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肃:“世纪大案”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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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肃:“世纪大案”启示录
在哈佛法学院看转播
1995年10月3 日中午,哈佛法学院的师生暂停正常课程,在学生活动中心等处专门观看橄榄球与影视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刑事审判结果。
法官问:"陪审团的女士和先生们,你们是否已经有了结论?"此时全场静得出奇,每个人都屏住呼吸,等待这个历时一年零三天的马拉松式"世纪审判"的结果。
宣读的陪审团判决是:被告无罪。我周围的许多人立即做出反应。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更多的人轻声说:"No!"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在场的黑人学生不多,他们没有什么激烈的表示,只有个别人表现出激动的神色。
当然,在波士顿市区的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
从电视上可以看出,为了防止判决后出现意外,洛杉矶警察全部武装出动,巡逻于街头。而法庭外面也足足聚集了数百人,等待审判结果。形势之紧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真叫人担心。
这件案子不愧为"世纪大案"。该案件的刑事与民事两次审判结果截然不同,其审期之长,涉及的证人之多,花费的金钱之巨,电视转播的观众人数之多,均创下了历史记录。不光是美国人,还有世界各国的观众,都从这一案件的转播中看到了许多东西,正面的,负面的,有价值的,无价值的,应有尽有。
我国媒体对此案也作了充分报道。我因为是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与师生们一起收看电视实况转播,并在进修刑法课时与师生一起讨论此案,加上辛普森辩护组的组长恰恰又是哈佛法学院著名的犹太人法学家德施沃兹。在这样的氛围下,我对本案的直接感受更深一些。这里不妨重提这一案件,结合亲身感受,由此而见美国社会之一斑。
案发之前,辛普森作为一个体育明星,靠体育比赛、广告和拍片等各种"名人效应"而获得了巨额财产。他在洛杉矶拥有价值约400 万美元的豪华住宅,但与白人妻子已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两人虽已离婚,但在离婚后仍然未结束纷争,前妻有了一个新的男朋友,仍曾遭到辛普森的骚扰,暴力事件不断,而且表现出很强的嫉妒心理。
1994年6 月12日,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被告在此案发生后不久,开着白色豪华轿车,带着孩子和大笔现金急速地离开洛杉矶,遭到警察追捕,电视台对追捕实况作了现场报道,直升机沿着洛杉矶密集的高速公路一路跟踪白色的轿车和数辆警车,场面十分壮观,观众收视率很高,这些镜头使当天的其他重大事件都黯然失色。    警方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找到了若干证据,如带血的手套,经DNA 检查,上面的血迹及现场的其他处血迹与被告的相符,因而警方、控方和相当比例的电视观众在大批证人的证词下相信,是辛普森谋杀了两个被害人。
然而,被告有一个非常杰出的律师组,他们在决定陪审团人选时便在法律的允许下反复筛选,最后剩下的是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被告方找出证据证明,此案的主要取证警官是一个严重的种族主义者,并有多次制造伪证和虐待黑人的前科。而且,这个警官在现场发现的带血手套不合辛普森的手。被告代理人还发现若干证人有种族主义倾向,并说了谎。因而使控方几次出现被动局面,虽经一些补救,控方也不得不承认警官的种族主义错误。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万人空巷争看审判的电视实况转播,这还是自60年代载人宇宙飞船阿波罗号登月以来的第一次。判决前后,不同的美国人态度的对立更令人吃惊。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宣判后的调查依然与此类似。就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 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 的人则认为公正(这与美国人口中黑人的比例比较接近),5%的人不确定。
美国广播公司(ABC )的另一项调查表明,37% 的白人同意宣判结果,83% 的黑人表示赞同。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被害人的父亲在刑事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判决后ABC 的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48% 的白人和49% 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宣判后另一项调查也表明,70% 的白人和18% 的黑人仍认为被告有罪。24% 的白人和64% 的黑人则认为警方制造了假证据。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他在两天以后也警告说,辛普森被判无罪可能会造成新的种族分裂。
