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权属不清的林木,应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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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权属不清的林木,应如何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 湖北林业网 更新时间:2008-1-16 9:12:27 字体显示:【大】【中】【小】

【案情简介】某乡甲村与乙村以公路相隔,由于修筑这条公路时遗留的两村的土地权属争议没能解决,致使两村对当时栽种在公路北侧的21棵杨树的归属发生争议。此后两村先后分别将这部分存有争议的树木承包给本村村民。2002年麦收前,甲村承包人韩某伐树时,乙村出面干涉,经乡政府调查处理,确认西头7棵树甲村所有,其余14棵树因证据不足暂未确认归属,但言明在权属未明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和处理。2002年7月,韩某又持甲村村委会的介绍信,以采伐“争气沟”上的树木为名,从某乡林业站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存有争议的地段上采伐杨树5棵,被乡政府发现予以制止。据此,县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韩某作出处罚决定:一、对韩某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计460元;二、责令韩某限期在原采伐地点补植树木10棵,并保质保量,树权待争议解决后确认。韩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宣判后,林业局不服,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韩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存有争议的地段上采伐林木,违反了森林法,实属滥伐行为,县林业局对其处罚是正确的,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维持林业局对韩某滥伐林木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行为人砍伐有权属争议的树木而引起的林业行政案件。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的,按滥伐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本案中,韩某编造借口,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存有争议的树木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乡林业站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审查不严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

二、如何处理林权争议?《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本案中,甲、乙两村由于修路时遗留下两村的土地权属争议没有解决,致使两村对公路一侧的树权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属于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争议。虽然甲、乙两村先后分别将这部分有争议的树木承包给本村村民,但这部分树木的所有权依然没有改变,所以原先两村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争议并没有演变成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对方村集体之间的争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这种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