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信息自由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1 08:35:10
乔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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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家威廉·费罗吉亚罗(William Ferroggiaro)积极呼吁实行政府问责制,在相关领域积累了15年以上的经验。不久前,费罗吉亚罗接受一家网站的邀请,参加有关《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在线访谈,就美国实施的《信息自由法》及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等问题回答读者的提问。以下是这次在线访谈的译文(略有删节)。
信息自由法促使政府向公众开放
威廉·费罗吉亚罗: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信息自由是美国的说法,在其他地方被称为获得信息的自由或知情权,意思大致相同,都指公众有权获得政府掌握的信息。实际上,目前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公众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行使获取信息的权利。
这项权利可以成为向政府问责的重要工具,还能为公共辩论提供信息,使言论自由得以实现。但保障信息自由的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有实际意义。按照民主的一般原则,我们必须一贯坚持有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问:在我们[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这里,政府已开始让公众通过网站获取档案资料。你认为这是否说明这个国家已经有了信息自由,或者这样做还远远不够?
威廉·费罗吉亚罗:首先,我不了解马达加斯加的情况。但从原则上来说,政府公布它希望公众知道的信息是不够的,虽然有这种想法还是有益的。信息自由更重要的目的是让公众按法律规定获取政府不一定想主动公布的那些信息,
问:根据《信息自由法》可以获取哪类信息?
威廉·费罗吉亚罗:在美国,《信息自由法》保证公众有权获取联邦政府机构保存的任何种类的记录,包括某些总统办事机构的记录,不论是肉类包装厂的情况,还是联邦调查局(FBI)的情报报告,应有尽有,无所不包。但是,我国的《信息自由法》不涉及立法和司法机构,因为这些机构的议事活动本来就应该是公开的。
问[马达加斯加]:你是否认为《信息自由法》能改善新闻记者的工作条件?
威廉·费罗吉亚罗:我认为信息自由绝对有利于新闻工作本身。信息自由能够提供有关基本事实的信息,而不是听凭新闻记者任意推测或受政治势力操纵。尽管如此,在某些国家,包括美国在内,有些机构并不能及时处理人们为获得信息提出的要求,新闻记者的要求很难在截稿时间内得到满足。
问[马达加斯加]:这项法律最初是如何制定的?是由谁制定的?
威廉·费罗吉亚罗:《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得到国会批准,1967年生效,这主要归功于来自我家乡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的联邦众议员约翰·摩斯(John Moss)。但历史并不那么简单,当时发生了不少政治斗争。因此,有关《信息自由法》在美国问世的初步介绍,我建议你到我以前就职的国家安全档案馆(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网站查询,网址是www.nsarchive.org。点击"FOIA",进入有关链接。
问[马达加斯加]:《信息自由法》在我们这里还属于新鲜事物,如果我们有这样的法律,一定很有意义。假如我们计划在这里通过类似法律,能否请你谈谈这项法律的利与弊?
威廉·费罗吉亚罗: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制定《信息自由法》对公众和政府都有裨益。其中一些益处是非常具体的,另一些则比较抽象。首先,对公众而言,这项法律使公众能够了解政府的意图,可以防止有关方面暗地制定秘密法规。公众可以查阅影响自己日常生活的政策资料,尽管查阅资料是在事后进行的,但有关方面知道公众会发现一些不良做法,就会避免提出这类方案。
其次,美国要求根据《信息自由法》披露信息,有助于政府改革众多领域的政策,其中可涉及国内监控措施、健康与环境问题,甚至包括对外事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公众获得信息,即使是因为有人泄露信息,都能促进公众对各项政策的辩论,从而促使有关政策发生转变。
对政府而言,《信息自由法》的益处之一是确立了发布信息的法律机制,避免以临时、任意的方式披露信息,以免造成信息获取方和政府从中受益的印象。这一行动带来了第二个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好处:政府通过发布政府本来不一定愿意披露的信息,可以因此赢得公众的信任。信息发布程序,特别是承认疏于监管或监督的失职行为,有助于完善政府工作,增强各类机制的合法性。政府与个人一样,难免会有失误,这是人人皆知的。但承认错误需要有责任感。
问[Gordon]: 来自南美洲圭亚那(Guyana, South America)的问题。为什么要求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实施《信息自由法》如此困难?在实施《信息自由法》的第三世界国家,腐败现象是否有所减少?
