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区湖光西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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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6-19
因市区湖光西路区域(泉安路水路学路口至市政府)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根据《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该区域的概念规划,对市区湖光西路区域房屋实施拆迁。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文)和《晋江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本工程房屋拆迁由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拆迁人)组织实施,改造安置区域的开发建设以公开竞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主体。
3、拆迁工作实行四公开(实施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公开),一监督(由各界人士代表和被拆迁户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
4、拆迁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
二、拆迁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东至泉安路,西至规划南山北路,南至玉堂街、实验小学北侧,北至规划湖光西路。
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基本规定
1、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拆迁人、评估机构和测量单位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测量单位现场查勘。
2、根据改造区域的实际,持有如下材料原件的,如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按完全产权进行评估补偿:
⑴有权机关批准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⑵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书(如土地房产所有证、批准用地文件、土地动用证、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等)。
⑶市人民政府、原晋江县、原青阳镇政府出具的非法占地建房清理凭证及相应的缴费凭证。
⑷因泉安路5.8公里拓宽,经原晋江市东干道建设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联建图纸。
3、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清晰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作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
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按现行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
5、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如被拆迁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6、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7、拆迁改造实行“先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者,先选房安置”的办法。
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发给“搬迁腾空验收证”,凭“搬迁腾空验收证”在搬迁腾空当日进行公开抽签,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
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经晋江市侨台外事局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在房屋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当日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同一工作日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华侨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补偿安置证”的顺序号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
被拆迁人应在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证”之日起30日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选择产权调换的,还须签订产权调换意向协议书)。逾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者,已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证”作废,待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时重新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证”。选房安置时按新发放的“拆迁补偿安置证”的顺序号,在拆迁人指定改造区域的安置区内,选取产权调换房屋。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如果多层建筑单元住宅数量不能满足调换需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小高层建筑单元住宅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
8、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全部拆迁补偿费。
9、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须就拟调换房屋的类型(区位)、套数(间数)、面积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意向协议书。
10、产权调换采取“调换相应面积、差价互补、限定扩购幅度”的办法。
⑴产权调换价格结算详见附表四。
⑵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补偿金额(不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暂不发给被拆迁人,待被拆迁人选房时进行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⑶被拆迁住宅面积超过拟调换单元住宅面积者,要求扩购一套单元住宅,其超出面积必须达到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未达到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⑷被拆迁经营性店面面积超过拟调换经营性店面面积者,要求扩购一间新建经营性店面,其超出面积必须达到所要扩购经营性店面面积的1/3;超出面积未达到所要扩购经营性店面面积的1/3的,超出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11、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者,拆迁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并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二)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1、经营性店面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
2、根据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沿泉安路、李厝街、原锦绣街、草墟、下车头、洪厝埕的临街(路)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认定为经营性店面。
3、经营性店面面积以沿泉安路、李厝街、原锦绣街、草墟、下车头、洪厝埕的临街(路)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开间×进深计算,进深认定不超过10米。
4、沿泉安路的经营性店面拆迁后,在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优先选取新建沿泉安路经营性店面。沿李厝街、原锦绣街、草墟、下车头、洪厝埕的经营性店面拆迁后,调换到玉堂街北侧、内街的新建经营性店面。
5、因泉安路5.8公里拓宽拆迁,经原晋江市东干道建设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但尚未建成的水路学路口联建楼用地,如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按同地段经营性店面的用途,评估其土地价格。具体补偿安置根据已批准图纸上载明的店面间数和店面面积,以15000元/平方米的调换价格,等面积等间数调换沿湖光西路新建经营性店面;如选择的调换店面面积超出批准图纸载明的面积,超出面积部分的调换价格按18000元/平方米计算。
(三)住宅的补偿安置办法
1、持有完全产权的住宅房屋,按评估结果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到新建单元住宅。
2、因泉安路5.8公里拓宽拆迁,经原晋江市东干道建设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但尚未建成的水路学路口联建楼用地,如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根据已批准图纸上载明的住宅面积,等面积调换单元住宅。等面积调换价格按多层建筑1800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20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等面积部分调换价格按多层建筑2100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2400元/平方米计算。
(四)文物和寺庙的补偿安置办法
1、拆迁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需要拆除或迁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的机关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另行妥善处理。
2、宗教活动场所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支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
⑴经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寺庙,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合理补偿,并协助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对寺庙进行妥善处理安置。
⑵未经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寺庙,由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四、奖励办法
1、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者,按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时间分时段奖励,奖励办法详见下表:
1、           单位:元/平方米
腾空搬迁并签订
协议时间
货币补偿的奖励金
产权调换的奖励金
住宅
店面
住宅
店面
动迁时间第一个月
400
2000
150
500
动迁时间第二个月
350
1500
100
400
动迁时间第三个月
250
1000
50
300
如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者,不能享受以上奖励金。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书者,由拆迁人按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根据改造区域内实际情况,对于超出批准建设的面积部分(包括未经批准的建筑),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者,按以下优惠措施分别处理:
⑴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经原市规划建设局(包括原市建设委员会)、原青阳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翻建房屋,批准建设的面积部分,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超出批准建设的面积部分,按评估结果的80%给予补偿安置。
⑵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经原市规划建设局(包括原市建设委员会)、原青阳镇人民政府审批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翻建的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评估结果的60%给予补偿安置。
⑶1998年晋江市人民政府7号通告[晋政(1998)告7号]发布后,依据晋江市区1∶500地形图(1998年5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抢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根据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的情况,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不超过评估结果的40%。
4、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拆迁过渡补助办法
1、搬迁过渡方式: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拆迁过渡期限:36个月。
3、搬迁补助费发放办法:
⑴发放标准:按附表三计算。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搬迁补助费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
4、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
⑴发放标准:按附表三计算。
⑵发放时间:从被拆迁人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间开始,发放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时间后3个月为止。
⑶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因拆迁人的责任,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的,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拆迁人的责任,未按拆迁人的规定办理入户安置手续,超出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时间3个月,从逾期之月起,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5、经营性店面(正在经营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被拆迁经营性店面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6、工厂、仓库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被拆迁工厂、仓库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7、拆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拆迁时房产租赁纳税凭证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租金补偿,租赁关系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六、特困户的补偿安置办法
1、特困户的认定办法:在拆迁范围内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公示后,报晋江市区湖光西路区域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审批后确定。
2、补偿安置办法:参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或优惠进行安置。
七、本实施方案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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