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瀛海镇镇区西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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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瀛海镇镇区西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2010-01-22 18:38:36)转载 

大兴区瀛海镇镇区西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及相关拆迁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拆迁的拆迁人为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拆迁范围:

  东至:104国道        南至:工业区北街 

  西至:凉凤灌渠        北至:规划市场环路 

  第四条 拆迁人应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的立项报告、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委托书、拆迁资格证书、资金证明等文件,由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拆迁评估、拆迁服务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评估报告、拆迁方案、拆除方案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解释。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或复核申请。

  第七条 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人两份,被拆迁人一份,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置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由拆迁当事人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仍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本次拆迁采取房屋定向安置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宅基地合法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合法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参照北京测绘设计研究院2002年10月的航空拍摄的影像图确认宅基地范围。

第十二条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认定。

合法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未经批准的二层及以上部分(含二层),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该地区基准地价为12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据实取值(大兴区一般取1.3)。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装修、附属物实行限额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47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先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出补偿价款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然后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选定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协议。

  第十五条 选择定向安置用房的原则

  以确认的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为选择定向安置用房面积的基数。先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家交房后,优先选择定向安置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定向安置用房价格

所购定向安置用房与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格2500元/平方米计算;所购安置用房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的套内不可分割部分(限20平方米之内),按优惠价格3000元/平方米计算。(以上价格不含楼层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1套或多套定向安置用房,选购定向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之和。

选择多套安置房,优惠价按单价最低的一套房计算。

  第十七条 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大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待定向安置用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

  定向安置用房总价款小于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章 拆迁奖励与补助

第十八条 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奖励性补偿款的计算

合法宅基地面积75%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面积75%至90%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工程配合奖5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给被拆迁人周转费,每月总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足。发放时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至通知入住后三个月(先行发放24个月的周转费);放弃购买安置用房的(含部分放弃的),周转费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 搬家补助费依据被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第二十三条 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补偿。

  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为:具备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距本次公告张贴之日满一年;能够出示纳税票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同一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且张贴公告时仍在经营中。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600元/平方米的弃楼款,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 自愿选购定向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剩余面积也按上条的原则发放弃楼款。

  第二十六条 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各种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