这番警告并非危言耸听。事实上,美国的多数白人仍然坚持认为被告有罪。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以美国最杰出的大法官卡多佐的名字命名的法学院的教授、遗传基因专家巴利·谢希则说:"不管别人对辛普森一案怎么看,多数法医都认为洛杉矶的犯罪专家、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法医工作人员在搜集证据时做得不够,实际上,一些先进的技术,如遗传基因鉴定反而有助于凶手,结果自然对辛普森有利了。"他显然也是指一位著名的亚裔遗传基因犯罪专家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
我在美国随时能感到这种态度上的黑白对立。林肯总统通过内战在全美国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已一百多年,黑人和白人在公立学校一起上课也有40多年,黑人同样获得了选举权、参政权等各种宪法权利。但历史和传统习惯实在是一个十分沉重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如此。此案宣判以后,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隔膜渐渐淡化了,却无法根除。
我在十多年前的80年代初刚到美国时,便已经感到这种对立情绪。房东白人老太太对黑人的偏见仍很深,从来不雇佣黑人,也不跟黑人打交道,言语中流露出对黑人的轻篾。一直在她家干活的是一个白人老汉。一次他带我们去看美国总统选举,门前几个黑人青年为民主党拉票,她毫不客气地顶了他们,导致不小的言语冲撞。
当然,像房东老太这样明显的种族歧视者已经不多,更多的是不公开表示自己的歧视,但在实际工作和交往中则仍然存在种族界限。白人有白人的圈子,黑人则自成体系,互相不来往,这还是比较普遍的。
当然这种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就有一些白人律师专门替黑人作辩护,特别是一些民权活动家。此次辛普森案的律师辩护组长便是哈佛法学院的著名刑法学家德施沃兹。这位犹太血统的法学教授名气很大,以民权积极分子自居,全国性的刑事大案常出现他的身影。他能在上午讲过课以后,下午便坐飞机去为某个大案的被告辩护。此次辛普森案刑事判决结果出来以后,他收到了许多抗议信,报纸上对他也颇多指责,但他坦然地将这些抗议信件和文章贴在自己办公室和门外的墙上,让人们共欣赏。我在去他办公室索取有关材料时看到了那么多的抗议文章和信件,他微笑地看着我读这些有趣的文字。
我认真地听了他的刑法课和为哈佛师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哲学思考》。此公的口才极佳,上课从来不念稿子,而是即兴发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不仅精于法律,也有颇深的哲学造诣。一次,在哈佛科学中心两个礼堂同时上的哲学课上,他讲到证据不可靠,人的认识常常发生错误,再度对着千余名慕名而来的师生讲起了辛普森案。他先向大家提出一个问题:"在座认为辛普森案错判了的请举手。"
台下举手的呼拉拉一大片。"绝大多数人都这样认为,与社会上的统计基本一致",他说。
"然而且慢,请听我仔细道来。"他讲解起人的认识和心理缺陷如何可能常常发生错误,许多证人的记忆都不可靠。比如辛普森案现场发现血迹,事实上,每个人每天都会留下若干血迹,现代科技手段均可以找到其踪迹,像男人的刮胡子刀上、餐具上,其他偶尔碰破皮的地方,等等,仅以一点血迹而给人定罪显得没有多少道理。他还深入浅出地讲了许多刑法学原理。
说到给有钱的辛普森辩护,德施沃兹说,辛普森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富有委托人,他接过的案子当事人比他富的有得是,如拳王泰森。他作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利,无论被告是什么背景或种族。他说,自己这堂课下了以后,要立即赶到德克萨斯州,去为一对弟兄杀人嫌疑案的被告作辩护,因为在现场发现了若干重要的疑点,可以为被告的无辜作辩护。
德施沃兹教授在约40分钟雄辩的演讲以后,再次请在座的听众中认为辛普森有罪的举手,结果比开始时举手的人数的确有所减少。看来哲学家和法学家还真能以自己的智慧改变世人的某些看法。他说,这一结果跟他在许多场合演说以后的结果也基本一致。
当然,许多美国人的看法不会因为德施沃兹教授的雄辩而完全改变。就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审判庭上寻求公正。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样,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尽管辛普森的律师表示他可能无力支付这笔巨款,他将因此而欠下930 万美元的债务。但原告认为辛普森具有潜在的支付能力,他每年仅从出售他的名字、商标等获得的收入就可达300 万美元。
无论辛普森是否有支付能力,他必须要为此案付出经济上的巨大代价,从此很难再过上过去那种挥金如土的潇洒富豪的生活,学会重过他早年经历的平民的日子。
