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对我国皮革 毛皮及其制品出口的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29:57

*技术性贸易措施(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造成影响。TBT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TBT分为狭义TBT和广义TBT

狭义TBT: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广义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包装、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

国际贸易在WTO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逐渐削弱,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日益明显,引了起WTO各成员高度关注。

TBT集中体现为两个2/3:国际贸易新规则的2/3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我国贸易的新规则的2/3也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在美国和欧盟受到影响较为严重,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超过50%的企业遇到过技术性贸易措施。

TBT对我国皮革及其制品形成影响的相关条款

*偶氮染料:偶氮染料(欧盟2002/61/EEC指令)和蓝色素(欧盟2003/03/EC指令)。偶氮染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还原出对人体或动物有致癌作用的23种芳香胺。

*五氯苯酚(PCP):欧盟颁布91/173/EEC令,产品中允许的五氯苯酚的最大浓度为1000ppm。德国和荷兰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ppm。瑞典采用欧盟的法规。美国环境保护局法规禁止皮革制品中使用五氯酚。

*甲醛: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对皮革中甲醛含量的限量要求有很大不同,从20ppm到1500ppm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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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00ppm,鞋面革不得超过150ppm,如果甲醛含量超过1500ppm,要有标识。

法国规定:不直接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皮革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400ppm,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不得超过200ppm,对婴儿(不足36个月)要小于20ppm。

日本规定: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毛皮制品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0ppm,对婴儿则不得超过20ppm。

*富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DMFu):欧盟2009年3月17号发布欧盟指令(2009/251/EC),要求含有DMFu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凡是一件产品或者一件产品的一部分附带一个或者多个袋子,所含DMFu大于0.1毫克/千克,都不能进入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含有DMFu的产品,在2009年5月1日之前撤回。

DMFu是一种生物杀灭剂,用于防止霉菌生长,特别是在潮湿的气候。它往往放在鞋类包装盒里面,看上去类似于放矽胶和无毒干燥剂的小袋子。

在法国,波兰,芬兰,瑞典和英国,消费者出现皮肤刺激,发红和烧伤,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出现急性呼吸困难,据说是因为皮肤接触DMFu造成的。

*六价铬:国际皮革工艺师和化学师协会联合会化学分析委员会IUC18规定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最低限量是10mg/kg,该检测方法已经转化成CEN/TS14495。少数欧盟国家,如德国、荷兰等,对皮革中六价铬的含量进行限量规定,很多大的外国进口商为了避免赔偿风险,对六价铬的含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般为3mg/kg。

*重金属:欧盟94/27号指令限制经常与皮肤接触或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物品中含有镍和镉。在皮鞋、皮衣和皮具等皮革制品的辅件中会存在镍和镉。镉还会在颜料膏中出现,镉也可作为PVC的稳定剂,事实证明镍和镉在皮革中很少被发现。

*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盐)]:常用于聚氨酯、PVC等高聚物的增塑剂,其最终产品包括PVC材料、皮革涂饰剂、PVC发泡薄膜等产品。欧盟实施(1999/815/EC)标准以后,规定8种邻苯二甲酸酯在产品中的限量是小于0.1%;德国7-VO规定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不得超过0.1%;丹麦第1511515.03.1999法规要求邻苯二甲酸酯含量不得超过0.05%。

*氯化石蜡(CPs):皮革加脂剂使用长链氯化石蜡,但其中会含有微量短链氯化石蜡(SCCPs)副产物。欧盟指令2002/45/EC提出(由2003/549/EC扩充),如果产品中使用了氯化石蜡时,应在产品上给予标明,并且标注“氯化石蜡会导致水生动植物环境散发出令人无法接受的气味”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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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剂物质:国外的用户通常对汽车坐垫革和家具用革要求有一定的阻燃性能。德国把阻燃剂分为三类: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酯)(TRIS),三氮丙啶基-磷化氢氧化物(碱性染革黄棕氧化物)(TEPA)和多溴化联苯(PBB)。欧盟2003/11/EC法令明确规定,市场销售的物品中的PBB含量不得高于0.1%。

*乙氧基壬基苯酚(NEP)和壬基苯酚(NP)产品:欧盟2003/53/EC号指令限制出售和食用含有0.1%以上的NPE或NP的产品。这项指令涉及到纺织和皮革工业。NP对水生动植物有很高的毒性,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容易被降解。NP可能会对人体荷尔蒙产生不良影响。欧盟国家在2005年1月,将该项指导性条款变成了法律。

*全弗新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2007年初,欧盟颁布了限制全弗新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指令,欧盟各成员国将在该指令实施起18个月内将该指令转换成国内法规。该指令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PFOS投放欧盟市场;禁止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高于0.005%的物质;禁止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大于0.1%的织物、涂料及其半成品的销售;禁止销售每平方米涂层中PFOS的含量等于或超过1毫克的产品。

