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如何理解股权收购 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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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如何理解股权收购
发表日期:2010-08-04  

问:财税〔2009〕59号文下发后,我也认真地学习了文件精神,但是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还是不能深刻理解。打个比方,现在假设有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其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股权占比为80%;丙公司也向乙公司投资,股权占比为20%;现在丁公司欲收购乙公司的股权以控制乙公司,因而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转让其拥有乙公司80%股权的76%。那么,对于这一个案例,丁公司是股权收购企业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我想问的是:其一,甲、乙两公司中哪一个是被收购企业?其二,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那么该股权收购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否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天恒企划  刘飞宇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所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由于财税〔2009〕59号文在界定股权收购概念时,以括号的形式特别注明另一家企业就是被收购企业,同时在其后又强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因而,如果仅从59号文所进行的解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收购企业向谁收购,所收购的股权必须是收购企业试图进行控制的企业的股权。也就是说,收购企业既可以向被收购企业收购股权,也可以向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收购股权。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收购的股权必须是被收购企业的。分析至此,我们也就可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了,即甲、乙两家企业中,甲公司只是乙公司的股东,是乙公司的投资者,不是被收购企业,因而被收购企业只能是乙公司。
在知道谁是被收购企业以后,对问题中所述企业收购能否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也就比较容易判断了。由于甲公司只是拥有乙公司80%的股权,在此次股权收购中,甲公司转让的只是其拥有的80%股权中的76%,这也就意味着,经过收购后,丁公司实际上只是收购了乙公司60.8%(80%×76%)的股权。而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满足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股权收购除了要求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等条件之外,还同时要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60.8%显然是低于75%的,因而本收购案不得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也就是说,甲、丁两家公司都不得享受财税〔2009〕59号文所规定的税收优惠。

                                                                          (胡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