民事审判结果与刑事审判大相径庭,而两次审判陪审团的人种组成又成了关键之点。这一报道再度引起轰动,以致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而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从技术上说,民事法庭的判决不像刑事诉讼时对证据的要求那么严格,陪审团只要认为某种可能性是压倒性的,就可得出结论。判决的文字表达方式也比较委婉,只需认定辛普森经常殴打妻子,对尼、戈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并且对法庭撒了谎。民事案主要解决利益受侵害以后的赔偿问题,所以其惩罚方式只能是经济性的,对造成伤害者"罚他个倾家荡产",从经济上叫他"不得翻身"。此外,民刑两案实行不同的裁决制度也是一个原因。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和定罪"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即只要有点理由提出怀疑,就不能冒然定罪。
当然,根本原因仍在美国黑白种族之间那种根深蒂固的对立,这种对立估计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一些黑人出于天赋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摆脱了贫穷,成为中产阶级,甚至很富有,进入上流社会,但他们一般都搬出原来居住的黑人区,而留在那里的大部分人仍然是贫穷、教育水准低,犯罪率高。这是个综合社会体制问题。我在访问地处纽约曼哈顿北边的哥伦比亚大学时,特地翻过学校东面的一个小土丘,到离此不远的黑人居住区走了走。那里的环境卫生条件很差,街上可见便溺,到处都涂满了各种图案和文字。成群的黑人在街上闲逛,他们把大喇叭放在路边,大跳其舞,显然是群无业者。他们的生活是艰辛的。一些中国学生学者告诉我,他们大都有过被抢劫或偷盗的记录。
这是美国社会结构性的问题,一时间还不可能完全解决。所以,尽管辛普森早已离开了黑人群体,而成为一个远比广大白人生活更加富有的名人,但他仍然是黑人,在节骨眼上广大黑人仍然把他当作自己的一份子。通过此案所反映出来的黑人心理颇发人深思。
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辛普森案留给人们的思索是多方面的,许多问题涉及美国司法的根本制度。哈佛法学院的师生对此也多有讨论。我常加入他们的行列,有所收获。
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一个制度是完满无缺的。人似乎都想寻找一个理想的制度,包括政治和司法制度,但实际上做不到,甚至在享受其优点的时候,就得忍受其缺点。
当初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实行陪审团制度,这既是根据英国殖民地时保留的欧洲传统,也是为了防止被告受到不公正待遇。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在与外界几近隔离的审判期间,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事实,作出判断,其本意在防止法庭判决偏袒一方,特别是防止社会上有势力或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和集团干预司法。让非法律专业的平民参加审判,目的是使法律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保持一致。专家有时候过于专门化,他们实际上构成了一些特殊的社会团体,有可能与常人的生活脱节,所以有必要由普通公民来平衡专家,并维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
当然,陪审团制度也有缺陷。例如劳民伤财,选择陪审员的过程很复杂,一般案子要准备200 个公民,供法庭当场筛选,因而显得很繁杂。参与审理的陪审员自己也占用了太多的时间,尽管这是公民的义务,一般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仍然要花去纳税人很多钱,包括提供他们吃住,法庭要花更多的时间说服12个人达成一致意见,这要比法学家审案延续更久。而且,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认定证据和事实时可能不如专家那么地道,也不一定总是很理性,有时候可能会受情绪的影响。事实上,人在心理上总有偏向性,如种族、社团、阶层、社会地位、收入不同,是蓝领还是白领,都可能影响到对当事的同类人的判断。当然,专业法官也会存在一些偏见,但也许受情绪影响要小一些。这些偏见可能是人性的普遍弱点。此外,经过筛选以后成立的陪审团很像是一个小代议机构,如果没有广泛的代表性,比如在种族构成上是10黑2 白或者10白2 黑,那就容易有偏向,其中的少数人也容易被多数人的情绪所影响。
我的一些美国同学和教授都有参加陪审团的经验,甚至一些取得美国公民权的原中国留学生也履行过这一职责。法院从电脑随机抽出的名单中点到谁,谁就得到庭,经过筛选,包括律师询问其基本信念或态度,是否需要回避等。正式加入陪审团,就得履行作为公民对法治和社区应尽的义务。法庭要正式通知陪审员的雇主,必须在此期间照样支付给工资,否则便是违法。法庭每天只给陪审员不多的补助。
一位美国女同学告诉我,她去当陪审员主要是尽义务,因为基本没有什么收入,还要把大量时间给贴上。但她自豪地说,参加陪审团有一种做主的感觉,无论案子大小,她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有一种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感,在最后判决时她的一票是神圣的,别人无法更改。这是普及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因为亲自参与断案,听双方律师的激烈辩论,还要作出自己的判断,这种普法教育是活生生的,真正感同身受。
