出血缘氏族之外,在氏族内部又出现若干母系亲族。
  婚姻形态也有所改变。还在群婚制盛行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存在某种或长或短时间内比较固定的成对配偶的同居。以后,由于妇女主动要求比较长久地与某一个男子结合,于是就逐渐向对偶婚转移。对偶婚形态下的夫妻关系不是独占的同居,两性的结合仍比较松散,多采取以女方为主的男方走婚形式。
  纳西族的母系亲族世系以母系血统关系为纽带。在对偶婚的情况下,因子女从母居,男配偶也不甚固定,世系也只能按女方计算。即由母祖传给母亲,再由母亲传给女儿,依次类推。当地谚语说:“无男不愁儿,无女水不流”。“生女重于生男,女儿是根根”。妇女关系到母系亲族能否长久绵延。若没有女继承人,母系亲族就面临绝灭的危险。所以,纳西族人把女儿的出生视为值得庆贺的大事。相比之下,男孩子出生就远为逊色。父权社会是重男轻女,母权社会却是重女轻男。其差异就在于,父权社会以男性计算世系,母权社会则以女姓计算世系。
  按母系计算世系,是母系亲族最重要的特征。
  母系亲族有过继养女的传统习惯。当母系亲族没有女继承人时,全族都会焦灼不安,族长要召集全体成员商量,并决定向其他人口众多的母系亲族请求过继养女。对方如果同意,就接受礼物,并在本氏族举行祭祖仪式,宴请氏族的成员,向大家禀报将本亲族女子过继给外亲族为养女的缘由。氏族首领为该女子祈祷,并祝福她去外亲族后,多生子女,延续后代。迎受养女的亲族也要举行祭祖仪式,向祖先禀告增加新的成员,并为该女更换姓名。然后,亲族成员共餐,同庆同乐,以示祝贺。养女在新的亲族中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成年后,如有威信和能力,也可以主持生产和生活。
  接收养女,是面临绝嗣险境的母系亲族得以传宗接代转危为安的重要手段。
  小孩子在长大之后,要举行成年仪式。因为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自小从母亲居住,并由母亲和舅舅抚养,所以其成年仪式也要由母亲和舅舅操办。
  古人生活条件艰苦,寿命较短,性成熟也早,故小孩子到13岁便步入成年。在此之前,他们不算社会的正式成员,也不享受亲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年人的心目中,小孩子还没有灵魂。成年仪式在每年的正月初一举行。亲族的成员聚集在火塘附近,祭祖之后,成年男女脱下孩提时所穿的麻布长衫,换上成年人的正式服装。女人上着短衣,下穿百褶裙,戴包头。男子戴帽,穿长袍和裤子。所以这种仪式又可称作穿裙子仪式和穿裤子仪式。仪式结束后,亲友纷纷向姑娘和小伙子赠送礼品,并向他们致以良好的祝愿。举行成年仪式的习俗,不仅纳西族长久流传,历史上其他民族也多有实行。 成年仪式是纳西族少年一生的转折点。从此以后,他们将同亲族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结交异性朋友,开始婚姻生活。对母系亲族而言,则增添了新的成员,加强了亲族的力量,是亲族繁荣昌盛的标志。
  母系亲族实行外婚制。外婚制多以走访婚的形式进行。妇女有自己的居室,接待来访的男配偶。男子夜晚至女方住宿,清晨即离开,返回自己所在的母系亲族生活和劳动。这种走访婚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任何约束。如果情投意合,配偶就比较固定,延续的时间也长。若感情破裂,随时离异,双方毫无留恋之情。但是配偶双方绝不能属同一亲族。据调查,纳西族至1956年民主改革前夕,仍盛行走访婚。如永宁平坝六乡1,749个成年男女中,实行走访婚的有1,285人,占成年人总数的73.5%。实际上,当时过其它婚姻生活的人,都可能或长或短地经历过走访婚生活。
  因为实行走访婚,男女之间离异无常,加之男子暮至晨归,所以子女一般很难确认生父。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并无抚养子女的义务。父与子不是同亲族的人,因而从世系上也就没有共同的血缘纽带,即使相见,亦如陌生人。在母系亲族里,凡是长辈的妇女都是自己的母祖或母亲,长辈的男子则是自己的舅祖父或舅父。在当地纳西族的亲族制度中,长期以来就没有父子关系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父亲这一专用名词。因为男子的子女都在别的亲族内,所以,男子是没有自己子女的。由此可见母系血缘的传统观念之深。
  母系亲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房屋、牲畜、工具等固定资产,归集体使用,仓库也是统一的。亲族成员共同劳动,平均消费。财产也由母系亲族世代继承,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但一般的生活用品和装饰品则由个人享用。
  每个母系亲族都有族长,称作达布。达布由能干有威望的老年人担任,以妇女居多,主持亲族的生活和生产以及宗教祭祀活动等。达布与亲族其他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所承担的责任却十分重大,遇有紧要的事情还须与亲族成员商量。据调查,温泉乡瓦拉片17个母系亲族在1956年民主改革时有14个妇女担任达布。忠实乡巴奇等6个村落的88户纳西族,有50户由妇女担任达布,占总户数的56.8%,男子担任达布的38户,占总户数的43.2%。
  亲族的强弱与达布的威望和能力紧密相关。达布威望高,能力强,亲族成员之间必定和睦,生活安定,生产也顺利,亲族自然兴旺繁盛。达布若威望不高,能力又差,亲族必定衰竭不振。受亲族的母系传统影响,妇女的威望和能力一般强于男子。
  母系亲族多以某一代达布的名字命名,充分反映达布对亲族的重要性。但也有以地点或动物的名称命名的。前者当因该亲族久居某地而定,后者则可能与图腾信仰有关。
  永宁纳西族的母系亲族成员集中居住。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和少年的住处,也是亲族成员共餐和公共活动的场所。另一部分则供已婚妇女接待男配偶之用。公共住宅多由四栋房屋组成,院落宽敞。正房较大,有一层,分为正室、上室、下室和后室。东西厢房和门房为二层楼,上层住人,下层饲养牲畜,堆放柴草。老年妇女和少年住在正房的正室内。这里也是亲族成员共同进餐和集会的地方。老年男子住在上室。凡属婚龄妇女均有单独的房间,称为客房。顾名思义,当为接待来访的男配偶而设。客房一般安排在东厢房和门房的上层。外亲族的婚龄男子来本亲族过夜,本亲族的婚龄男子自然也要去外亲族住宿。所以,亲族内一般都没有婚龄男子单独的房间,如婚龄男子在外亲族未寻到女配偶,因而没有住宿之处,必定受到人们的嗤笑,只能在草棚中熬度漫漫长夜。
  母系亲族有公共墓地。凶死者土葬。凡属正常死亡者则实行火葬。骨灰装在麻布口袋中,按辈份、性别,老者在上,少者居下,男左女右,依次安放在坟山的石岩下或树洞中。若干年以后,骨灰袋散碎,人们再将凌乱的骨灰堆积一处掩盖,形成不分辈份和性别的合葬坑。亲族的成员生前由共同的母系血缘关系集中居住,死后依然按母系血缘关系掩埋在同一个墓地。没有夫妻合葬,因为男配偶是外亲族的人 每个母系亲族都供奉自己的祖先,但是没有崇拜的偶像,而是以火塘上方的锅桩石为代表。传说祖先死后去北方,但是灵魂还常返归故里,住在锅桩附近。达布每日三餐都要向祖先献食。逢年过节,还由达布祈祷,杀猪祭祀,躬请祖先回归。届时,以猪血染红11根树枝,9根放在房顶上,树枝尖端朝向北方,另两根则弃置于房后。习惯认为,这些树枝是指引祖先归来的标志。还有些祭品抛在野外,如被老鹰吃掉,则认为大吉大利。否则还要另选吉日再祭。某些祭品在供奉祖先后,由亲族成员分食。
  母系亲族是氏族内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实际上也就是缩小的母系氏族。母系亲族的人员不多,一般七八人,多者也不过二三十人。永宁纳西族母系亲族的翔实资料,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的概貌⑧。考古发掘展示了母系氏族社会的真实情景,并使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和民族学资料得到充分的验证。
  陕西临潼姜寨第一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文化时期。姜寨遗址的村落布局清楚,保存完整,是典型的氏族村落遗址。通过姜寨发掘报告的详尽介绍,以及作者的深入分析,重现了一幅古老而真实的氏族生活图景,也使我们得以了解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⑨。
  姜寨原始村落的整体布局,可分为居住区、烧制陶器的窑场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区位于村落中央,周围有壕沟环绕。村东壕沟外即是墓地。窑场范围不大,位于临河的岸边。生活区、生产区和墓地连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显著特点。
  居住区周围的壕沟分为三段,规模较小,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座小房子作为哨所,以加强防御能力。村落东部有供村民出入的两个寨门,但因门内房屋密集,加之出门即是3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从村落的总体布局推断,经常出入的正门应设在西南边。那里有30米宽的通道,也没有什么建筑遗迹,出去就是临河岸边。人们取水,驱赶牲畜饮水或到河里捕捞鱼虾都很方便。制陶坯的作坊和烧制陶器的窑场也在附近。人们制坯、烧窑、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区内房屋布局的最大特点就是围成圆圈: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门则分别朝东和朝北开。总之,四周房屋的门都朝向中央。一个空旷的广场,面积有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势而言,广场周围略高,中央逐渐低平,有人们踩踏过的土路面。广场西边有两片是牲畜夜宿场。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遗址中发现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房子120座,灶坑261个(包括零星的灶坑)。圆圈状布局的房屋建筑群由大、中、小型三种房子组成5个单元。每个单元均由小型房子围绕着大、中型房子组成。整个村落内房屋布局井然,可见氏族纽带的联系相当牢固。
