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拆迁悲剧的根子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07:40

抚州拆迁悲剧的根子在哪里??

 

  公元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一起拆迁中三人自焚被烧成重伤。耐人寻味的是,这一恶性事件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开。官方的说法是,这不是自焚,而是拆迁户“浇汽油恐吓”,由于“风力作用”,“不料引火上身”。现场照片显示,在家属试图扑灭自焚者身上的火时,拆迁队伍在一旁淡定地围观。

  不用说我也知道,宜黄方面后续的说法无非是:第一,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建造客运站,这属于公共利益;第二,拆迁户漫天要价,要价300万元;第三,拆迁户是法盲;第四,自焚者及其家属情绪稳定。

  年初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正式文件至今没有公布,然而拆迁依然,一起接一起的惨烈事件也日益麻木了公众的神经。自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以来,关于拆迁的讨论非常多,地方政府拆迁的动力是什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乃不容挑战产权保护,民众可不可以“漫天要价”等问题我认为已经讨论非常清楚了,但这丝毫不曾阻止拆迁的铁流。地方政府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我看来,地方政府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拆迁就是具有正当性的,拆迁就是可以不征得拆迁户同意的。

  到底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歧义丛生、被广泛误读的问题。在逻辑上可以对公共利益做一个彻底的定义,符合所有民众的利益为公共利益,反之,只要不符合任何一个民众的诉求,就不能认定为公共利益。但在现实中落实这一原则,自然就困难重重了。现代社会民众的诉求是如此的多元,在民众中达成一致性意见自然就太困难了。比如建设机场算是公共利益么?对于不乘坐飞机的人来说,大概不会同意这种看法。当然反驳的意见也可以有,建设机场改善了交通将提升经济的运行,间接地也会对不乘坐飞机的人带来益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很难说某项活动就与某人绝对无关,无非是与人的利益紧密程度不同而已。但如此一来,公共利益就说不清楚了。

  本文无意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理论上的澄清,这不是一篇小文章能讨论的话题。但有一些原则是可以讨论的。其一,实现公共利益最可行的方式是市场化机制,无论任何活动,比如修建城市道路的征地,都是可以通过自由市场谈判来完成的,以自愿为原则的市场化谈判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达致民众一致同意的过程。其二,市场化谈判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成本,如果某项活动非常之紧迫,比如战争时期的征收、或如地震救灾时需要打通某条道路,不可能以旷日持久的谈判来完成的话,我认为政府是可以先强行拆迁而事后补偿的。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原则来处理公共利益,一是市场化机制,二是强制性征收机制。但二者并不是无论采取何种原则均可的平行性原则。现代政府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保护民权的工具,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理念。而采取强制拆迁原则是可能会伤及民众的,比如因战争原因征收了一栋房子,事后也给予了某种在外人看来不菲的补偿,但房主仍然可以提出这伤害了他的权利,因为这栋房子对他有特殊的意义,无论是什么价格他均不会出售,房主的这种诉求在现代社会当然应该是被尊重的,他的诉求与保家卫国并无高下之分,因为保家卫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他的诉求。

  因此,在和平年代,实现公共利益应该以市场化机制为常态原则,强制拆迁只能是例外原则。即通常情形下均应该实行市场化机制,强制拆迁只能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方可实施。对特定情形的认定,只能是与民权和人道有关,比如战争时期、发生巨大的人道灾难等特殊时期。这些特定的情形应该尽可能地在法律上一一明示,在面对某种不曾在法律上明示的情形时,只能是提交民意机构来决定。在当下这样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和平年代,断不能允许强制拆迁的发生,而应该采取双方对等谈判达成一致协议的买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