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规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08:23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宁德、南平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拆迁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我厅在充分听取各市拆迁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规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规程》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下发,请你们组织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及拆迁单位认真学习执行。

  附件: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规程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规程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并提供原件核实: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实施方式;
  (2)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3)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4)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
  (5)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6)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审查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间的规模、用地范围等相关数据及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
  3、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进度、补偿情况等相关材料,并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该作出书面决定,并同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三日内,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的许可文号、拆迁人及其实施的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行政裁决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案件受理。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次日起计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是否进行听证,按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前举行听证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闽建房[2004]4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2、告知被申请人权利。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应当同时载明案件主办人员、受送达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规定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证据质证。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0日(申请人收到答辩书副本后,认为需要补充举证的,补充举证期限为3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裁决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举证完毕的,可以提前进行质证。
  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应对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前两天将质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评估鉴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均应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应当在质证的基础上,由裁决机关委托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5、调解:质证、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得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调解和质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字认可,不愿意在笔录上签字的,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调解和质证过程应至少有两名裁决人员参加,并应在笔录上签字。
  6、裁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在审限内作出裁决。需要中止裁决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裁决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申请裁决和立案情况、当事人的理由、查明的事实、裁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裁决结果、不服裁决起诉(复议)的期限、裁决机关名称、裁决日期。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7、审理期限:裁决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记入裁决期限。
  8、送达:裁决机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2、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3、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4、裁决机关在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司法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五、拆迁项目的批后管理
  1、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督促拆迁人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管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定期检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拆迁人补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跟踪管理人员,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依规拆迁,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应在每一个拆迁项目的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单位的举报和投诉。要建立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拆迁矛盾,解决拆迁纠纷。
  4、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合拆迁规范化管理需要,对内建立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外建立限时办理承诺、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力求拆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5、建立并落实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制度。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定期派人到现场检查指导,确保房屋拆除工程安全。
  6、建立拆迁统计制度。加强房屋拆迁动态跟踪管理。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基本实现房屋拆迁数字化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准确填报房屋拆迁统计数据,及时跟踪拆迁动态,掌握最新信息并更新数据,确保每月一次报表。
  7、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较完善的拆迁许可审批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配备专职拆迁档案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8、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经查实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拆迁许可证及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管职责、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规程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基本情况(地址、层次、朝向、每套建筑面积)、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4、原房屋的产权面积、实际丈量面积;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区域安置的,应提供待建安置房的参考价格和依据;
  6、当地政府公布的地段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或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交易行情;
  以上资料均应张贴于拆迁工作点明显位置,直至拆迁任务全部完成
  7、在拆迁工作点设置投诉举报箱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协助拆迁人组织召开有当地基层政府组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提纲;
  2、在拆迁工作点设立信访室,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访。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拆迁政策法规和拆迁计划、安置方案等相关内容;
  3、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包括拆迁的法规、政策、拆迁安置办法等)。
  三、协助评估工作
  1、受拆迁人委托,受理评估机构(须为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推荐的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报名;
  2、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镇(街道)、居(村)委会代表和拆迁人在场,采取抽签或投票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张榜公布;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协助拆迁人送达评估报告、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产权情况
  1、被拆迁人对拆迁人丈量确定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有异议的,要进一步复核,必要时,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
  2、对于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协助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3、配合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工作。
  五、有关协商工作
  1、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2、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并做好协商记录;
  3、对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要协助被拆迁人(承租人)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定协议、公布安置情况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助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选房顺序号(货币补偿的除外);
  2、协商不成的,协助拆迁人申请裁决;
  3、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
  4、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的整理。
  七、组织搬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搬迁时间,及时通知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搬迁;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督促旧房拆除单位做好房屋拆除的防尘、降尘、围挡和安全工作。
  八、资料建档,工作总结
  1、对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资料进行汇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制度建档;
  2、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
  3、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拆迁业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