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江平八十自述:我为什么要呐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57:10

江平 陈夏红

我比较喜欢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搞了个“50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评选,把我也选上了。2008年改革开放30周年,很多媒体搞活动庆祝,比如《南方都市报》搞的“30年,30人”,以及体改委评选的 “三十年风云人物”,还有“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名杰出人物”,这些评选结果中都有我。2009年6月,《南方周末》搞了一个“中国梦的践行者”,也给我发了一个奖。

我觉得,这些活动一方面是有媒体在推动,而在这个推动的过程中,被评选出来的人物就打上了“公共知识分子”的标签。而公共知识分子,在今天这个环境下,在当局看来就多少有点说你是反对派的意味了。当然,频频在公共事件中发言,也会招致各方面的关注。尤其是如果稍微有点名气,那么有关部门就要留意你在相关活动里面起什么作用,关心你是不是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

2005年3月8日,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报告,我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现在没有专门对法学某些具体问题作深入的研究,但是我这个人又喜欢发表言论,什么题目都谈一些。”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我现在的思想状态。尤其是最近这十多年,我几乎不担任任何职务了,说话、做事也自由很多,对于我认为具有价值但又明显失之公平的公共事件,我也愿意以法学家的身份发表我的看法,此外,对于人权入宪、司法改革、物权法等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也比较喜欢发表意见。

我想,这可能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特色!

民法与宪法:谁先谁后

大家都知道,我的专业是搞民商法的。但是最近几年,我又跟修宪或宪政问题发生了比较多的联系,甚至让人误以为我跟宪法之间也有关系。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是涉及中国的宪政问题,我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

那么,民法与宪法到底有没有关系?且不说理论层面的争执,其实在立法实践中,尤其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已经涉及这个问题。反对 《物权法》的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振振有词地指责《物权法》违宪;那么,我们支持《物权法》的学者,则必须证明《物权法》没有违宪,我们当然要找出理由来。那么为什么说《物权法》不违宪呢?

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讲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之间的争论。在《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确实发生了一些争论,产生了某些隔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在我看来,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有些民法学者把这个问题说得太极端,他们认为从法律史的角度看,是先有民法,后有宪法。

先有民法,后有宪法,这个对不对?当然对。民法从古罗马时代就有,那时候罗马法很发达,而且罗马法体系中只简单分为公法和私法,还没有宪法。宪法完全是现代法学概念,修宪的问题、立宪的概念,这都是现代的概念。

但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先有民法,后有宪法,那么,民法是跟宪法当然没关系,所以,民法体系跟宪法体系不应该被同日而语。民法和宪法没关系?民法可以超越宪法?宪法学者听了这种说法,就感觉到有点刺耳了。

争执的实质在于,谈论这个问题的历史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就大相径庭。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民法是先有的,而宪法是后来的。而且,宪政是有宪政国家的概念时才有的。民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谁大于谁、谁高于谁。

所以我后来讲,《物权法》也好,民法典也好,整个都是受宪法来管。如果非要说民法和宪法是平行的,民法与宪法是互相独立的,这种说法肯定不合适。

我曾经对我国的宪政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我对宪政里面保障人的权利的问题,谈过一些自己的看法。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里面,当然也包括了财产权,所以任何国家的宪法里面,不管是声明保护私有财产,还是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哪种表述都是首先肯定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严格说来算不上一部好的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说宪法本身必然保护私人财产权。

民法里面,当然也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实际上,民法从产生之初,就以保护财产权为主,无论罗马法还是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是如此。

那么这么做,有没有保护人身权呢?后来民法学界就有争论,民法到底是保护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的学者说,应该先保护人身权;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该先保护财产权,人身权不是不重要,但在民法里面人身权不是最重要的。

在这种背景下,后来涉及人身权保护,西方国家大都是按照人权法院的体系来解决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人权研究是很重要的。

这就是中国和西方法学理念的差异所在。我们在《民法通则》中,将人身权内容单独成一章,规定隐私权、人身权、名誉权等内容。对于人身权侵权诉讼,也单独在普通的法院里提起诉讼。可是在欧洲国家,这些诉讼都是由人权法院审理的。

因此,无论涉及人的财产权还是人身权的保护,宪法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民法和宪法有很多交融点,而且,这些交融点是不可忽视的。

宪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三大权利:一是政治权利,二是社会权利,三是民事权利。我想对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作出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

政治权利指的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样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是我们最应加强的,这部分权利我们只在宪法中有规定,而没有单行法的保障。唯一有单行法的,只是一部 《集会游行示威法》。我们没有言论法,没有新闻法,没有出版法,没有结社法,这是很欠缺的。我们的宪法权利没有实际的法律保障。

那么社会权利当然比较多了,比如受教育权也好,劳动权也好,社会保障权也好,甚至包括被告之后的人身权利等。我想这部分权利,整体而言是在逐渐改善之中。

最后当然还有民事权利。这部分权利都是在《民法通则》里规定。正是由于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在宪法中仍然有很多不足、不完善的地方,所以,现在引起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焦虑。比如说违宪问题,违宪以后怎么办?我国的宪法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如果违宪了以后,是不能到法院里提起诉讼的。像前几年山东的齐玉苓案,考试录取后又被别人顶替,那么当事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了,能不能援引宪法条文用诉讼来保护呢?这是我国宪法中很大的问题。我也常常讲,中国的问题,实质上还是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

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2007年3月,重庆发生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对于这起拆迁纷争,我与舆论的主流观点并不一致。

我想,当时的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补偿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个人说了算,不能说只要个人的要求没有达到,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任何征收行为都是由行政权力来行使的。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征收的补偿不公正、不合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或者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认为仍然应当拆迁,那么我认为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至少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其他的办法。

目前,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如果大家都认为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对 《物权法》的曲解。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种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所谓理性的办法,就是在其他手段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最后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人们被政府野蛮拆迁行为的照片激怒了,从而把愤怒行为导向那种断水、断电、断交通的行为,而忽略了“钉子户”是否有充分依据抗拒拆迁。

当然,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正是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应当说,我们目前还缺少一个东西,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不合理,也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当政府制定一个有关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被认为不合理,这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而是针对所有公民的拆迁补偿办法,法院对这种起诉一般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所以说,法律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将来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完善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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