  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有圆形和方形两种,多为半地穴式,少数为平地起建的。室内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大的有20多平方米,小的仅8—9平方米。门内正中有一个灶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14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积为14.9平方米。门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门道,宽0.6米,仅容一人出入。进门正中有带灶圈的灶坑一个,浅圆形穴。房内南边的前半部基本上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计有陶盆2件、陶钵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铲2件、石磨棒2件、石球2个;骨鱼叉2件、骨镞、骨笄各1件,还有装饰品。在一件弦纹罐中还藏着朽烂的粮食。房子的北边已被破坏,仅在灶坑旁发现一件陶器。由此不难判断,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北边宽1.5米左右的一块地方,最多只能容三四个人睡卧之用。
  第46号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积近10平方米。门向南,有斜坡门道,并有门槛和门棚设施。门道很窄,宽仅0.5米,能容一人出入。门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东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计有尖底瓶4件,陶钵4件,陶罐5件,陶盆、陶瓮各1件。另在门槛东侧放置有平光石头一块,室内东侧有土墩两个。除去这些生活用具所占的面积,室内剩下的面积便只有西侧及靠后的约3—4平方米的一块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个人。  其它凡属因火烧毁而幸存室内摆设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从这些房子内的用物放置情况看,它们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边放什物,一边睡人。在小型房子内居住的应是以女方为主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对偶家庭的基础是男女双方或长或短时间的结合。它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这样它就不能完全独立,必定要同一个较大的家庭组织——家族(即本文所称的母系亲族)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样有灶坑,屋内放有许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处有二点: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能住下远比对偶家庭人数为多的人;二是床位往往分为左右两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边。
  第36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东,面积40平方米左右。门道呈斜坡状,无门槛,门道入口处有石头3块。门内有3个坑组成的连通灶,灶之间火道相通,规模较大。连通灶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10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皆在5平方米左右。根据室内的土床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个人或十来个人。
  第29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西,面积24平方米左右。屋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多件,计有石斧、石核、尖状器、石球各1件,砥石2件,陶罐5件,陶钵5件,陶瓮和陶器座各1件,还有石墩1块。这样,房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个人,全室能住七八个人。
  中型房子在村落的东、南、西、北部都有分布,如第17号房子和第29号房子建在北部,第36号房子建在西部,第111号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们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样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由若干个对偶家庭所组成的一个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个村落内基本上同时存在的一共有5座,除北部两座外,东、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第1号房子有124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门道、灶坑和灶台,灶坑都是大型连通灶。室内面积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灶坑两旁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约10至18平方米不等,这样一所房屋内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较大,床位后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摆设外,还可以容纳较多的人集会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里的可能是氏族首领所在的家族成员或是氏族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内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组成的5 个单元,很可能是5个母系氏族。东组位于居住区的东边,门向都朝西。北组在居住区北边,门向都朝南,个别略偏东。西北组位于居住区的西北,门朝东南,有个别的门朝正南。西组房屋位于居住区的西边,门朝东,有个别的门朝东北。南组房屋居南,门朝北,有个别的门朝西北。每两组之间,有的隔着比较大的空间,西组和南组之间就是如此。有的显然靠的比较近,但是门向不同,所以组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每组房屋的数目若以保存较好的东组和北组各有22座为标准,其它各组大体都在20 座左右。可见布局很有规律。
  每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两座,余者为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20人左右,中型房子住10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组房屋所住总人数应为90—110人。因为实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将近20人(与小房子数目相等)是外氏族的男子,同样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这样,5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500人左右,也就是整个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数字。
