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59:36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1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区成立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拆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  拆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相城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发放。
第六条  区建设局对全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拆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各镇、街道、区拆迁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将带坐标的拆迁范围红线图、拆迁文件抄送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会同房管、国土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权证的手续。
第七条  对拆迁房屋的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管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10%+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
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权面积);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和区位补偿的计算方法参照第十条;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区位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区位补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按非住宅区位基准价的60%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苏州市公布的正在适用的重置价格标准评估确定。
区位基准价由区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制定报区政府,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
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安置房面积的核定根据 “拆一还一”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核定。
结算标准(方法):安置房安置在核定安置面积内的,按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核定安置面积时,超过核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也按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差额建筑面积补偿应依据:(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0%×差额建筑面积,增加补偿金额。
安置房安置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及相关的楼层环境差价均由区房管局会同区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四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工业仓储业和办公用房等,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十五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如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拆除辅助房屋给予重置评估值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提前搬迁等奖励措施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组织与协调
第十七条  建立协调机制,分工合作,系统化运作房屋拆迁工作,切实解决拆迁工作中的难题。
区规划分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做好全区安置规划,审定安置小区建设方案并办理规划许可和工程许可手续。
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土地收回及供地手续,并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队伍的招标、施工许可以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区房管局负责安置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会同区物价局做好区位基准价的发布工作。
区信访局接待因拆迁问题而上访的群众,宣传解释我区的拆迁政策。
区物价局会同区房管局核定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安置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并会同房管局做好区位基准价的发布工作。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拆迁项目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区公安分局、城管局依法保障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金融机构、拆迁人、区建设局三方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协同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拆迁管理及实施过程中,遇有疑点和难点,应及时向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会审后,确定解决办法。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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