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和圣事指南》-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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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和圣事指南》

 

忏悔者的行动是痛悔、告明、补赎。

  在圣神的引导下,忏悔者必须心甘情愿前去忏悔。1.要省察自己所有的过失,达致真心悔改;2.以口告明;3.诚心诚意接受司祭的赦罪。天主透过教会介入而行动,借司祭(主教或神父)以基督之名赦罪{*注:赦罪经文:天上的慈父,因他圣子的死亡和复活,使世界与他和好,又恩赐圣神赦免罪过,愿他借着教会的服务,宽恕你,赐给你平安。现在,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赦免你的罪过(《袖珍圣事礼典》P80-81)},并定下补赎的模式,还为罪人祈祷并与他一起赎罪;4.罪人以行为表现完全谦逊和具有效果的补赎(DS 1673#)。


第1节  痛悔

  接受这圣事前,应先在天主圣言的光照下,省察自己的良心。为此,可在福音和宗徒书信的伦理教导当中,找到最合适的章节,如:山中圣训、宗徒的教诲等。当良心发现罪恶的祸害如此严重巨大而感到震憾时,就引发内心的转化,在恩宠的推动下,被引导完成忏悔的过程,借圣事而获得罪赦。

  痛悔是忏悔的首要行动,是内心的伤痛和厌恶所犯的罪过,并立志将来不再犯罪(DS 1676#)。

  那出于爱天主在万有之上的爱的痛悔,就是完美的痛悔,旧称“上等痛悔”。上等痛悔能赦免小罪,也能赦免重罪。在这种情况下获得重罪的赦免,要下定决心,尽快接受忏悔圣事(DS 1677#)。

  那出于考虑到罪恶的丑陋以及害怕受到永罚和其他惩罚的威胁,即是因害怕而发的忏悔,就是不完美的忏悔,旧称“下等痛悔”。下等痛悔不能赦免重罪。这种痛悔使人作好准备经由忏悔圣事而得到赦免(DS 1678# 1705#)。


第2节  告明

  忏悔者跪或面对面坐在主教或神父面前开始忏悔:

  第一、求主教或神父降福,准我大罪人或罪人忏悔……

  第二、我初次忏悔或我从上次忏悔到现在有多少年月日……

  第三、告明省察出来的罪。我犯了……{必须告明所有用心省察出来的大罪,即使是十诫中最后二诫的最隐秘的罪,也要“告说明白”。因为有时这些罪过会更严重地伤害灵魂,且比那些公开的罪更危险(DS 1680#);教会也积极劝勉告明小罪}。

  第四、告完罪之后说:神父,还有我省察不到或省察不清或别人因我所犯的罪,都求主教或神父一一宽赦。
 
  忏悔人透过告罪,真诚地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过,承担其责任,借此重新向天主打开心门,开放自己,寻找教会的共融,发展新未来。
 
  告明虽然是赦免大罪的救生板,但教会仍积极劝勉在没有大罪的情况下的信友应定期告明小罪,这有助于培养良心对抗恶习,让基督治疗我们,像父一样的慈悲。教会规定凡到达懂事年龄的信友,都有责任至少一年一次诚实地告明经省察出来的、属自己的重罪(DS 1683#  1708#)。
 
  省察到自己犯了死罪,却没有先透过忏悔圣事而获得赦免,即使怀有很深的痛悔,也不可以领圣体(DS 1647# 1661#)。除非有充分的理由领此圣体,但又无法找到听告司铎(CIC 916#)。

 
第3节  补赎

  忏悔人告说自己的罪完毕后,听告司铎在赦其罪之前与他沟通,对其所告的罪进行分析与解说,之后,在赦罪的同时,忏悔者要再次发痛悔,在离开忏悔室后做补赎。

  天主透过教会介入而行动,借主教或神父以基督之名赦罪,并定下补赎的模式,还为罪人祈祷,并与他一起赎罪。罪人应以行为表现完全谦逊和具有效果的补赎(DS 1673#)。

  司祭听完忏悔人的“告说明白”后,以基督的名赦他的罪。赦罪经文:“天上的慈父,因他圣子的死亡和复活,使世界与他和好,又恩赐圣神赦免罪过,愿他借着教会的服务,宽恕你,赐给你平安。现在,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赦免你的罪过(*注:《袖珍圣事礼典》P80-81)。”
 
  耶稣说:“你们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若二十21-23)。”我们应不容置疑地相信,自己所尽力告明所有记得的罪过时,已放在仁慈的主面前,获得宽恕。忏悔者故意隐瞒自己的某些罪,即使告明,也不能透过司铎获得赦免。

  当忏悔者已告明自己所有罪过且获得天主的赦免,应谢主隆恩与赔补因自己的罪所造成伤害的损失。

  按正义的要求,应赔偿给自己的罪恶所伤害的天主、自己、近人。虽然罪过已蒙赦免,但未补救所有因罪过而造成的混乱(DS 1712#)。被解除罪恶后,罪人仍应使伤害的灵魂获得新生命,恢复元气,恢复天主已因自己的罪所造成的损失,即光荣被削弱抑或不再。近人的损失都应一一偿还抑或补偿、恢复名誉等。这就是补赎。

  听忏悔者在指定补赎时,应考虑到忏悔者的个别情况,并使他能借此获益。补赎应尽可能符合所犯的罪过的严重性和性质。它包括祈祷、为近人服务、奉献、仁爱行动、甘愿克己牺牲,特别以忍耐接受自己应背负的十字架。这样的补赎有助人更肖似基督,与他同为天国的继承人。

  为自己的罪做补赎,并非自己一个人做,而是透过主基督。离开他,我们一无所能(若十五5)。保禄说:“赖着加给我勇力的主,能成就一切(斐四13)。”他进一步强调:“人没有什么可夸耀的,所有的夸耀因主而夸耀(格前一31,迦六14,格后十17)。”我们借“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实(路三8)”,在他内做补赎,经由他奉献给天父,并蒙受天父的悦纳(DS 1691#)。


未办忏悔的儿童,不得初领圣体

  儿童在初领圣体前,也应先领受忏悔圣事(CIC 914)。教廷圣礼部和圣职部曾于1973年5月24日就儿童办忏悔后领圣体的问题颁布一项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从1972-1973学年末期开始,停止进行儿童暂缓初办忏悔的试验。联合声明之后,有若干地区曾加以讨论,或表异议。教廷圣礼部和圣职部于1977年3月31日,经教宗批准后,再颁布一份文件,重申上述联合声明的立场:“未办忏悔的儿童,不得初领圣体。”希望信友遵行教会此传统惯例。1977年6月4日,香港主教公署通告,由教区秘书长潘崇理司铎转发教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