  依据5座大型房屋的兴建过程分析,它们分属两个胞族,即:东组、北组、西北组为一个胞族,南组、西组为一个胞族。这从东组和南组大房子均遭损坏,又经重建,使用时间较长,可以得到印证。东组第1号大房子之下还压有第141号大房子。第141号房子是第1号房子的前身,说明两座大房子长期为一个氏族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作为东组氏族的一种标志。南组第103号大房子的正前方5米处,在地层较深的位置还有142号大房子,门向朝北,规模宏大,第142号房子应是第103号房子的前身,而且都为南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141和第142号房子是整个村落中最早的两座大房子,为东组和南组最初的两个氏族所使用。这两个氏族互相通婚,成为一个通婚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东组氏族派生出北组和西北组两个女儿氏族,南组氏族派生出西组一个女儿氏族。这样,由东组氏族和南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东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会组织应是部落。一个部落往往由两个胞族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两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很自然的会组成一个部落。  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氏族村落⑩总面积约5 万平方米,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区的周围有一条深、宽各五六米的壕沟,它很可能也是防御设施,沟北边是氏族公共墓地,东边是窑场。在居住区和沟外的空地上,分布着多种形式的窖穴,当是氏族的公共仓库。居住区内已发现四五十座房屋,布局颇有条理。在居住区的中央,有一座规模很大的长方形房屋,面积近160 平方米,座北朝南。屋内有4 根柱子,后边两柱南北轴线及东西轴线均设隔墙,将后部辟为3 间。大房子被分隔成若干居室,便于利用。前半间面积最大,有大型火塘,很可能是氏族集会、共餐的场所,也是氏族首领等老年妇女以及未成年者的住处。后半部分的3 间,则是老年男子的居室。大房子周围环绕的小房子,空间狭窄,但是有火塘,可供取暖、照明、烧水之用。火塘侧旁西部或西北部地面多偏高,且有光滑的硬面,估计是供人睡眠的地方。半坡氏族村落的形态与姜寨氏族村落极其相似,使我们对母系氏族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⑾,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57 座,其中45 座墓葬可分为6 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
  元君庙墓地的年代和所属文化范畴大体一致,墓区分为甲、乙两部分,合葬墓多见,上述事实清楚反映当时存在部落、氏族和亲族的社会结构。
  元君庙甲、乙墓区同时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区。葬在甲、乙墓区的死者生前分别属于由不同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会有部落。元君庙的两个氏族应属互婚关系,进而联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两个氏族的墓地毗邻,二者亦当属近亲范畴,很可能是自同一母亲氏族内分离出的两个女儿氏族。
  元君庙墓地中,有28座合葬墓。在18座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妇女与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异性成年与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断,元君庙氏族存在着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亲族,由不同辈份的成员组成,有的甚至还可以确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们不仅葬于氏族的墓区,还合葬于同一墓穴。
  已经确定的18座长辈连带晚辈的不同辈份成员的合葬墓,占元君庙部落墓地查明性别、年龄的25座合葬墓的72%,也相当于全部28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见,不同辈份成员合葬墓是元君庙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亲族已成为氏族内普遍存在的基层组织单位。元君庙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异性成年不同辈份的合葬墓,清楚反映亲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计算的。
  墓420,是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两女孩分别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母亲死在两女儿之后,入葬之时,特地将女儿骨殖迁出,使母女3人合穴。这座合葬墓明确显示,子女随从母亲。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
  墓457,合葬3人。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为一次葬,一个15—17岁年轻女子及另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皆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4件钵和弦纹罐、绳纹罐、小口尖底瓶各1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3件钵和1件碗,还有骨笄、骨珠、骨针、蚌刀各1件。年轻女子的随葬品最少,只有1件钵。这是两个女性长辈和她们的同性晚辈合葬墓。两个女性长辈的身份均高于年轻女子。据对元君庙194个体的人骨鉴定,20—40岁之间死亡的人最多,计106人,占统计总数的54.6%强。只有25人能活到40—50岁,仅占总数的12.8%。当时没有一个人能活到60岁。老年人见多识广,深知本族的习俗和传统,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产知识,对亲族的贡献很大,非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亲族中占有较高地位。  墓穴结构的差异,随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妇女和老年男子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男子。
  元君庙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墓,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但墓457,具有二层台。墓内埋葬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年轻女子。
  墓429,是一座用红烧土块铺砌墓底的土坑竖穴墓。内葬两个少女,其中一人前额涂有大片红色颜料,其耳旁头顶处发现骨珠785 颗。
  墓458,也是一座带二层台的土坑竖穴墓。二层台上铺砌石块,环绕墓主人,形若石椁。内葬一位50 岁左右男性老人。
  这3 座结构特殊的墓葬,墓主人为女性,或男性老人,当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妇女和老年男性的社会地位较高。
  元君庙墓地埋葬的妇女拥有的随葬品普遍多于男性。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10座,随葬3件陶器的墓仅一座,只占总数的1/10;随葬6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9座,所占比例高达9/10。男性单人墓及合葬墓10座,随葬6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4座,占总数的4/10;随葬6件以下陶器的墓6座,占总数的6/10。在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两座墓的随葬品在12件以上,墓420更多,达21件。而男性单人葬及合葬墓中,却没有一座墓随葬陶器超过12件。而且还有两座墓的随葬陶器不足3件。显而易见,这是女性社会地位一般高于男性的反映。
  墓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龄50岁左右的男性老人,随葬陶器6件。墓449,两位墓主人也是50岁左右的男性老者,随葬陶器6件。男性单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随葬陶器一般较少,个别随葬陶器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也说明妇女的地位较高。佩饰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装束。但是,墓405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429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珠,并与另一女孩享受铺砌红烧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420的两个女孩也都在10岁左右,亦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半坡遗址,墓152的女孩随葬品非常丰富,计陶器6件,包括3件钵,2件罐和1件小口尖底瓶;石珠69颗,石球3个和1件玉石耳坠。钵内有粟粒遗痕。不仅如此,墓内还设置木板制作的葬具。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⑿也有为女孩随葬骨珠的实例。但是元君庙、半坡和北首岭三处,均未见男孩按成人待遇随葬的例证。可见,女孩受到成人待遇并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存在着重女轻男的习俗。永宁纳西族女子不出嫁,因为她们是传宗续代的根种,还能经常招引外氏族男子为自己的氏族劳动。这当是母系氏族社会重女轻男的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古发掘所获的确凿资料使这一观点得到充分印证。
  元君庙两个氏族墓地共存于整个部落墓地之中,埋葬习俗也大体相同,这表明两个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联盟——部落的结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仰韶文化(约公元前5000-前3000年)

