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房地产企业如何结转销售收入 纳税人俱乐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46:25
房地产企业如何结转销售收入发表日期:2010-09-29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有如下问题向专家q请教:在现销方式下(商品房已完工),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且收款时间分别约定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某个时点时,则:
1.税务申报营业税是按实际收入数还是按总价作基数计算申报?
2.企业在当年结转销售收入时,按当年实际收款数还是按销售合同总价结转收入(未收部分挂应收账款)?
3.企业所得税是按实收数结转收入(对应按实收除以总价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还是按总价结转收入和成本?能举例用数据说明最好。
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铭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的“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可见,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于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合同约定,既不是按照实际收取款项数额确认,也不是按照房产售价总额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看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收入的金额和时间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与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区别。对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实际是先交付开发产品再按合同约定收款的销售方式。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也不挂“应收账款”,而是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这句话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分期收款销售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既不是在房产交付时一次确认收入,也不是在收齐全部房款时再确认收入,而是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收入;第二,购房人较合同约定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三,购房人较合同约定日期晚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把合同约定款项计入“应收账款”科目。
3.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入进度相应地结转成本。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栋写字楼,售价1000万元,开发成本840万元,合同约定,售楼款分为两年四次交付,写字楼已交付买方,第一期楼款250万元业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按税法要求的会计处理是:
①把写字楼交付购买方时:
借: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840万
贷:开发产品                   840万
②收到第一期楼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万
③开具售楼发票,计算应交营业税(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5万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12.5万
④同时,结转成本:
销售成本率=840÷1000=84%
本期销售成本=250×84%=21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210万
需要指出的是,税法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则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应收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对于税法与准则的差异,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刘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