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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业务知识问答
2006年08月19日
48、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是什么?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组发[1988]10号)
5、老干部的含义及范围是什么?
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目前我们所称的老干部,一般是指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会不断产生新的老干部。([78]组通字40号)
6、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7、“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中,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23、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24、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此条可参照组通字[1994]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2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离休后,能否提高待遇?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
26、哪些干部离休后不能提高待遇?
1949年1月以后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已离休的干部,不提高待遇。(组通字[83]29号)
27、提高为司局级或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是享受正职还是副职的待遇?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39、有关对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文件是什么?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的《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1979]劳总薪字第24号和[1979]财事字第85号)。
1、什么是老干部工作?
老干部工作,概括起来说,就是执行、检查、协调和落实党和国家对退下来的老干部的学习、生活、医疗保健、发挥作用、文化娱乐、丧葬优抚等政治、生活待遇作出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以及老干部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老干部工作部门和队伍自身建设等诸方面工作的总和。
2、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3、各级党委应如何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0]5号)中明确指出: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如何发挥老同志政治优势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解决老同志生活困难等问题。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
4、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什么?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休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2)负责做好离休老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离休干部为四化建设承担力所能及的任务,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及时宣传和表扬离休干部的好人好事。 (4)负责组织离休干部的疗养工作,搞好活动场所,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 (5)对离休干部进行家访和组织慰问活动,经常了解离休干部的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6)按有关规定编制离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预、决算。(7)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与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8、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中规定: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沟,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9、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
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10、涉及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文件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
11、 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对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12、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组通字[81]40号)
13、对落实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有何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及时向退(离)休干部传达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要情况。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组通字[1999]31号)
14、怎样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切实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好。三是要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狠抓落实。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建设,把活动中心建成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15、我市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有哪些规章制度?
2001年2月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穗老字[2001]35号)提出了七项制度:(1)通报情况制度;(2)走访、慰问、征询意见制度;(3)就地就近参观制度;(4)参加会议制度;(5)阅读文件制度;(6)评选表彰先进制度;(7)听取工作汇报制度。
16、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离退休干部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6)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7)协助党政有关部门做好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参考《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组通字[1997]10号)
17、如何搞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2001年2月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穗老字[2001]35号)指出:(1)离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独立建制,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退休干部组成联合支部。建立党支部要本着因地制宜、便于集中、便于联系、便于活动的原则,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党员多的单位可建立党总支,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党支部活动要做到有学习场所,有活动经费,有计划内容。(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每两年换届选举一次。当支委会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以保证支委会的组织健全。支委会成员应由党性强、威望高、作风正派、身体较好、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老同志担任。(3)选配与培训好党支部书记。要从离退休干部党员中选配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有奉献精神、敢于负责、身体好、有威望、公道正派、表率作用好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并且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他们从事党务工作的认识,学习掌握支部工作的方法。要对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要将老干部党支部书记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计划,分级负责,对老干部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并作为制度坚持下去。
18、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2001年2月中共广州市委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穗老字[2001]35号)提出了五项制度:(1)组织生活制度;(2)学习制度;(3)报告工作制度;(4)联系党员群众制度;(5)外出外来党员管理制度。
19、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就近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劳人老[1983]18号)
20、对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78]组通字40号、中组发[1980]75号)
21、国家对搞好老年教育有何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22、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可否提高待遇?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19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第047号)
28、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改办?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83]侨政会字第054号)
29、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是否收回?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劳人老函[1987]5号)
30、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31、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劳人老[1982]10号)
3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国发[1993]79号)
33、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离休干部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国发[1993]79号)
34、今后,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国发[1993]79号)
35、如何发放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国发[1982]62号文件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国发1993[79]号)
36、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能报销。(劳人老[1983] 20号)
37、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劳人老[1982]10号)
38、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及离休费等问题有何规定?
离休干部因私去港澳地区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离休干部因私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要求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因私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假期内,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凡因私事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旅费、在国外及在港澳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因私出国及去港澳期间去世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劳人老[1982]42号)
40、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劳人老[1982]10号)
41、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劳人老[1982]42号)
42、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是否可以?应向哪些申请?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要求在国外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43、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和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去港澳地区的假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劳人老[1983]20号)
44、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劳人老[1983]20号)
45、离退休干部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其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等是否发给?