概述

仰韶文化是黄河中游地区重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仰韶文化1921年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被发现,所以被称为仰韶文化,它的持续时间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至3000年。它的分布在整个黄河中游从今天的甘肃省到河南省之间。今天在中国已发现上千处仰韶文化的遗址,其中以河南省和陕西省为最多,是仰韶文化的中心。
仰韶文化是距今约5000~7000年中国新石器时代的一种文化。1921年首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发现。主要分布于黄河中下游一带,以河南西部、陕西渭河流域和山西西南的狭长地带为中心,东至河北中部,南达汉水中上游,西及甘肃洮河流域,北抵内蒙古河套地区。已发掘出近百处文化遗址,出土文物均反映出较同一的文化特征。生产工具以较发达的磨制石器为主,常见的有刀、斧、锛、凿、箭头、纺织用的石纺轮等。骨器也相当精致。有较发达的农业,作物为栗和黍。饲养家畜主要是猪,并有狗。也从事狩猎、捕鱼和采集。各种水器、甑、灶、鼎、碗、杯、盆、罐、瓮等日用陶器以细泥红陶和夹砂红褐陶为主,主要呈红色,多用手制法,用泥条盘成器形,然后将器壁拍平制造。红陶器上常有彩绘的几何形图案或动物形花纹,是仰韶文化的最明显特征,故也称彩陶文化。选址一般在河流两岸经长期侵蚀而形成的阶地上,或在两河汇流处较高而平坦的地方,这里土地肥美,有利于农业、畜牧,取水和交通也很方便。如临潼姜寨的村落遗址,约有100多座房屋,分为5组围成一圈,四周有濠沟环绕,反映出当时有较严密的氏族公社制度。仰韶文化属于母系氏族公社制繁荣时期的文化。早期盛行集体合葬和同性合葬,几百人埋在一个公共墓地,排列有序。各墓规模和随葬品差别很小,但女子随葬品略多于男子。

