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三节 森林抚育间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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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志(1986-2002)
第十四篇 林 业
第二章 造林营林
第三节 森林抚育间伐
1986年以来,随着全市“消灭荒山”大规模造林,新造林(幼林)面积逐年增多,对幼林进行抚育成为全市林业生产的主要一环。每年市政府(市计委)下达的林业生产计划中,幼林抚育是为主要指标之一;也是市政府对各县区负责人任期林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1986~1999年,全市各林业生产单位基本上都根据不同树种、不同的林地条件采取切合实际的抚育方法,按计划要求进行幼林抚育,新造林头三年进行抚育的比抚育不及时的成活率、保存率明显提高。1990~1993年全市承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造林的各国营林场共造林1.042万公顷,严格按要求进行抚育,受到省林业厅好评。
表14-9 部分年份萍乡市幼林抚育完成情况统计
年 份
完成幼林抚育面积(万公顷)
备 注
1987~1991
7.45
未包括莲花县的数据
1992
1.92
1993
1.93
1994
1.80
1995
1.77
1996
2.34
1997
2.11
包括中幼林抚育1.73万公顷
1998
2.33
1999
0.78
进入21世纪,人工造林大多数是补植,且多采用高度2米以上的大苗造林,加上林业生产者对幼林抚育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准确掌握抚育技术,均能按需要进行幼林抚育;故此后全市不再下达幼林抚育生产计划,对每年完成幼林抚育面积也未进行全面、准确的统计。
*原载《萍乡市志》(1986-2002)上册第258-259页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三节 森林抚育间伐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三章 第三节 集体林场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四章 第三节 森林案件查处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五章 第三节 制止乱砍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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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二节 植树造林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五节 油茶低产林改造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一节 采种育苗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四节 封山育林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二章 第六节 低产竹林改造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三章 第二节 县属国营林场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四章 第二节 山林纠纷调处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一章第二节 树种分布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五章 第二节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三章第一节 市属国营林场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三章 第四节 国营苗圃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四章 第一节 山林权属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四章 第四节 木材检查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五章 第一节 森林防火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五章 第四节 限额采伐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四篇 林业 第一章 第一节 面积蓄积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三篇 第六章 第三节 果树栽培
萍乡市志(1986-2002)第二篇 第四章 第四节 动植物资源
萍乡市志(1986-2002)第十三篇 第六章 第二节 苗木基地与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