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场公开检举领导违反党纪了吗(中国青年报 20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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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公开检举领导违反党纪了吗
2006年01月10日
马福祥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3名法官同部分干警一起,通过正常渠道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法院院长张湘宁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未有结果后,他们在全院干警参加的政治学习会上站出来,公开揭发院长的腐败行为并声称要将其扭送至检察机关。事件发生后,院长张湘宁被娄底市纪委立案。检举张湘宁的3名法官却因“扰乱会场秩序”受到党纪处分,理由是“三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会场混乱,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新华网1月4日)
笔者详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原文:“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综观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三位法官不过是在政治学习会上以党员身份对另一位党员的批评(虽然方式上不是温良恭俭让)而已。因为有着举报不处理的前因,所以,上级不作为是致使法官采取非“温良恭俭让”方式的主要责任者。娄底市纪委对张湘宁立案的事实证明了法官举报的合理合法性。
三位法官之所以“扰乱会议”,是由上级的不作为引起的,虽然是无奈选择,但并没有超越党纪限制范围。无论怎么理解都与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秩序毫不搭界。
娄底市纪委的做法让人纳闷,他们是不是在“逼上梁山”的无奈之下,才决定立案查处张湘宁呢?于是,虽然举报属实,也要给这些“刁民”一点颜色看看?采用上纲上线的手法,硬把举报者的行为往违纪的条款上拉,警告“准刁民们”,以减少麻烦。不顾事件的前因后果,通过合法途径来达到威吓“准举报者”的目的,这比被举报者的腐败行为更可怕。
这种滥用党纪的典型实例,应当引起高层纪检监督部门高度警惕。如果任其妄为,用党纪保证下级对上级的、党员之间的监督将会被架空,党纪的严肃性就将被亵渎。那样,党纪条款不但不能起到促进反腐败的作用,反而成为腐败分子的整人大棒。
其实,娄底市纪委的当事领导低估了党纪条款的逻辑性,使自己的行为有了阻挠、压制举报者的明显嫌疑。为此,建议受处分的法官不妨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为据,向上级纪委控告娄底市纪委对批评、检举进行阻挠、压制的违纪事实,以讨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