在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劳人老[1983]20号)
46、已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其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劳人老[1983]20号)
47、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如何保存?
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49、什么叫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50、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可到哪些地区?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国发[1980]253号、国办发[1983]96号)
51、易地安置的手续如何办理?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关系。(国办发[1983]96号)
52、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53、我市副局级以上干部的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1)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到市委老干部局领取“副局级以上干部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到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处购买退休证,按要求填写后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2)带齐市委组织部批准退休批文、副局级以上干部退休审批表,持退休证到市委老干部局办理登记手续;(3)办理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副局级干部退休,需凭审批表、批文、退休证到市委老干部局办理提高医疗待遇手续;(4)凭退休证到广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办理活动证,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办理公园证。
54、2005年,给企业和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有何规定?
(1)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级别、待遇增加离休费。标准:(略)。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仍享受每年7月份社会统筹养老金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按上述标准只补足差额部分金额。(2)增加离休费的经费来源由市财政统一解决。(3)这次增加离休费属国家规定增加离休费项目,可以计入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基数。(4)各区、县级市企业和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如何贯彻执行,可根据本区、县级市机关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穗老〔2005〕143号)
55、我省、市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收入与当地机关离休干部收入“基本拉平”有哪些政策规定?
(1)今后我市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补助金的调整,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增长水平,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由市统一规定、统一标准、同时调整,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正常调整。各区、县级市原则上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级市研究确定。(穗办[1997]2号)
(2)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日起,以补贴形式将全省企业离休干部养老金与当地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基本拉平。各市过去已采取措施解决的,继续维持原办法;没有解决的,按照上述精神贯彻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市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养老金水平已超过所在地机关同级离休干部离休费的,不再加发生活补贴。(粤老通[2002]8号)
(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起调整市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经费来源:A、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B、市属关闭、破产企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有主管集团的由其主管企业集团解决;无主管企业集团的,由市财政解决;C、个别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解决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企业或投资主体,分别由企业(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或投资主体提出书面借款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企业或投资主体签订《借款协议书》后予以垫支(施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穗人发[2004]39号)
(4)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3月起,对市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市属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经费来源:A、财政核拨经费而无收入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B、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凡有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先从其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C、实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解决发放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单位,可由该事业单位在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与该事业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书》后予以垫支(施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穗人发[2004]38号)
56、我市对贯彻落实好穗人发〔2004〕38、39号文有哪些具体规定?
(1)穗老〔2005〕37号文规定:A、把解决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纳入企业领导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主管集团的领导不能怕影响出国、购买小汽车等而不签字,应支持属下困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凡符合财政垫支条件的企业,因主管集团(总公司)拒绝担保签字的,应追究该集团(总公司)领导责任。每半年,由市委老干部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一次,把企业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同企业在职领导业绩挂钩。对久拖不解决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应追究集团(总公司)领导的责任。同时离休干部当年的生活补贴原则上应当年垫支解决;B、解决微利企业问题(略);C、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问题(略);D、解决转制企业问题(略);E、解决托管的关闭企业(事业单位)问题(略)。
(2)穗老〔2005〕116号文规定: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企业集团,下同)发放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出现困难,可向市财政申请借款,市财政局审核后与其签订《财政垫支协议书》并给予垫支。……具体借款程序如下:A申请时间。需要申请财政垫支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份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B、申请财政垫支应提交的资料(略)。C、财政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借款到期,借款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企业集团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的,需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57、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使用有哪些规定?目前的标准是多少?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人发[2002]51号)
从2004年起,我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900元。所需经费按原供给经费渠道解决。(穗老字[2003]142号)
58、目前我市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活动费的标准是多少?
从2004年起,我市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从原来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经费按原供给经费渠道解决。(穗老字[2003]142号)
59、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的经费标准是多少?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和享受厅局级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350元;市副局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300元。(穗老字[1995]50号)
60、我市离退休干部现行交通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0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局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60元,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元;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20元。(穗组通[1997]10号)
61、来我市安置的条件有哪些?
