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建议勿提“包容性增长”,宣导“共享式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14:30
    2010年9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讲话,他提到“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新概念。有学者认为“包容性增长”将成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思想。
  但我认为“包容性增长”一词不妥,歧义太多,概念模糊,应当使用“共享式发展”一词。“共享式发展”可以作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原则。
  “包容性增长”一词源于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之“Inclusive growth”一词,Inclusive的中文意思是“包括的”、“包含的”、“包围的”、“内涵的”,翻译成“包容的”并不准确,“包容”是宽容、宽大、容纳之意,有时指对负面的容忍;“Inclusive growth”指经济与社会、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人民共用经济增长的成果,而“包容性增长”容易被人理解或有意歪曲为在经济增长中要包容其负面性,如包容特权、垄断、腐败、不公平、两极分化等等,这显然不应是胡锦涛讲话的原意。因此,我们还是应当使用“共享式增长”或“共享式发展”的词汇,其涵义明确,普通人一看便知。
  “共享式发展”的本质是发展的均衡、公平与普惠。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它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的全面进步;“共享式发展”是为了进一步强调发展的公平性;共用是经济增长或发展的意义和目的所在,没有共用,经济增长不但没有意义,而且是有害的,必然导致社会分裂和动荡。“共享式发展”对于解决目前中国经济增长中的种种问题,如经济与社会失衡、城乡失衡、东西部失衡、资源环境破坏严重、过于注重GDP、过多收税、官僚垄断着企业、垄断着金融、工资率太低、消费率太低、财政中民生支出太低、以及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四座大山”等等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价值,也就是要改革体制,赋予民权,让人民分享改革成果,让国民共用发展成就。
  2010-10-1
  从追求GDP转变为追求HDI
  胡星斗
  中国应当从片面追求GDP(国内生产总值)转变为全面追求HDI(人类发展指数)。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从以GDP为中心转变为以HDI为中心。
  GDP是国内生产总值,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如果剔除港澳台资、外资在境内的生产,加上国人在境外的生产很少,那么中国的GNP(国民生产总值)大概只有GDP的50~60%。可见,中国虽然GDP超过日本、世界第二了,但中国人创造的GNP却仍然与日本相差甚远;日本与中国正好相反,由于它将生产大量地转移到了海外,日本的GNP大大超过GDP。
  GDP只是反映生产量,并不体现财富的积累和生产的效率。中国的房子建了拆、拆了再建,建房子算GDP,拆房子也算GDP,中国房子的平均寿命只有30年,而英国房子的平均寿命是130年;中石油的市值世界第一,但其效率只有美孚公司的1/23。
  GDP也无法反映收入分配的不合理、资源环境的破坏、医疗教育等福利的状况、人们的幸福感。
  片面追求GDP往往导致民生的灾难,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HDI是联合国提出的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由三项指标构成,一是人均收入。为了促进收入差距的缩小,规定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在5000美元以上的人均收入要调整:收入越高,权重越低。二是预期寿命,反映了医疗卫生、环境的状况。三是教育水准,包括成人识字率占2/3权重,小学、中学、大学入学率共占1/3权重。
  HDI比较科学,涵盖了经济增长、分配差距、医疗、教育、环境等体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因素。一个GDP很高的国家,很有可能HDI很低。中国的HDI长期徘徊在世界第100位左右。
  因此,中国要从追求GDP转变为追求HDI,从GDP崇拜转变为HDI崇拜,这才是中国发展经济、促进和谐的正道。
  HDI是真正的科学发展观。
  2010-10-1
  反贪不在于死刑,关键是提高查处率
  ——齐鲁电视《开讲天下》
  胡星斗
  我支持贪官的检举及减刑。贪官举报及减刑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是贪官赎罪与立功的表现;贪官的检举有利于打击犯罪,特别是有利于破获窝案、串案。新世纪以来,中国贪腐的新特点就是窝案、串案,一查就一窝,一揪就一串,而对付窝案、串案之上下勾结、同僚相互包庇,就要依靠入狱贪官之检举。鼓励检举,可以让贪官人人自危,有利于将反腐败引向深入。
  有人说贪官检举以后被减刑甚至免死,等于是宽待了腐败分子,会造成贪官不害怕被惩处的局面。中国人存在一个反贪的误区:以为严刑峻法才可以治贪,多杀一些贪官才有效。在中国历史上,对于贪官大多数时候都是严刑峻法,朱元璋治贪剥皮实草,连自己的女婿都处死了;清朝每隔两三年就有一个二品以上的高官被处死,但是仍然不能阻止官僚系统的腐败。所以,法律的权威性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严密性。不要太看重死刑,关键是提高查处率,让贪官伸手必被捉。新加坡对于贪腐最高判7年徒刑,但是却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原因是在新加坡贪污受贿很少有不被查处的。而中国的查处率太低,大概只有1%,腐败黑数99%。枪毙只是极小概率事件,人们认为被查处的是倒霉蛋,所以死刑不能起到威吓震慑的作用。只有鼓励贪官检举,才能根据线索深挖,把隐蔽的蛀虫挖出来。而且,有奖有罚有轻有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检举了他人,也不一定就能免死,郑筱萸、李培英都检举了他人也没有免死。
  有人说,有的贪官受贿一两亿也没有获得死刑,有的几百万就被处死,因为检举他人而减刑不公平。我认为不能按照简单的受贿数额来评价是否公平,而要看案件的性质如何,影响如何,如郑筱萸事件的性质恶劣,罔顾人民的医药安全、生命安全,所以即使检举了他人也免不了死刑。而且按照法律,提供与自己同等罪行的犯罪线索,才可以减刑,不是随便检举一下就可以免死的。
  当然,我认为判刑前举报更好,但同时不能否定判刑后举报的作用;判刑后举报比判刑前举报所获的减刑要少。污点证人制度是有利于反腐败的,判刑后检举减刑也是有益的,当然减刑标准、立功认定标准要严格,要细化,以免让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项反腐败举措是好是坏,有三个标准,第一,它是否有利于震慑犯罪;第二,是否有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如抓出窝案嫌犯、他的前任后任;第三,是否体现了坦白从宽、检举受奖的法律政策。从这三个方面来看,鼓励贪官检举不失为一项好的反腐败手段。
  反腐败的关键是提高腐败的查处率。
  2010-9-30
 来源:《亚洲周刊》 [文章来自共识网:http://new.21ccom.net/articles/sxpl/sx/article_20101002208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