REACH法规的实施将给皮革行业的利润形式带来冲击:

①会造成中国进口皮革化学品成本的上升,并转嫁给下游企业,引起化学品下游企业产品成本的上升; 

②处于下游的相关出口产品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证明,从而增加企业的支出,其产品很可能因缺乏价格竞争而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这包括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皮革、服装、鞋、玩具、家具等等;

③如果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欧盟出台相应的政策,那么对中国皮革行业的影响将无法想像。

*SA8000(又称之为蓝色贸易措施)

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即社会责任管理体系8000,1997年8月由美国非官方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SAI,其前身为“经济优先委员会”认证署,CEPAA)发起并实施的一个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标准管理体系。它主要包括了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九方面内容。

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SAI是该标准的惟一认可组织。

发达国家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主体是众多中小企业,且贸易方式以加工贸易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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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口企业连续发生严重侵害劳工权益的事件后,国际工人联合会警告:如果再不改善劳工环境,就要联合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皮革、玩具、纺织品的出口实行限制。

美、法、意等国对中国传统轻工业产品进口贸易组织通过一项协议,要求中国所有的纺织品、玩具、鞋类等出口产品的企业必须事先通过SA8000标准,否则就联合抵制进口。例如,广东一家台资鞋厂发生女工中毒事件,国外客户闻讯后全部撤单。

通报号:G/TBT/N/ROU/70

通报日期:2008年3月26日

通报成员:罗马尼亚

负责部门:罗马尼亚标准协会(ASRO)

依据的条款:2.9.22.10.15.6.25.7.1其他:

覆盖的产品:皮革和皮毛工业。

通报文件的名称:罗马尼亚标准SR4673:2008鞋面用整饰过的皮革。

内容概述:本标准规定了关于鞋面用的猪皮革质量的通用技术要求。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健康和保护

拟批准日期:2008/06/30

拟生效日期:2008/06/30

 

通报号:G/TBT/N/ROU/71

通报日期:2008年3月25日

通报成员:罗马尼亚

负责部门:罗马尼亚标准协会(ASRO)

依据的条款:2.9.22.10.15.6.25.7.1其他:

覆盖的产品:服装业、鞋

通报文件的名称:SR6341:2008鞋。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

内容概述:本标准规定了鞋的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要求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健康和保护

拟批准日期:2008/06/30

拟生效日期: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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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号:G/TBT/N/ROU/80

通报日期:2008年3月26日

通报成员:罗马尼亚

负责部门:罗马尼亚标准协会(ASRO)

依据的条款:2.9.22.10.15.6.25.7.1其他:

覆盖的产品:纺织和皮毛业,皮毛业,皮毛

通报文件的名称:SR8994-10:2008人造革。拉力实验

内容概述:标准规定了鞋、服装和摩洛哥商品中使用的人造革的拉力实验方法。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健康和保护

拟批准日期:2008/06/30

拟生效日期:2008/06/30

 

通报号:G/TBT/N/ROU/77

通报日期:2008年3月26日

通报成员:罗马尼亚

负责部门:罗马尼亚标准协会(ASRO)

依据的条款:2.9.22.10.15.6.25.7.1其他:

覆盖的产品:皮毛业,皮毛

通报文件的名称:SR3232:2008鞋面用成品皮革。山羊皮。

内容概述:本标准规定了鞋面用山羊皮质量的一般技术要求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健康和保护

拟批准日期:2008/06/30

拟生效日期:2008/06/30

我国皮革和鞋类产品在应对国外TBT方面问题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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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附加值低,技术、设计开发经费投入不足

中国皮革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大多在3%以下,普遍缺乏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弱,模仿能力强。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在应对国外TBT中趋于被动局面。

*各类人才匮乏

在人才配置领先的制鞋行业中,大专以上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不足5%,产品设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足2%;国内知名品牌企业中,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9.8%,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6.6%。

*优质原料皮不足,影响成品革及其制品的竞争力(文章来源环球聚氨酯网)

中国原料皮资源不足,原料皮质量不高,无法满足生产高档皮革和毛皮产品的需要。每年都需进口大量生皮和半成品革。原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降低皮革制品的国际竞争力,将会影响到整个皮革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削弱了企业应对出口目标国TBT的能力。

*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相对薄弱

目前,皮革工业针对高技术应用的科学研究项目较少,围绕市场进行的技术开发项目较多。

作为皮革和鞋类生产大国,我国还没有一个针对皮革及其制品标准进行研究的专门机构,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还没有形成正常化。因此,在应对国外TBT方面必然处于被动。

国外从事皮革及其制品标准研究和检测设备研制的知名机构有:SATRA、CTC、BLC、LGR、PFI、COIM和Bata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