按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外地离休干部来广州安置的须具备如下条件:(1)在外地安置确有困难,原籍是广州市的离休干部,或其配偶并有子女在广州市的离休干部,可在广州市安置。(2)原籍是广州市属县的,或其配偶、子女在市属县工作的,可到市属县安置。(3)对曾在我市、县工作过,直接从我市、县调出支援高原、沙漠、边远地区工作的离休干部,回原籍安置确有困难,要求来我市、县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接受安置在市属县。(4)副省长级以上干部。(穗办[1984]50号)
62、对在本省内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管理费标准和使用范围有何规定?
从1995年起,对在本省内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管理费标准和使用范围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管理费标准,安置在大城市的每人每年800元,在中等城市的每人每年700元,在县城镇的每人每年600元。管理费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拨付给接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日常的生活管理如公共场所的卫生、水电、订购学习资料等的费用开支。到外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按外省规定的标准拨给。(粤老[1995]1号)
63、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何种管理制度执行?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穗文[2001]6号)
64、哪些人在医疗费用中不实行个人自付?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实行个人自付办法,也不发给医疗补贴,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记帐报销(挂号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粤府[1994]64号)
65、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实行定点就医有哪些具体规定?
凡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选择3间综合性的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享受门诊优先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选择2间综合性医院和1间中医院为定点医院;急诊可不受选点的定点医院限制,但必须到与公医管理部门有挂勾记帐关系的医院就诊;患精神、结核、麻风、肿瘤、口腔、眼科等疾病者,可到市公医管理部门有挂勾记帐关系的专科医院就诊;疗养和康复医疗只限于到与市公费医疗有挂勾记帐关系的疗养院。凡不按规定到非指定医院或挂勾医院就诊者,所发生的医药费一律自理。(市医办[2001]02号)
66、参加统筹医疗的企业离休干部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后的医疗证如何保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离休干部,其医疗证在离穗前,一律交由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保存,待回国治病时,再领回使用。(市医办[2001]02号)
67、企业离休干部参加统筹医疗后对安装人工器官费用有何规定?如何办理报销?
因病情需要、经就医医院提出需要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搏器等),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在统筹医疗经费报销,对无国产可比价的,其费用由统筹医疗经费报销55%,单位负担45%;进行器官移植,如肾移植、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付)和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治疗、检查的病人,其费用由统筹医疗负担55%,单位负担45%。
报销办法:先由病者或单位与医院结算,然后凭医院发票和医院详细费用列支清单,交单位经办人员到公医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市医办[2001]02号)
68、关于自费药补贴范围、标准是什么?如何办理自费药补贴手续?
自费药品补贴的范围是:生脉针、复方氨基酸、白蛋白、辅酶A、能量合剂、人血丙球(国产)、胎盘球蛋白、转移因子、人参再造丸、补血康、力加寿、脂肪乳。
自费药品补贴的标准:按自费药品补贴范围,由医生按病情开具处方的自费药品所需费用可给予百分之七十的补贴。
办理自费药补贴的手续:该费用先由本人支付,然后将处方、缴费发票、公费医疗证和离休证一齐交所在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报送市保健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贴。缴费发票自开出后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不办理补贴。(穗办[1995]30号)
69、广州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1)享受副省级单项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为400元;(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300元;(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200元;(4)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导致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40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离休干部,按其中最高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穗老[2006]57号)
70、离休干部短期保健疗养有何规定?
(1)为了保证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离休干部到疗养院作短期保健疗养;(2)离休干部短期保健疗养,应由本人自愿,经医疗证定点医院检查,证明其没有传染病,日常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并由本单位组织批准和安排。(3)短期保健疗养所需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规定办理。(4)短期保健疗养的时间、标准:每期安排10天以内,每人每年只安排一期。疗养费标准:市副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年500元。(穗老字[1984]57号、穗老字[1995]50号)
71、离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疗养和回乡探亲期间发生医药费,应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离休干部凡由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参观学习、疗养和经批准回乡探亲的,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事先报市公医办,并附外出人员名单。凡报经市公医办同意报销医药费的,可凭老同志在外地医院看病的病历、处方、发票送市公医办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穗老字[1995]36号)
72、老干部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如何办理手续?
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医办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与外地接诊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外出治疗,否则市公医办一概不予承担医药费用。(穗老字[1995]36号)
73、对我市离休干部老红军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我市离休干部老红军干部按规定享受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从2004年12月起调整为684元/月。今后自雇服务人员补贴标准,按广州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不另发文。(穗老[2005]39号)
74、我市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药费限额的规定是?