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出的陪审员,一般要求记忆力较好(因为在审案过程中陪审员不得做记录,只能靠记忆),理智健全,没有犯罪前科,遵纪守法,还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控辩双方在开始筛选陪审员时,可以各有一定名额的否决权,即不提任何理由便可以否决一些人,一般不超过6 人。此外还可根据一些理由,包括理智健全等标准来筛选,并通过询问候选人的思想倾向来否决一些人,如发现候选人有种族歧视倾向,在涉及不同种族之间关系的案子中便可以否决其陪审员资格。对于重要的案子,陪审员必须住旅馆,在审案期间,一般不准看电视、报纸,以免受记者和舆论所左右,也应避免受亲属、朋友和其他人的不当影响,只能看些与案子无关的文艺片的录像等。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之间也不得讨论案情,只能在最后投票前衡量全案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人说这种几乎与世隔绝的状况是最难熬的。辛普森案的陪审员便度过了漫长的百余日,判决完了以后,立即回家,如释重负,有一种解放的感觉。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大陪审团为23人,而一般案件陪审团均为 6-12 人。以前要求必须做出完全一致的决议,只要有一人投反对票,便是得不出判决。近年有些州也改变了这一要求,如改为可以11:1 ,10:2 甚至有9 :3 的。由于陪审员不是专业人士,只对一个具体的案子作判决,不像专业法官的判决要形成判例,或者像最高法院那样对影响美国生活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比如决定人工流产是否合法),这些专业法官的判决往往是微弱多数通过。陪审团只负责认定事实,法官则根据陪审员的判决来量刑。但有时候陪审团也作出一些量刑性质的决定。
这些特点便决定了美国陪审制度的独一无二地位。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是最普遍而坚定地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欧洲一些国家或者部分废除、或者完全不用普通公民陪审制度,如英国1933年以立法废除了民法中的陪审制度,只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保留陪审团制。德国则由专业的陪审员来参加庭审。我在与欧洲一些法律人士谈起本案时,他们对美国仍然这样大张旗鼓地采用陪审团制度表示有点不理解。
对于这种陪审团制度,的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首先,这是公民参与法治的一种方式,控辩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特别是社会上有权势的人,或者是因为家庭的联姻和亲戚关系,或者是因为平时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机会更多些,不可避免地会有形无形地相互护卫。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的确不好贿赂。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完全不可能。在挑选陪审员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回避,而成为陪审员以后便几乎与世隔绝。如果有人想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者进行威胁(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那的确很难,因为许多判决都要求全体一致,要想同时贿赂12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谈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个人将真相捅出来,行贿或施压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有时候,普通公民还会有一种逆反心态,你越是用权势来压我,我越是不买帐。所以,陪审团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司法作弊很难奏效。
由普通公民断案,法官在庭审中只起到一个主持人或程序协调人的作用,由抗辩体系的双方各自提供证人,出示证据,互相交叉询问证人,知无不言,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枉无辜。这是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本地有权势者,甚至是高级官员、大人物及其子女犯了罪,都由这样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断案,这的确有助于社会平等,防止少部分人成为法外特权分子。这也是美国人坚持采用陪审团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事实上,有人调查过,美国的法官与陪审团意见一致的判决在75% 以上,这说明大部分陪审团的判决与专业法官的判断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重审,那就要再选择新的法官和陪审团。
