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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连载43:“既得利益集团”与“局部性和平演变”
邵道生
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7-6-21 10:44:03 http://guancha.gmw.cn
第4章  “既得利益集团”与“局部性和平演变”
(一)从本质上说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阶级斗争观点是理论中的一种。中国共产党依靠了它,嬴得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也使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获得了初步的成功,所以这一理论功不可没。
不过,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整个社会将阶级斗争理论当作治国的“纲”,一个又一个的意识批判运动,一个又一个的政治运动,而“文化大革命”又将这个理论推到了极端,由于它的存在中国就没有安宁过,中国社会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使广大的中国人民吃了很大的苦头,从此之后,这一阶级斗争理论的名声就不太好听,我们的社会便不由自主地远离了这个理论,如今的理论家一个个都离它远远的,惟恐沾了它的光。
这个阶级斗争理论究竟如何?凭心而论,错误似乎并不在这个理论本身,而是用错了对象,用错了时间,用错了地点,甚至将它作为治国的纲就大错特错的了。
其实,就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是缩小或是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至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是否始终存在某种阶级斗争,这里包括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是只靠引证前人的书本所能够解决的,大家可以继续研究。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也是客观的事实,我们不能否认,否认了也要犯严重的错误。”
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说得很中肯,很值得我们学一学。
依我之见,对阶级斗争理论,过去是极端夸大,而当前存在着这样的倾向:一是“缩小”,大家都对它故意的回避,有的干脆来一个彻底的否认;二是拒绝研究,拒绝研究在新的历史阶级斗争的存在,它的表现规律。
譬如,怎样解释当今社会泛滥的腐败现象?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很值得研究。很多人将寻求问题的答案瞄准了国外,用外国人发明的理论来解释,那个红得发紫的“寻租理论”就是一例。依我之见,用它来解释权力腐败就有点不伦不类。东西是自己的,将它租出去,寻点租金花花,又何不可?可是权力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吗?它是姓“公”的,就根本不存在租不租的问题。所以寻常人(如干部和群众)听了这个理论之后除了感到深奥、难懂之外,别无所获。我也算是一个文人了,但是思量了半天仍有一种别扭、灰涩之感。我问了一些对理论尚感兴趣的政府官员,问他们能不能理解这个“寻租理论”。他们的回答倒是很坦率:何必这样咬文嚼字呢,将一种谁都懂的“权钱交易现象”用一个很难懂“寻租”的概念来解释,何必多此一举呢?这位官员说得很坦率,用简浅的语言能解释清楚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是理论家的“能耐”,现在倒好,来一个颠倒,用一种谁都不懂的语言来解释大家关心的现象,将人们搞得稀里糊涂,这哪能算是理论呢?
我以为,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倒是能解释清楚这个最终能亡党亡国的腐败现象的。
譬如,过去我们常用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时期发生的“和平演变”现象。我看,这个和“和平演变”论并没有过时,前苏联不是舒舒服服地“和平演变”过去了。而中国呢?这个危险依然存在。主要危险来自谁?过去常说这种和平演变的危险可能发生在“第三代”身上,或是那些“知识分子”身上。现在想一想,这种想法幼稚得很,没有权怎么演变?所以邓小平同志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以这个“共产党内部”当然不是指广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干部,而是指一批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就在共产党内,就在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它们需要“和平演变”,希望“和平演变”,而且希望这个“和平演变”来得越快越好。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被“和平演变”了的制度去保障整个腐败阶层的利益。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耸人听闻,是故弄玄虚。不是的,这不是理论家的无病呻吟,也决不是理论家论说的一种理论可能性。恰好相反,这种“和平演变”在在一些局部地区已经变成了现实。譬如,举国震惊、举世震惊的湛江和厦门远华腐败大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地的被腐败分子窃取的政权性质发生了蜕变,地方的主要领导权被一小撮腐败分子窃取了,党的、公安司法的、银行的系统都掌握在腐败分子的手中,整个地区被搞得乌烟瘴气,简直就是腐败分子的乐园。请问,在这些地区究竟是谁专谁的政?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腐败分子的天下?是人民的政权还是资产阶级的政权?我想,只要头脑正常,这些答案是不难回答的。大量被揭出来的触目惊心的腐败黑幕清楚告诉我们,在这个问题绝对不能太书生气了。
在过去,我们经常用毛泽东同志的这样一段来提醒我们不要忘掉阶级斗争:“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己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现在重温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发现一点都没有过时,说得完全对,完全正确。看一看现实,如今的大腐败分子也好小腐败分子也好,说句良心话,有不少原本都是好人,都是“根正苗红”的人,都是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有不少真还是些“不愧为英雄的称号”的人,但是,因为思想上少了一根阶级斗争的弦,结果被“糖衣裹着的炮弹”击中了,被金钱、美女、权力迷了心窍,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就像成克杰、胡长清那样,成了不耻于人类的千古罪人。我想,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怎样防止这类悲剧重演?我想最好是不要忘掉阶级斗争的理论,它是一服最好的清醒剂。
邓小平同志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当今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总之,依我之见,“和平演变”是一种舒舒服服的“颜色革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二)“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不是虚的、抽象的,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一个是广东湛江腐败案,一个是福建远华远华走私案,一个是辽宁沈阳腐败案,涉及官员之多,层次之高,腐败金额之巨,问题之严重,影响之广泛实是触目惊心,实是震惊中外,它的确将当代中国的腐败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使人震惊,使人可怕,使人窒息。