(1)门诊药费限额标准。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公费医疗门诊药费每日限额为150元以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公费医疗门诊药费每日限额为300元内。(2)住院药费限额标准。所有离休干部的人均住院每床日中西药费限额为400元内;病危抢救和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肾透析等)的病人每床日中西药费为500元以内。(穗卫[2004]29号)
75、我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从2005年9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处级人员1.5倍、副厅(含广州市副局)级人员2倍、正厅(含广州市副市)级人员2.5倍、副省级以上人员(含副省级)3倍的标准确定。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结算。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穗劳社医[2005]5号)
76、“两费”是指?“三个机制”是什么?中央相关的文件是哪两个?
“两费”是指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
三个机制是指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这是为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而建立的。相关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2003年6月中组部、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
77、不属零星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有?
(1)在市内不按制定医疗点就诊(含住院)以及遗失医疗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2)未经享受单位和公医办批准自行疗养或外地治疗以及公差绕道而行、探非直系亲属在当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3)外购药、外配药(包括有医疗单位证明)、自费药等药费(属医疗单位委托病者购买的药品必须交给医院统一使用的除外)。(4)跨年度一个月后,未曾报销的医疗费。(5)未经物价部门定价,公医办未批准记帐的新增检查治疗、床位等项目,以及不属公医开支范围的一切医疗费用。(市医办字[1994]15号文)
78、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其差旅费如何发给?
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83]侨政会字第007号)
79、中共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是否可以覆盖党旗?
中共党员逝世后,可以在遗体和骨灰盒上覆盖党旗。(组通字[2003]14号)
80、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国发[1978]104号)
8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
按死者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穗人发[2004]146号、穗人薪[1999]5号)
82、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1)企业单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人均工资额发给3个月(粤劳薪[1997]115号)。(2)行政单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穗民[2005]159号)。(3)事业单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人薪发[1994]48号) 。
83、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后,生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3)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民优函[1994]212号、人薪发[1994] 48号)
84、为什么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离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身体还好,能做一定的工作,他们迫切要求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对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要保护,要支持,安排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考虑他们的专长和志趣,因人因地制宜地作出具体安排。发挥老同志的这些优势,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指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哪些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3)提供咨询服务;(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6)兴办社会公益事业;(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86、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上,曾庆红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老干部工作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什么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进一步把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87、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上,曾庆红代表中央对老同志们提出了哪四点殷切期望(发挥四个作用)?
期望老同志们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中发挥参与和促进作用;期望老同志们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服务和推动作用;期望老同志们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培养教育下一代上发挥示范和教育作用;期望老同志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88、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上,曾庆红同志对尊重、爱护和重视老同志的作用作怎样表述?
尊重老同志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同志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重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就是重视我们党的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
89、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上,曾庆红同志针对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加大哪四个方面的工作力度?
第一,要加大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力度。第二,要加大解决老干部实际困难的工作力度。第三,要加大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力度。  第四,要加大老干部工作队伍的建设力度。
90、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上,曾庆红同志提出了“三个不能”的要求,这“三个不能”,既是对老干部工作的要求,也是检验老干部工作的标准。这“三个不能”是什么?
第一,我们对广大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第二,对老同志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第三,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老同志的政策永远不能变。
91、1995年12月,张德江同志在省委常委会上听取省委老干部局工作汇报后所作的重要讲话时提出,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加大哪五个方面的工作力度?
第一,要加大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力度。第二,要加大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工作力度。第三,要加大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的工作力度。第四,要加大组织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工作力度。 第五,要加大老干部工作队伍的建设力度。
92、张德江同志在讲话中对老干部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老干部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常怀敬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为老之策,多做利老之事,把老干部工作做得更好,让党委放心,让老同志满意。
9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提出,要着力建设好青少年辅导员队伍和五老队伍,这五老是指?
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
94、在中关工[2004]35号文件中提出,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为何要这样提?
离退休老同志是一个特殊群体,是一个丰富的人才库。“五老”是这个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长期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智慧经验、崇高的精神风范、优良的传统作风,对青少年成长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95、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中组部《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2)老干部政策咨询;(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5)老同志应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96、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中组部《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政策范围内的实际问题。(3)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4)各级老干部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慎重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听取老干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