托克维尔曾经对美国的陪审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因此,这种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因此,他认为陪审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公民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此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16-317 页。)
来自法国贵族政治传统的托克维尔对美国的陪审制度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使人民实施统治和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任何制度的缺点都会逐渐暴露出来。普通公民断案能否避免情绪化,缺乏专业知识怎么办?十来个基本不具备司法、刑侦专门知识的公民,尽管可以得到法官的咨询和帮助,但最后判决权即操在他们手里,一旦陪审团的组成出现某种概率性的集中,比如像辛普森案的两次陪审团,黑白种族构成正好相反,那能否排除非理性和情感因素的干扰,妨害司法公正?这正是本案暴露出来的陪审团制度的弱点。
事实上,在辛普森刑事审判案以前3 年,也是在洛杉矶,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在警察殴打黑人罗德尼·金的案件中判白人警察无罪。美国基本不受司法和行政部门左右的媒体从私人那里购买了当时在案发现场拍摄的录像,立即在全国播放出来,引起黑人的强烈不满,形成了全国性的黑人暴动,数十人在动乱中丧生。法庭不得不重新审理此案,处罚了两名当事警官,才算暂时平息了事态。
由于陪审团制度的这种缺陷,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不再普遍采用陪审团制,只在有限的案件审理中采用。辛普森案之后,美国司法界再度讨论要不要废除陪审团制度的问题,由于在这个大案上的明显缺陷,要求改革这一制度的专家增多了一些,然而此事涉及修宪,事关重大。
利用陪审团感情上的弱点,辛普森刑事审判案的被告律师组颇为成功地大肆煽情,即打所谓"种族牌",煽动人们的种族对立情绪。他们找出洛杉矶警官中直接涉及此案的麦克·弗尔门的种族主义言论和作伪证的劣迹,历数洛杉矶警察局虐待黑人的不当之举。被告律师组特地让黑人律师约尼·柯彻恩在总结发言中当主辩人。他把洛杉矶的警官比作希特勒和虐犹狂,并对陪审团说:"警察腐败,欺压黑人,人们无能为力。但你们有办法,你们可以宣判被告无罪,这就可能给洛杉矶警察局一个警告。"这种煽情的"种族牌"尽管受到被告律师组中首席律师(白人)的异议,他在事后宣布再也不与柯彻恩共事,但在影响陪审团判决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金钱。尽管德施沃兹说辛普森不是个了不起的大富翁,但他毕竟出了一大笔钱。据不完全统计,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 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
能请出这么多名人出场者,在美国又能有几人?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这当然不是说,金钱可以买来正义,许多有钱有势的人犯罪后照样受惩罚。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哈佛大学的教授和社会评论家们公开在电视上讨论金钱在辛普森案中的作用。正因为他以高价请来了最有才华最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
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顺便说一句,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为此案付出了心血,瘦了十多磅,最后总结发言那一天,眼圈黑黑的,一副倦容,似乎老了不少。尽管不如辩方律师得到那么多出庭费,但她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
美国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大学教授和司法管理人员时这样问道,一般平民或穷人会有此案的结果出现吗?回答是:不能。举例说,一个穷人如涉嫌杀人案,政府只花两三千美元请个律师为嫌疑人辩护,这与辛普森近1000万的经费相差太大,因而穷人案件审得快而干脆。即便有所谓合理怀疑之处,也不大可能顺利地提出证据,并作充分的辩解。
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尽管不是万能的。辛普森在民事审判中就没有因为有钱而得到好处。
程序法治与改革之路
辛普森案的刑事判决令这么多美国人不满,但美国人对此事的实际反应仍然表现出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某些素质,特别是遵从程序法治的良好习惯。
这样一个引起满城风雨的大案,所得结果与大多数人的观点正好相反。而且是在媒体炒作了这么长时间以后,这么多人的情感和判断投入其中。如果是素质和忍受力差一些的国民,那就难免会出现社会动荡和破坏。