威廉·费罗吉亚罗:我不了解圭亚那的情况。但是制定和实施《信息自由法》对任何地区的国家都有困难。例如英国迟至2002年才颁布《信息自由法》,最近才付诸实施。政府不太容易认识到公众获得信息带来的好处。在发展中国家,与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相比较,《信息自由法》可能并不被视为头等重要的大事。但是印度和南非等国家已经表明,《信息自由法》或知情权对于促进其他各项人权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例如可促进获得食品和水的权利、获得住所的权利,更不用说言论自由的权利了。在制定这项法律的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希望减少腐败现象,可以佐证的事例也有不少。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进行长期的奋斗,必须与司法改革等维护正义的其他工作相辅相成。
问[Gordon]: 来自南美洲圭亚那的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我获得的是正确的信息,而
不是虚应故事?对于是否属于敏感信息的问题,什么人可以做决定?
威廉·费罗吉亚罗:这个问题很关键,与我刚才谈到的《信息自由法》对政府的好处有关。需要建立一个法律机制,经过有关方面的辩论,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保证政府机制依法运行。政府如果涂改某些文件,并不能得到任何好处,反而会大大失去公众的信任。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颁布40年以来,只发生过少数这类事例。政府当然会拒绝公布信息,但公众可以先通过行政手段,然后诉诸法院,对拒绝公布信息的行为提出质问。
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有关机构必须指定官员负责处理自由信息事务,审查文件的人员应该根据规定的指导原则接受训练,同时《信息自由法》不允许政府擅自拒绝提供信息。只有在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况下,政府方可拒绝提供信息,但一般性的信息不存在例外的情况。法律机制可防止弄虚做假。
问[IRC Cairo]: 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可提高治理体系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有助于公民对决策发挥影响,有效地参与民主进程。那么公民社会的行动是否也能保证透明度?
威廉·费罗吉亚罗:公民社会对于保障知情权及其有效性绝对具有重大意义。在美国,非政府组织通过发表报告,利用媒体的影响和诉诸法律,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实施和改进。应该认识到,公民社会的作用十分广阔。不论妇女、新闻记者,还是少数族裔,甚至工商企业,获得信息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即使大家最终的利益并不相同,也需要联合所有各方的力量。毫无疑问,新闻机构为美国在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功不可没。《信息自由法》即使并不完备,也可以通过法律的使用得到加强,使用法律本身是促使法律深入人心最有利的途径。
问[Klime]: 今天,斯科普里(Skopje) 艳阳高照,但这与马其顿(Macedonian)的《信息自由法》毫无关系。《信息自由法》可影响政治,但政治也可以影响《信息自由法》。自从美国国会的政党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以来,以及有关伊拉克战争的报告发表以后,公众获得信息的情况,特别是在所谓中央情报局在欧洲建立反恐怖主义秘密监狱的问题上,是否会得到改善?
威廉·费罗吉亚罗:我首先向马其顿关注媒体的人士表示赞赏。我刚刚去过马其顿,参加为新成立的知情权委员会提供训练的工作。我表示赞赏,说明了我刚才表达的意见:公民社会往往必须对政府施加压力,同时还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与政府一起工作,诸如提供建议,参加顾问委员会的工作等。对于政府,不仅仅需要进行抗议,也需要让政府了解《信息自由法》的好处。
在《信息自由法》问题上,政治绝对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美国,一直到1974年才为加强我国这方面的法律通过了有关的修正案,其间有大量涉及政府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民权等问题上瞒天过海,进行秘密活动和采取不可告人的计谋等。政治可以成为《信息自由法》的催化剂。为了11月的选举,民主党承诺使行政部门焕然一新。你们可以期待会出现大量监督和调查行动。我认为《信息自由法》是其中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因为众议员韦克斯曼(Henry Waxman)的有关议案将在1月份被重新列入讨论日程,参议员利奇(Patrick Leahy )和康奈(John Cornyn)的提案也有这个可能。民主党还坚决要求,立法操作也需要提高透明度。我认为美国国会有改革的气氛,在《信息自由法》问题上也是如此。但是民主党可能没有足够的多数推翻布什总统的否决。即使没有人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要求,中央情报局反恐怖主义监狱一事也可能成为国会调查的事项之一。最后,我还想强调,《信息自由法》和民主本身一样,需要逐步取得进展。信息是民主的生命线,我们必须时刻准备捍卫我们的权利。
来源:本站编辑部采集  来源日期:2007-10-11   本站发布时间: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