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迪:“别有用心”与“不可告人”解读(南方周末 20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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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有用心”与“不可告人”解读
南方周末    2003-08-14 15:13:42
■纵横谈
□黄振迪
这两个词,反映的本就是社会真实、多元的一面。
在汉语里,“别有用心”和“不可告人”是两个常常连用而含义丰富的词语。先从字面上来看,“别有用心”,不就是用心不同、另有用意吗?社会本来就纷繁复杂,“一娘生九子,九子九条心’,人人不同,心随人异,本是极为正常的现象。“不可告人”,不就是不能示人、不能告诉人吗?在我们的生活、工作、社会中,大到经国济世的谋略,小到个人隐私,不是什么事都可以“拿到桌面上来谈”的。这两个词,反映的本就是社会真实、多元的一面。
实际上,这两个词的意义,却已远远超出了我们根据字面的想象:在我们的语汇体系里,如果是“不可告人”,那就等于说是见不得人———“不然,怎么就不能说出来呢?”这一逻辑,甚至还能从辞典上找到根据。比如现在有的辞典中,“隐私”一词的定义竟是“不愿告人或见不得人的事”(1989年版《新华词典》)。而在法律上,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还不够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对“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从名誉权的角度来讲的。到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隐私”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当然体现了我们社会的重大进步。但传统文化、社会风俗不是一纸法律条文就可以立即改变的。
同样,“别有用心”,别者,另也;用心,居心也。“别有用心”,一般是指“在背后另有居心、另有不良的图谋”。至于到底是什么用心,或是不想说,或是不用说,或是还没有找到适合的名目,或是本就说不出口,或是干脆不说、无可奉告、暂且不表。但这些都不重要了———就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样,虽然也有一些实体性根据,但这些都可以不说了:既然“用心”已“别”,就必是没安什么好心,其性质之恶劣就已经明摆着了。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们的文化里,似乎有着一种“有罪推定”的、先决的传统。
这两个词,往往以暗示出之。别有用心,到底是什么企图?不可告人,到底是什么见不得人的?虽然所指不明却又是确定的、肯定的。因此,如有过,则是无名之过;如有罪,则是无名之罪。从手法到意义,都和“莫须有”有着一种天然的契合。
现在,我们强调法治,强调公正、权利、证据。不管是对公民,对团体,用这两个词来论事论人,给人的感觉只能是捕风捉影,空口说白话,一点实在意义也没有。如果从法律上来说,则是回避“举证”的责任,既没有说服力,又没有感染力,阴阳怪气,缺乏的恰恰是一种光明磊落的正派、坦荡如砥的浩然正气。
这种前现代的用语习惯还很顽固,仿佛中国的词汇,已经贫乏到只有翻来覆去、同义反复的地步了。如上所说,我以为“别有用心”啦“不可告人”啦,这类传统的判词还是少用或不用为好,感情色彩虽然强烈,却不足以服人,等于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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