仰韶文化距今大约7000年左右,是我国新石器时代彩陶最丰盛繁华的时期。它位于黄河中游地区,遍及河南、山西、陕西、甘肃、河北、宁夏等地。

仰韶文化的制陶工艺相当成熟,器物规整精美,多为细泥红陶和夹砂红陶,灰陶与黑陶较为少见。其装饰以彩绘为主,于器物上绘精美彩色花纹,反映当时人们生活的部分内容及艺术创作的聪明才智。另外还有磨光、拍印、等装饰手法。造型的种类有杯、钵、碗、盆、罐、瓮、盂、瓶、甑、釜、灶、鼎、器盖和器座等,最为突出的是双耳尖底瓶,线条流畅、匀称,极具艺术美感。

由于时间跨度与分布地域的不同,仰韶文化必须分类加以区别,主要有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

 

特征

仰韶文化是黄河中游地区重要的新石期时代文化。它的持续时间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至3,000年。它的分布在整个黄河中游从今天的甘肃省到河南省之间。今天在中国已发现上千处仰韶文化的遗址,其中以河南省和陕西省为最多,是仰韶文化的中心。仰韶文化的名称来源于其第一个发掘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

仰韶文化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文化,其村落或大或小,比较大的村落的房屋有一定的布局,周围有一条围沟,村落外有墓地和窑场。村落内的房屋主要有圆形或方形两种,早期的房屋以圆形单间为多,后期以方形多间为多。房屋的墙壁是泥做的,有用草混在里面的,也有用木头做骨架的。墙的外部多被裹草后点燃烧过,来加强其坚固度和耐水性。

仰韶文化的农耕石器包括石斧、石铲、磨盘等,除此之外还有骨器。除农耕外仰韶文化的人显然还进行渔猎。在出土的文物中有骨制的鱼钩、鱼叉、箭头等。仰韶文化前期的陶器多是手制的,中期开始出现轮制的。一些陶器上留有布和编织物印下来的纹路,由此可见仰韶文化有编织和织布的手工业。在发掘的动物骨头中除猎取的野生动物外还有大量狗和猪的骨格,羊比较少。

对仰韶文化墓地的发掘为对它的认识带来了许多贡献。墓地的随葬品和下葬的方式为当时的生活方式、信仰、生活条件带来了许多启发。  

对于仰韶文化的内部分类、时间上的分类以及各个遗址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学术界还有争论。对仰韶文化的社会结构也还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今天认为它主要是一个父系社会,早期的母系社会的论点现在只有比较少的人支持了。仰韶文化向人们展示了中国母系氏族制度繁荣至衰落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成就。

当时瑞典的安特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参与发掘仰韶文化遗址后曾经认为仰韶文化来自西方的论点,但是后来他自己又加以否定。现在一般认为陕西地区的仰韶文化是继老官台文化之后发展起来的,按时代顺序可以分为半坡类型、庙底类型和半坡晚期类型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河南龙山文化被看做它的继承文化。

 

发现

1916年6月当瑞典人安特生教授在山西勘探铜矿资源的时候,偶然的机会让他发现了一批古新生代的生物化石,这一发现结合当时矿藏资源勘探工作难以为继的状况,安特生教授以及当时地理测绘研究所所长丁文江先生随即调整了工作重心,转而进行对古新生代化石的大规模收集整理工作,同时这一工作也得到了当时民国农商部以及瑞典皇家的支持,于是,安特生先生的考古生涯自此也拉开了帷幕。
仰韶文化主要分布于黄河中下游一带,以河南西部、陕西渭河流域和山西西南的狭长地带为中心,东至河北中部,南达汉水中上游,西及甘肃洮河流域,北抵内蒙古河套地区。已发掘出近百处文化遗址,出土文物均反映出较同一的文化特征。

仰韶文化遗址总面积近30万平方米,文化层厚约2米,最厚达4米。1951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对该遗址进行了小规模发掘,发现这里有四层文化层相叠压,自下而上是仰韶文化中期-仰韶文化晚期-龙山文化早期-龙山文化中期。由于以彩绘陶器为特征的文化现象首先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发现,故命名为“仰韶文化”,从而使仰韶村遗址闻名中外。1961年3月国务院将仰韶文化遗址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中国历史博物馆组织中国和美、英、日等国的考古专家进行国际田野文物考察,在仰韶村附近的班村,发现了大量珍贵文物,其中最有价值的是数十斤5000年前的小米,说明中国农业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

 

