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保“舍生护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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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保“舍生护桥”事件

1968年4月24日,《解放军报》头版头条发表由《解放军报》通讯员、《解放军报》记者联合采写的长篇通讯 《心中唯有红太阳,一切献给毛主席———记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英雄战士刘学保》,并配发评论员文章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从通讯可知,刘学保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马额公社一个贫农家庭。1966年3月入伍,到他在1967年底成为“英雄”时,入伍还不到两年。
通讯所介绍的刘学保“英雄”事迹大致是这样的:“文化大革命”中,刘学保坚决响应毛主席、党中央的号召,积极投入这场“大革命”运动。1967年7月,刘学保奉命来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林场支左 (即毛泽东所号召的“支持左派广大群众”的简称,当时所谓“左派”即造反派)。到林场后,刘学保就注意到了一个 “曾经当过国民党宪兵副连长”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并同他展开了面对面的斗争。同时,他深入发动群众,帮助一些受蒙蔽的群众觉悟过来,揭发出林场“党内走资派”和那个“反革命分子”的罪行,促进了革命大联合,成立了革命委员会。12月17日,永登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林场职工前去参加庆祝大会,刘学保留在林场执行警戒任务,他发现那个“反革命分子”偷偷闪出了大门,便立即叫上另一同志一起追出去。快到大桥的时候,刘学保断定“反革命分子”是要破坏大桥,就叫同来的那位同志回去叫人,自己一人去制止“反革命破坏活动”。“反革命分子”发现刘学保追来了,反扑过来攻击刘学保,刘学保与他搏斗,并将他打死。刘学保发现“反革命分子”用来破坏大桥的炸药包已经拉燃导火索,便“以惊人的勇敢”冲上桥墩,抱起炸药包,往远离大桥的河滩跑,边跑边高呼“毛主席万岁!万万岁!”最后将炸药包扔出去,大桥保住了,刘学保却“失去了左手”……
然而,刘学保的这一切言行都不过是在“做秀”,是在那个荒诞年月里做“革命秀”、“英雄秀”。刘学保的“英雄”伪装,在文革结束之后被剥去了。尘埃落定,水落石出,真相终归大白于天下。原来,他不但不是什么英雄,倒是一个十分凶残的杀人犯!其实,在这个所谓“英雄事迹”发生的第二天,就已引起有关部门怀疑了。据甘肃省甘南州委党史研究室翟翔、郝德有所写《“刘学保事件”及其思考》(载《党史风华》1992年第一期)披露,当时永登县公安局勘察现场后即发现,并没有“炸桥”的任何证据,便上报武威地区公安处军管会和省公安厅军管会,要求将该案“暂挂起来”。但在那个疯狂的年代,这种冷静的要求是很难得到赞同的。
刘学保事件发生于1967年12月17日,18日,刘所在部队便赶紧上报军区为其请功。此后,刘学保“荣立一等功”,被提拔为副教导员,荣任兰州军区党委委员、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直到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对“刘学保事件”的怀疑才又重新被提了出来。有关方面组织了庞大的联合调查组,搜集到大量足以推翻所谓 “英雄事迹”的证据材料,然后由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察。最后得出了结论:刘学保自述的“英雄事迹”完全是一出编造的闹剧,是一个精心策划的假案。经专家们通过反复实验论证,刘学保自述的所谓 “脸盆大的炸药包”根本不存在,炸断刘学保左手几个手指头的,充其量只是一个雷管或者是由雷管引爆的不到10克的炸药。而被刘学保诬为“反革命”的林场干部李世白,经大量证人证明,李世白在案发前并未离开过林场场部(不可能去安放炸药包。实际上,当时已处于被监督管制状态下的李世白,也根本不可能搞到炸药包),晚上李世白出去未带任何东西,行为正常。而刘学保则在案发当天曾两次外出并去过大桥。当李世白外出时,只有刘学保一人“发现”可疑,但他既不向军管会领导汇报,又不叫他人帮忙,却只把一个炊事员叫上跟他一起去跟踪。在距大桥一公里多的地方,他自称发现了“反革命阴谋”,但他明知桥北有建桥工人,身后又紧靠人员密集的八冶工地,却舍近求远,强行命令炊事员返回林场去叫人……调查结果证实,李世白是被刘学保为制造假案而骗去现场残忍地杀害的。当时李世白被刘以斧头砍、石头砸而致颅顶头皮裂开、颅骨开放骨折,尚未断气,在与刘学保一起被送往医院途中,因刘学保诬其是“反革命炸桥罪犯”,因而得不到医护人员及时救治,还不断受到“革命群众”枪托捅捣,最终含冤去世。1985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学保无期徒刑。
(摘自《当代中国名案1949—1995》)
 
英雄丑剧:
在“文化大革命”年代里,真可谓“英雄辈出”,“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政治舞台上如走马灯似的不断转换着形形色色的各路“英雄”。常常今天是“英雄”,明天就成了“罪人”。于是,一些不可思议的怪事就应运而生了。这其中,有一件曾经震动国人的“英雄”事迹,颇有代表性,就是刘学保“舍生护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