我仔细观察了周围人此后的反应。让我吃惊的是,基本没有出什么乱子。许多人在电视判决的现场只是轻声说了个"不",或者文雅地表示了自己的不满,但没有聚众上街闹事,要求重新审理或公开辱骂攻击法官和陪审团。辛普森当庭释放,回到自己的豪宅,也没有遭到什么攻击。这么大的一件事,竟然还算比较平静地过去了,的确令我惊讶。我惊讶于美国主流社会对于重大社会问题的心理承受力。
因为这一审判的过程是符合美国司法程序的,而尊重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原则。如果某个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而整个过程是符合所谓社会契约规定的程序的,那么,这不满的大多数就只能诉诸政治集体行动先去改变程序本身,在条件还不成熟时,也不会直接采取行动推翻这一结果。
这就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一个重要特点:不能为了某一个案件而径直违背更为普遍的程序。程序正义是西方正义观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的普遍性即在于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设置特权,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美国社会金钱固然重要,但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则仍然遵从普适的形式。
正因如此,克林顿总统也许不满这一判决,但他在结果出来以后,立即向全国表态,要求美国人尊重自己的司法制度所作出的决定,保持平静,并对受害人家属再度表示慰问。他要维持程序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我以前不太理解西方人何以将法庭的程序看得那么重。有的国家要求法官一定要穿黑袍、戴假发。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律师平起平坐,即使是证据确凿的杀人犯也要允许其律师作充分的辩解。我本以为这是一种文化习惯问题,经过仔细观察,才发觉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理念,即遵从程序正义。目的和结果的公正性必须以手段和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和保障。
在美国二百余年的法治过程中,人们已逐步习惯于按照司法程序办事。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了几种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应未经陪审团判决而定重罪,任何人都有受到公正审判而定罪的权利。法律制度又通过惯例和法规规定了陪审团的产生方式,即从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抽签选出候选人,然后由原被告双方律师进行盘查筛选。双方都有理由询问候选人的态度和背景,以防止存在偏见,需要回避者必须回避。双方都有权不需提出任何理由而排除一定数目的候选人充当陪审员。也就是说,只要我觉得看你不舒服,我就可以拒绝你当本案的陪审员。这样三选两选,便在辛普森的刑事审判中出现了这么一个种族构成比例与全体人口不符的陪审团。但其产生程序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这12人最终作出的决定同样是合法的。
当然,遵从程序法治并不表示僵硬不灵活。比如前面提到的黑人被警察殴打案,由于该案判决后出现了社会动荡的严重恶果,法庭不得不宣布重新审理。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包括法官提出要求,可以推翻旧的陪审团判决,重新审案。可见遵从程序法治在特殊条件下也受社会效果的制约。只是在现代,这种例外的确为数不多。我曾与美国师生说,辛普森刑事案判决后如果出现白人在各地制造暴动,恐怕也会宣布重审的。但美国主流社会的确还是遵守了程序法治原则,没有出现动乱。
美国司法制度主张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前,无论有多大的嫌疑,都暂时假定为无罪。该制度又是世界上最典型的对抗式辩论制度,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律师在法庭直接对立,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以保护各自委托人的权益。在此制度下,被告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质问任何一个证人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词。本案被告律师对洛杉矶警察的大肆攻击和对控方证人的大量质疑,也不能说就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此外,辩方律师始终不让被告以证人身份出现,这样就避免了控方直接盘问被告。被告可以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一切由律师代他说话,这也是美国司法程序所允许的。