遗址

仰韶文化遗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距县城9公里。遗址北依韶峰,三面环水,风光宜人,山水秀美,土地肥沃,是我们祖先狩猎、渔牧、定居的理想场所。遗址从东北到西南长900余米,从西北到东南宽300余米,总面积约30万平方米。文化层厚度2—4米,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祖先在此长久地过着定居生活。

仰韶村遗址被发现后,引起了考古学界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了解该遗址的文化内涵、来龙去脉,新中国成立后,对该遗址的发掘与研究工作,又先后进行了两次。  

1951年6月,中国科学院考古所河南调查团夏鼐等专家学者对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遗址进行了第一次发掘,发现有红底黑彩、深红彩的陶罐、碗、小口尖底瓶,以及龙山时期的磨光黑陶、压印方格纹灰陶,带流陶杯和绳纹灰陶鬲等。 第一次的发掘研究工作是在1980年10月一11月和1981年3—4月间进行的,由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同渑池县文化馆共同主持发掘,这次发掘进一步澄清了仰韶村古文化遗址的内涵,证实了该遗址含有仰韶和龙山两个考古学文化、四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地层叠压关系。第一期文化,属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第二期文化属豫西、晋南和关中东部地区仰韶文化的晚期遗存;第三期文化属河南龙山文化的庙底沟类型;第四期文化为河南龙山文化的三里桥类型。仰韶村遗址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二次发掘,获得了大量的遗迹、遗物,从而为研究我国社会发展史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  

仰韶文化是黄河流域影响最大的一种原始文化,它纵横二千里,绵延数千年,在世界范围内来说,也是首屈一指的。汉族的前身“华夏族”,最早就发迹于黄河流域,而仰韶文化遗址中诸多考古发现,如陶器制造、纺织做衣、绘画雕塑、文字、历法、宫室营建等等,同文献记载中炎帝黄帝时代的创造发明相吻合。  

工艺

生产工具以较发达的磨制石器为主,常见的有刀、斧、锛、凿、箭头、纺织用的石纺轮等。骨器也相当精致。有较发达的农业,作物为栗和黍。饲养家畜主要是猪,并有狗。也从事狩猎、捕鱼和采集。各种水器、甑、灶、鼎、碗、杯、盆、罐、瓮等日用陶器以细泥红陶和夹砂红褐陶为主,主要呈红色,多用手制法,用泥条盘成器形,然后将器壁拍平制造。红陶器上常有彩绘的几何形图案或动物形花纹,是仰韶文化的最明显特征,故也称彩陶文化。

仰韶文化制陶业发达,较好地掌握了选用陶土、造型、装饰等工序。多采用泥条盘筑法成型,用慢轮修整口沿,在器表装饰各种精美的纹饰。陶器种类有钵、盆、碗、细颈壶、小口尖底瓶、罐与粗陶瓮等。其彩陶器造型优美,表面用红彩或黑彩画出绚丽多彩的几何形图案和动物形花纹,其中人面形纹、鱼纹、鹿纹、蛙纹与鸟纹等形象逼真生动。不少出土的彩陶器为艺术珍品,如水鸟啄鱼纹船形壶、人面纹彩陶盆、鱼蛙纹彩陶盆、鹳衔鱼纹彩陶缸等。陶塑艺术品也很精彩,有附饰在陶器上的各种动物塑像,如隼形饰、羊头器钮、鸟形盖把、人面头像、壁虎及鹰等,皆栩栩如生。在半坡等地的彩陶钵口沿黑宽带纹上,还发现有50多种刻划符号,可能具有原始文字的性质。在濮阳西水坡又发现用蚌壳摆塑的龙虎图案,是中国迄今所知最完整的原始时代龙虎形象。

中国的仰韶文化距今约五、六千年,这时的陶器是以红陶为主,灰陶、黑陶次之。红陶分细泥红陶和夹砂红陶两种。主要原料是粘土,有的也掺杂少量砂粒。在仰韶陶器中,细泥彩陶具有独特造型,表面呈红色,表里磨光,还有美丽的图案,是当时最闻名的。细泥陶反映了当时制陶工艺的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考古上常将仰韶文化称为彩陶文化。西安市半坡村发掘的彩陶盘也是属于仰韶文化的产品。

当时彩陶的制作,据分析主要经过四个程序。第一,常选用可塑性和操作性较好的红土、沉积土、黑土等,经过淘洗和沉滤后成为较纯较细的原料。从分析出土的彩陶片来看,泥质比后来的上等陶器并不逊色。第二,制坏。彩陶坏最初大多是手制。小型器皿是直接捏塑而成的;较大的陶器,其体部坏子,一般采用泥盘筑法分两段制成。粗坏制成后再装上颈口,嵌入把手,制坏工序初步完成。其外形圆正规矩,对称性很强,在器壁外有轮纹存在。这表明仰韶文化时期,已开始出现慢轮制陶。第三,彩绘和纹饰。一些较精细的彩陶,在彩绘之前,往往将陶坏放入极其细腻的泥浆中,让它披上一层均匀的陶衣便于上彩。彩绘就是将有色的天然矿物涂绘在陶坏上。仰韶文化时期陶器的纹饰大多是用带有花纹的木印板拍印上去的。第四,烧窑。从考古发掘的材料来看,仰韶文化时期的陶窑主要是竖穴窑和横穴窑。它们都是由火口、火膛、火道、窑室等所组成,在火膛中燃烧起来的火焰,经火道到达窑室。这两种窑,由于有了窑室,陶器不是直接在火焰上烧烤,已较原始的篝火式或炉灶式有了很大的进步。分析出土陶片的烧结状况,彩陶的烧成温度大约已达950℃。

