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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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14:27:38 来源:互联网 076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30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单位可以相应增设“1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118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20备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22在途物资”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

  7.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业务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8.企业发行不超过一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

  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1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开发成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开发成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开发成本”等科目的期末借贷方余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4.“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发包工程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2.“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的购房定金和代建工程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反映,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0.“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经营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成本”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经营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支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和利润,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0.“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产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产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9.“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分别根据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以及支付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下列各项目,应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字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整而调增或调减上年利润的数额。调减数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调增或调减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9.“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1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数字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

  如果因某种原因对上年利润和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上年利润”栏所属“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