当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没有沉默到底的权利,他必须回答原告律师的质问。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因为刑事审判涉及被告的权利更为重要,故在程序规定上更慎重些。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也是为了防止冤枉好人,这也与美国建国的历史有关。殖民时代被告受冤枉的例子使得独立后的美国更注重"枉"的问题,但因此而出现了"纵"的漏洞。一些罪犯因为受害人不能拿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而逍遥法外。这种历史形成的制度缺陷成了司法改革者讨论的课题,但实际改革涉及重要的制度变化,谈何容易。
司法界、政界和专业人士一直在考虑美国司法改革的问题。比如是否需要废除陪审团制度,对抗式辩论体系发展到极端是否合理(欧洲法庭便与美国有所不同)。但这些改革都涉及根本制度的改革,包括修改宪法。像民间拥有枪枝的合法性问题一样,陪审团制度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修正宪法需要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或是三分之二州议会的提议,并获得这些方面四分之三多数票的赞同。这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很难实现,在根本制度问题上形成一致或接近一致的改革方案,的确困难重重。就说这陪审团制度,虽有缺陷,但有不少人认为大体上仍然合理。一位退休法官说,在他任法官的14年中,只有一两件陪审团的判决在他看来是不合理的,可见该制度基本有效,没有必要改革。因为改了以后反而会失去其优点。美国一些法学家坚持认为,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一切其他的法律实践都围绕它而展开,就像铁屑围绕磁铁的两极而排列一样。无论是优点,还是缺点,它仍然构成了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又如枪枝管制,民间上亿支枪已成公害,虽已辩论日久,许多人组织了专门的团体向社会和国会议员游说,但至今仍然无法提出宪法修正案以取代现行的第二修正案。
美国司法制度的这些特点很难说全部都是优点,只能说是美国的历史和法治传统以及现实发展的一个综合结果。不同的文化处理法治的方式也会不同,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模式。然而,法治的基本原则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比如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正在于遵循程序正义,没有一个人或社会集团可以在所有重大问题上有最终决定权,不允许法外特权,个别人不得随意推翻法律,"口含天宪"。这里还要强调的是,在中文里,一些人将"法治"与"法制"相混淆。其实"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是一种社会统治的根本制度,与"人治"相对:"法制"指的是司法的形式、体制,如条文、实践形式,等等。两者有明显的含义上的区别。
我在美国目睹"世纪大案",也是了解美国社会和法治体系的好机会。通过电视转播而家喻户晓,人们对司法程序和法治的具体制度也有了直观的了解,成了一种普及法律知识的最大课堂。而在刑事判决后的大量评论又促使人们思考更深的问题,如实际的种族关系,打"种族牌"所造成的舆论后果。
洛杉矶一位激进的"革命军"成员在ABC "夜线"节目中公开攻击美国警察制度的非正义性,把洛杉矶警察说得一无是处。这种极端观点当然只是少数激进派的见解,大多数人对警察维持治安的作用给予基本肯定的评价。一些政界人士对如此大规模实况报道的副面作用提出了批评,建议今后应有所限制。
可是,电视台是靠收视率而生存的。报道的东西越有刺激性和争议性,收视率便越高。名人涉嫌杀妻,电视台大肆宣扬,唯恐有人不知。各大电视网均不遗余力地派出最强的记者现场采访,而各种肥皂剧、喜剧和脱口秀也以法官、被告、控方、证人中的一些著名角色为题材大加发挥,热闹非凡,竭尽推波助澜之能事。如此喧闹的媒体"狂轰滥炸"居然还没有引起社会骚乱,大概是受众们已经习以为常,有了很强的免疫力,看归看,不满归不满,但不会轻易付诸行动。
辛普森案是堂精彩的课,我从中学到了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美国的种族对立,法治的成熟,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人们对程序法治的尊重,以及其制度的一些缺陷。在此多元化社会,利益集团和种族团体更趋分化,因而全国一致的改革必步履艰难。美国社会治安的现状要求司法制度的某种改进,但种族对立又往往横生干扰。市场经济中金钱如何影响政治、司法,也是个复杂的课题。任何简单化的概括都可能导致片面性。
我国经济正在走向市场化,法治也在逐年进步。尽管中美两国文化相差较大,政治和法律体制也不同,但走向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不归路的我国人民,也要面对犯罪率上升,治安形势严峻,金钱干预行政和司法等问题。如何排除人情、偏私和情绪化断案,可不可以吸取陪审团制度的某些优点,比如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们的法庭上具有实质意义,如何让人们尊重司法独立和程序法治,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从太平洋彼岸的"世纪大案"的讨论中,肯定可以获得某些深刻的启迪和借鉴。
(转自:士柏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