到了尤山时期(公元前2300年左右,指的是在山东省章丘县龙山镇发掘的新石器时代中期文化遗址),手工业制陶有了巨大进步。制坏方法广泛使用轮制,造形精美,而且开始用高岭土制白陶。在这个时期,人们已懂得利用烧成后期,窑内的气体特性来赋予陶器以各种颜色。仰韶文化时期,陶器通常在氧化焰中烧成,陶质内的铁大部分被氧化成高价价铁而呈土红色。到龙山时期,由于陶窑的改革,人们在陶器即将烧成时,一方面猛加燃料,同时封闭窑顶,致使窑内氧气不足,陶器就在还原焰中焙烧,陶质内的铁大部分转化为低价铁,使陶器呈灰色或灰黑色。所以龙山文化时期灰陶的产品最多。

在商代出现的刻纹白陶和薄壳白陶,尤为出色。它们质地优良,刻划精细,造型端正美观,坚硬耐用。白陶之所以有这些优点,主要由于使用了高岭土。高岭土的主要成分是硅酸铝,含铁量低,质料较细,可塑性强,在高温烧成后,外形洁白美观。人们对高岭土的使用和认识,与后来瓷器的发明有一定的联系。在陶器的外表若再着一层釉,不仅器表光滑美观,而且便于洗涤,尤其是储藏酒类的饮料,不会因渗透而损失。所以釉陶的出现,表明了制陶工艺的又一大进步。  

到了商代的中后期,釉陶逐渐增多,表明人们已从无意识地发现釉料发展到有意识地配制釉料。对出土的商周釉陶进行的分析,证明当时使用的釉是石灰釉。即由石灰石或方解石等碳酸盐加上一定量的粘土和其它物质配制成的。

 


建筑

仰韶文化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文化,其村落或大或小,比较大的村落的房屋有一定的布局,周围有一条围沟,村落外有墓地和窑场。村落内的房屋主要有圆形或方形两种,早期的房屋以圆形单间为多,后期以方形多间为多。房屋的墙壁是泥做的,有用草混在里面的,也有用木头做骨架的。墙的外部多被裹草后点燃烧过,来加强其坚固度和耐水性。选址一般在河流两岸经长期侵蚀而形成的阶地上,或在两河汇流处较高而平坦的地方,这里土地肥美,有利于农业、畜牧,取水和交通也很方便。

聚落建筑的布局整齐有序。半坡聚落保存较完整,居住区在中心,外围绕一周大壕沟,沟外北部为墓葬区,东边设窑场。共揭露出40多座房屋遗迹,有一座大房子为公共活动的场所,其他几十座中小型房子面向大房子,形成半月形布局。仰韶文化居民死后按一定的葬俗埋葬,多长方形土坑墓,墓中有陶器等随葬品,小孩实行瓮棺葬。盛行单人仰身的直肢葬,但合葬墓占一定比例。合葬的人数不等,多的达80人。葬制中实行女性厚葬和母子合葬,反映了以女性为中心的特点。聚落房子朝向中心广场的统一布局,则表明当时维系氏族团结的血缘纽带根深蒂固。这些与母系氏族社会组织的特征是相吻合的。

 

地理分布


甘肃概况

仰韶中期的发掘相对早、晚期显得单薄一些,但仍可初步确立甘肃仰韶中期的界定标准,提供了一定的研究空间。它的主要文化特征归纳如下:

(1)遗址大多位于山谷中的河边台地,陇东黄土塬的塬边及沟壑也被先民选作居住地,对环境条件的适应生存能力比早期有所提高,海拔较高的甘南临潭发现的此类遗存就是明证。已经发掘的三个重要遗址都是在早期遗存的原址之上扩展而成,调查发现的中期遗址往往含有早期遗存,显示出早、中期一脉相承的亲缘关系。聚落布局因资料所限不甚清晰,但大地湾遗址表明,聚落内已存在多个处于相等地位的中心,社会组织呈现出多级分化的趋势;

(2)房屋仍为半地穴式建筑,大地湾遗址中的房屋均为方形或长方形,师赵村发现一座圆形房屋遗址。大多在穴壁立柱,这说明穴坑之上已增设立面墙体,室内空间增大,采光也好,比早期房址进步。少数房址采用“料姜石”作未加工的居住面,以此提高防潮性能。灶坑以圆形桶状为主,出现双联灶,即前后两个灶坑相通,表示人口及炊事活动的增加。房址可分为大、中、小型。大型房址面积近70平方米,出土众多陶、石、骨器,并有精美彩陶,表明房址主人应是氏族首领。中型房址面积在25平方米—50平方米之间,可能是大家族长和未成年子女的居室。小型房址面积大多在15平方米—20平方米之间,当属一般社会成员的居室;

(3)陶窑均为横穴窑,大地湾、师赵村均有发现。一般分为火塘和窑室两部分,火塘是添柴生火之处,呈圆形或长方形,有火道通人窑室。窑室均呈圆形,周边设环形火道,受热较匀。火塘一般低于窑室,由下往上火势自然加强,烧陶技术比早期有显着提高;

