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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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施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因为吊兰借用以及欠条事,被告人王某和自诉人施某父亲施国新发生争吵。在推搡中,施某前去劝架,结果与王某发生冲突。王某在打斗中抓住施某的左手,使劲撇,并咬施某的左手臂,致使施某左手拇指底部骨折,同时左手臂被咬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双方厮打一方殴伤另一方,只要构成伤害,均为故意。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王某想伤害施某的身体健康是非常明显的。2、客观上,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其辩称有四个人扑向他,他属于自卫,是正当防卫。但查看案卷和听取庭审过程,在场的只有施国新,施某,施吉祥、陈松文,当时施国新喝了1斤半酒,走路都东倒西歪,根本无力打斗,只有瘦弱的施某和被告人发生正面冲突,另两个人根本就没有动手。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想要停止打斗完全可能。但其采取抓住施某左手使劲撇,并咬伤其手臂,说是正当防卫,显属牵强附会,不足为信。该左手拇指骨折伤害构成轻伤,王某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3、主体和客体自不待言。因此,参照刑法的四个构成要件,结合我国刑法实践判例,王某的违法行为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按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予以惩处。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王某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人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施某左手拇指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直接导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自然需要赔偿。三、在该起斗殴事件中,施某被处以拘留处分、施国新被处以罚款处分,因为施某被王某殴伤构成了轻伤,公安部门无权给以其治安处分,因此建议施某自行提起自诉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索民事赔偿。因此,我建议法庭能够考虑到案件的来龙去脉,综合考虑各方情节,合理确定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自诉人代理人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8月25日上午
编者注:本案一开始双方僵持不下,不惜血本要将案件进行到底,后经律师和法官多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经济损失结案。双方对此结果均为满意,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旨,取得了社会效益。作为原告的律师,一方面给他讨回了公道,另一方面也取得了被告人的理解,并取得了法院的赞许,可以算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兼顾公平和效率,体现了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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