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地热矿泉实行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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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驻海南记者站  作者:孙秀英   阅读数: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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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据悉,该《修正案》已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此明确了地热水、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和法定矿种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对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实行严格的双重许可和双重收费制度。
记者获悉,《修正案》将原《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以后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必须取得双重许可,即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从而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地热水、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和法定矿种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立法保护地热水、矿泉水,将切实加强海南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全面推动旅游业、房地产业、冬季水上项目、医疗保健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注入新的内涵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