(4)本期墓葬资料甚少,按常理推测应有集中的公共墓地,但至今未见踪迹。不仅甘肃未见,其他省区也未发现。这一奇特现象或许表明了中期的先民们选择了尚不可知的埋葬习俗。我省仅在大地湾发现3座零星墓葬,均为成人单身葬,其中1座侧身屈肢,另2座仰身直肢。都有随葬品,分别为陶瓮和骨笄;

(5)陶器以细泥红陶、夹砂红陶为主,还有少量的橙黄陶、灰陶以及褐陶。饮食器多为细泥红陶,其中不少是彩陶,罐、缸、瓮等炊器和盛储器则以夹砂红陶为主。器形以平底为主,少量为尖底,偶见圜底,这是陶器形制的重大改变,平底陶器终于基本取代了圜底器,在史前文化上首次成为主流器形。常见器物有敛口平底钵、曲腹彩陶盆、双鋈盆、多孔盆形或钵形甑、双唇口尖底瓶、弦纹或绳纹短颈罐、大口小底缸、曲腹瓮等,器类较前复杂,大型器物增多。纹饰仍以绳纹为主,其次为弦纹和线纹,还有少量的剔刺纹、附加堆纹等。制陶以泥条盘筑法为主; 

(6)陶制生产工具以纺轮、陶刀为主,仍有少量的陶锉,形制较前复杂。细泥捏塑的纺轮增多,陶片改制的减少。陶刀形制更为规整,数量增多。陶制装饰品仍是常见的陶环,但陶质细腻,小巧玲珑,还出现酷似羊角的陶制装饰品;

(7)石器的形态和技术比早期有所进步,加工较为精细,如常见的石斧更为厚重,石铲刃部更为锋利,石刀钻孔由近背部向中部转移;

(8)骨器种类、数量与早期相比有较明显减少,表明狩猎在经济生活中地位下降。出现不少精品骨镞、骨笄。

从文化特征上可以看出,甘肃仰韶中期是在早期的基础上孕育发展而来,其陶器继承了早期的许多文化因素,但又有明显的变革,其经济形态与早期大体相同,但狩猎比重下降。与陕西等邻省同期文化面貌相比,差异不大,但有分化的趋势,地方区域性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凸显出来。
陕西概况

在潼关县境内,已发现的仰韶文化遗址,有两处:

一处是南寨子仰韶文化遗址。位于吴村乡南寨子鱼化屯小河和潼河交汇处,南高北低,东西宽约350米,南北长约1000米。这处遗址的文物,除部分灰坑因修筑陇海铁路受到一些破损,大部分尚保存完好。发现有高2。5米、长达30米的灰层一处,直径3米到4米的灰坑11个,人骨架三个,出土文物有石斧、石镰、石环,还有红灰陶环,夹沙红网坠的口、耳、底,有彩陶钵、红陶盆、夹沙陶罐等的口和底,还有红、彩陶片等。陶器饰多样,有绘画纹、网纹、水纹、绳纹、兰纹和附加堆纹等。

另一处是张家湾仰韶文化遗址。位于港口镇张家湾圪岔路以西的二层高原(当地人叫二层台)上,东西宽约50米,南北长约100米。这处遗址发现有露出在南高红2米的灰坑两个。灰坑内有集中的草泥和红烧土,抗日战争前夕至今,出土的文物 陶器瓦瓮、瓦罐、陶瓷瓦瓮、陶片和石块等。陶器纹近几年有绘纹、画纹、兰纹等多种。

这两处古文化遗址,依山傍水,土地肥沃,具有人类聚居生存的优越条件。它们都是在1980年经省、地、县普查文物小组发现鉴定的。出土文件收藏于县文化馆中。
 黄河流域文化遗址黄河一直都被中国人奉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其实长江流域的文明可能比黄河流域的文明起源更早,但因为没有被直接延续下来,所以就被世人所遗忘了。
在黄河流域发现大量的古文化遗址,与之相反,在长江流域发现的古遗址却不多,这可能与南方高湿高温的气候有关。黄河流域分布的主要是彩陶文化(仰韶文化)和黑陶文化(龙山文化),而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分布的是印纹陶文化。印纹陶文化与南方的百越文化关系密切,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印纹陶文化在南欧(如巴尔干半岛)也分布较广。除此之外,在我国的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还分布有细石器文化。细石器文化在中亚分布较广,与中亚相邻的新疆也属细石器文化,所以中亚的细时期文化与我国西北地区的细石器文化之间有没有联系,还需进一步考证。
已进入新石器时代(1万年至2千年)的半坡文化是仰韶文化的早期,当时正处于母系氏族社会。新石器时代区别于旧石器时代(250万年至1万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由打制石器转向磨制石器;
二、 由采集、狩猎转向种植、畜牧;
三、 陶器的出现。
进入新石器时代,生产力大大提高,人类由食物的采集者变为了食物的生产者。采集、狩猎是一种居无定所的流浪生活,而种植、畜牧则是一种定居生活,因此古村落也就此诞生。
人们把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这个阶段称之为“农业革命”。人类史上有三次划时代的革命,第一次是火的运用,第二次是农业革命,第三次是工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