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经营城市”的恶果-刘永仁-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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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正文

卖地“经营城市”的恶果

标签: 房地产  土地出让金  拆迁  房价  分类: 永仁观海 2010-05-05 18:28

   从2010年开始,除公共财政收支预算外,国务院还向全国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中,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首次公之于众,将地方政府普遍依赖的“卖地收入”曝露于阳光之下。

   在地方的基金预算收入当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大头,根据预算报告,预计2010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16150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达13655.17亿元;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税收合并计算,房地产各类税费收入则达到地方财税收入的50%以上。

   很多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口号,运用行政权力大量征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规模,竭力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土地带来滚滚财源,政府官员收获政绩。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过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6.61%;而到2003年,这个比例就达到了55%。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竟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0%,导致赤裸裸的卖地财政。

   地方政府之所以对“卖地生财”情有独钟,乐此不疲,其重要因素是我国现行分税体制设计不合理。而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思路,正是导致当前房价高企的根本原因之一。在当前的税收结构下,地方政府的收入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这种收入结构不改变,很难要求地方政府坚定抑制地价上涨。

    土地出让金,一般而言,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从理论上说,实际上是土地使用者提前70年向政府——也就是地主,缴清地租。所以,现在财政部即将推出的物业税,是非常没有道理的。因为,物业税从性质上说,应该是财产税,征税对象,只能是土地产权所有者。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以及下面矿藏最终所有权都归属政府。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出售了70年的土地使用、收益和转让权,等于将未来70年的地租一次性收上来。再收的理由是什么呢。天底下,哪有佃农给地主缴财产税的道理?我们过去革命的理由就是“打土豪,分田地。”让耕者有其田。历史轮回,我们分田到户没几年,就又通过办人民公社的名义将其全部充公,彻底剥夺。改革后又将充公的土地卖70年的使用权,如今又要在使用权的基础上再收财产税。可谓巧立名目剥夺之极。试问这个国家到底是谁的国家?土地又是谁的土地?

     所以从法理上说,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竭泽而渔的行为。因为每届政府也就五年,地方领导决策的出发点和边界,也就五年,考虑到连任,顶多十年。现在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将70年的收益全部收入囊中,等于占了后面若干届政府财政的便宜。这样的便宜事,换谁当地方领导,都会这么干。这也是地方政府强烈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根本原因。其实现在让现在的高房价下来,只需废除国务院“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禁止自由流转”的 “双禁止”规定即可。

    中国目前的城镇化率已经达45%,国外城镇化进程的经验显示,一国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时候,将会停滞下来。按目前中国城镇化速度和国外的经验,这也意味着,中国地方政府财政吃土地出让金,还能吃上十年左右时间,因为到2020年附近,中国城镇化率可能稳定在70%左右。那时,不是有没有地可卖的问题,而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地步,建设用地需求急剧萎缩,即使那时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估计也卖不出什么价来。这十年中间,还不算上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给土地财政带来的冲击。不知到时我们的各级政府官员又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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