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18:33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拆迁政策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第三条 拆迁范围
第四条 拆迁方式
本项目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并结合定向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
第六条 拆迁评估及拆迁服务
本项目拆迁评估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及专业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金额.
本项目拆迁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解释拆迁补偿方案,完成动迁工作,并负责协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七条 拆迁期限
以北京市区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八条 拆迁对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九条 拆迁补偿标准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关于未来科技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2250元/平方米.
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2009年10月1日以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提前搬家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14天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万元提前搬家奖.
(二)工程配合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3万元工程配合奖.
(三)周转费
在拆迁范围内注册户籍人口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自拆迁当月起给付周转费,到2011年12月31日止).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屋,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75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
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享受周转费.
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不享受周转费.
周转费的发放时间从搬迁时起至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后3个月止.周转费第一年每半年发放一次,第二年起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搬迁补助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偿费用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付.
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六)困难补助
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七)其他补助
拆迁范围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费用,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根据《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内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1.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使用权人或宅基地审批表记载的使用权人为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面积或宅基地审批表审批的面积为准.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审批表的宅基地按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实际测量面积认定.
2.如被拆迁户宅基地使用权证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与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统一、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附图计算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使用面积不符的,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面积进行认定.
3.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实际测量面积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不存在超占、违占现象,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认定.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位置
位于镇(以规划最终确定位置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房屋户型
以规划审批和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购房资格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并且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人员具有购房资格.
(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1.户口是由拆迁范围内直接转入学校的在校学生;
2.参军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服义务兵的现役军人;
3.有结婚证,其中夫妻一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另一人因政策原因户口未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4.服刑、劳教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服刑人员.
(三)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1.户口迁入本村,但祖籍不是本村村民、不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在拆迁范围内又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人员;
2.截止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新儿.
(四)其他:
(1)有房无户口的,一宗宅基地可享受一套两居室认购面积,购房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2)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并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儿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六条 安置房购买标准和价格
(一)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二)每宗宅基地可享受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三)安置房购买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因户型原因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平方米(含)以内,每平方米加收100元;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20平方米(含)以内,每平方米加收200元;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安置房购买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可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照放弃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安置房购买的挑选原则
原则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第十八条 关于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一)凡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必须合并登记购房.
(二)子女、父母、岳父母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以上拆借只能一次性拆借.
(三)所发生拆借问题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而且需要填写拆借证明.拆借证明作为《房屋安置协议》的附件一同存档.
(四)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情况均禁止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第十九条 结算方式
1.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认购书》并搬迁后,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与房屋安置认购书确定的放宽差价支付给被拆迁人.
2.如被拆迁人放弃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材料备案,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后,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3.搬迁楼购房款计算方法:
搬迁楼购房款=搬迁楼购房面积×搬迁楼优惠住房面积价格+超出优惠面积部分价格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置方案应到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备案
丰台区拆迁奖励及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种的第九条“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区房屋拆迁市场,统筹指导我区各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助标准,结合我区现行的补助标准和实际情况,我委对丰台区的拆迁补助标准提出一下意见:
(一)    工程配合奖
工程配合奖补助标准为每户5——8万元,以环路为界,二环路至三环路范围内每户补助标准为8万元;三环路至四环路范围内每户补助标准为7万元;四环路至五环论范围内每户补助标准为6万元;五环路以外每户补助为5万元。
(二)    低保户补助、残疾人补助
低保户补助标准为每证3万元;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证3万元;原则上,对同一个人,上述补助不能重复计算,可视其家庭实际困难情况酌情处理。
(三)    大病补助
对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累大病给予5万元/人大病补助,但必须有正规医院的病例及证明。大病种类入下表所示:
大病补助病种统计表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恶性肿瘤
14
双目失明
2
急性心肌梗塞
15
瘫痪
3
脑中风后遗症
16
心脏瓣膜手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9
严重帕金森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20
严重三度烧伤
8
记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9
良性脑肿瘤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3
语言能力丧失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4
中兴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深度昏迷
25
主动脉手术
13
双耳失聪
(四)    临时过度、周转补助费
临时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万元,有安置房源的项目按会前期限给予周转补助费500元/人/月。
(五)    有线、电话、空调、宽带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
2、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
3、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终端300元。
4、宽带补助200元。
(六)    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费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以环路为界,二环路至三环路范围内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500元;三环路至四环路范围内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200元;四环路至五环路范围内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000元;五环路以外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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