那么,这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什么?我的一个“说法”是八个字:“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过去,一提“和平演变”这四个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总是觉得很虚很抽象,总要拿前苏联的例子来教育大家,总是说“和平演变”发生的可能性……总之,因为没有切身的体会,听到也后来就听烦了,听腻了,教育的效果自然就不好。
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已经变质了,中央的什么口号来了他们应付一下,平平淡淡,也不反党,可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停滞、腐化、堕落,这不是变质?”将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三案与刘少奇同志的这段话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个“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的“变质”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很现实也很生动,为此,我就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和平演变”已经不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了。
在湛江走私案中重要涉案人员有湛江原市委书记陈同庆、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湛江市原“打私办”主任郑炳林、湛江公安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政委陈恩等。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二十五宗案件的事实,并且一审判决八十四名被告,其中十一人被判死刑。在案中涉及有市委副书记、海关关长、公安局局长、银行行长及武警等干部也参与和受贿赂。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三十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三百亿元,数字相当巨大和惊人,到后来还牵出一个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在沈阳腐败案中,除了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省长助理、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慕绥新和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外,还将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内的一批“蠹虫”挖了出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周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泰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赵士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田英杰,市财政局办公室原主任马声等。
谁敢说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那时的湛江、厦门、沈阳政权还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是共产党性质的政权?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
的确,谁都不敢说,也没有这个胆量说。为什么?因为在他们控制下的政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蜕変,他们保护的是腐败分子的利益,保护的是大奷商的利益,保护的是靠走私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的是黒社会(或黒社会势力)的利益,成了他们的“黒后台”和“保护伞”,譬如,在沈阳市一度呼风唤雨,为非作歹的刘涌,就在他们的保护下由昔日一个地痞流氓摇身成为拥有资产总额达数亿元的嘉阳集团董事长。
的确,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也有一套监督系统,有纪委、监察、法院、公安等等,但是,遗憾的是就些系统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都只是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工具,他们只对自己的顶头上司负责,他们不敢、不可能、也没有就个能力对腐败了的顶头上司进行监督或是惩罚。为什么?因为这些执法或专政机关內的领导者本人,或是蜕化变质腐败分子的“自己人”、亲信,或是被威逼利诱后被拖下了的。想一想,当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失去了它应有的职能之后,是属什么性质?不是“和平演变”又是什么!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这些案子不仅仅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而是共产党的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与“有钱人”勾结起,是“红道”、“黄道”和“黑道”这三股势力勾结起来了,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性腐败势力”,这就是说,当今的反腐败,已经不是在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出一个就抓一个,不会很费什么劲的,可怕的就是腐败分子“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构成了一种“势力”,形成了一种“气候”,问题的性质就而同了,若是这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总头头是当地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之严重,它会轻而易举地将一个单位的“面貌”改变了过去,变成了腐败分子的天堂,变成了蜕化变质分子的乐园,若是在这些单位反腐败,那就显得异常之艰难。
(三)可怕的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
其实,我们再往深处想一想,湛江腐败案、厦门远华腐败案和辽宁慕马案等这些大案、要案,不都是由一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组成的吗?这不就是“放大”到地区一级的“窝案” 、“串案”吗?与一些“单位性”的“窝案” 、“串案”相比,其不同之处就是它的腐败级别更高,腐败的后果更严重,腐败的影响更恶劣,腐败的势力更强大,我们反起腐败来就更困难。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种现象,对这种“地区性的‘窝案’、‘串案’ ”,非得要中央“插手”不可,非得要中央组织抽调全国的“精兵强将”,非得要花上很长的时间去查不可,非得要花大力气去排除各种各样的腐败势力干扰不可,非得要……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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