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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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的思考(一)

2006-08-12 18:19

对当前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

及其预防对策的思考(个人浅见,权当自娱)

 

(一)待续 

 

腐败是党的肌体中的毒瘤,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近年来,随着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得以查处,一大批腐败分子先后落入法网,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当前腐败案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腐败案件依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依旧十分艰巨。因此,认真总结我们党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深入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对策,从而在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这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当前腐败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根据世界银行所使用的一个概念,腐败是指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在我国,一切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立法、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下文同此)行使着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他们在接受授权行使公共权力之后,即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拥有了一定的各类稀缺资源配置权,但同时也面临着因此带来的各种诱惑的考验。当前,在同样的行政环境下,为什么绝大多数党政领导干部能够守住公共权力的使用边界,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而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却抵挡不住这些诱惑,最终因腐化堕落而身陷囹圄呢?其中的原因应引起我们的深思。笔者认为,当前腐败案件的发生,与个体错误的思想观念、错位的价值取向、薄弱的意志品格等等主观因素以及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漏洞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

 

首先,从个体的主观方面来看,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信念动摇。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党的干部百折不挠的精神支柱、奋力前行的指路明灯。党政领导干部只有在思想上对党的事业充满信心,才能在行动上不迷失方向。理想信念是党政领导干部乐于奉献社会、扎实服务人民的思想根基。考察领导干部腐败轨迹,与其理想信念的丧失不无关系。他们对党的事业缺乏信心,所以才会尸位素餐,将本来用以干事业的领导职权当作谋求私利、攫取钱财、寻求退路的手段,才会产生一旦失去权力就不再有捞取好处的机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从而“只争朝夕”地损公肥私、不择手段地谋取非法利益, “义无反顾”地在误国害民的腐败之路上走下去。大贪官胡长清就曾对移居国外的儿子说过:“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有两个国籍,将来就有余地了”,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其理想信念竟然丧失到如此地步,实在使人震惊。近年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忙于将子女、钱财转移到境外、并在国外购置房产,积极营造大肆腐败的“安全”“大后方”,这一事实说明有胡长清这种“战略眼光”的党政干部恐怕绝非个别,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这样的政治素质,着实令人堪忧。

 

(二)、精神颓废。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精神空虚,无所寄托,他们对工作缺乏热情,没有积极向上的追求,但对赌博和色情活动、对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却热情高涨。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来看,“色绩”辉煌的有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信佛念经的有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迷信风水的有请风水先生为县委、县政府大院补风水、埋镇物的山西省交口县原县委书记房吉华、原县长李来福;公款豪赌的有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等。党政领导干部精神颓废,积极参与情色、赌博、迷信活动,这成了导致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在有的地方,赌博成了下级向上级、老板向官员行贿的重方式;迷信活动成了敛财和索贿受贿的手段;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与意中美女的“浪漫情感”则更是一刻也离不开金钱等物质利益的“培养”,他们维系与情人关系的“本钱”绝大多数是通过搞腐败得来的。

 

(三)、贪欲放纵。党政领导干部不是清教徒,也会有各种各样的精神和物质的需要。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在法律、法规、纪律、道德以及正常社会秩序范围内寻求需要的满足,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在各种需要的满足上把握不住,一味放纵自己的贪欲,最终必将葬身于无尽的欲壑。各类腐败案件的“主角”,无一不是忘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经不住各种诱惑,堕入贪欲泥潭,直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他们有的贪“权”,视公权为私物;有的贪“财”,大搞权钱交易,疯狂聚敛钱财;有的贪“色”,道德败坏,荒淫无度,企图阅尽天下美色;有的贪“名”,为了所谓的政绩,脱离实际,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千方百计捞取政治资本。少数腐败分子更是私欲膨胀,集贪权、贪财、贪色、贪名于一身,最终走上自绝于人民的不归路。 

 

(四)、认知偏差。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错位,在认知上发生了严重偏差:他们有的装疯卖傻,故意模糊公私界线,企图使腐败行为“合理化”,如,原广东省汕尾市副市长马红妹就始终认为“我是人民的公仆,吃、穿、用的都应该是公家的”;有的认不清自己的“公仆”身份,存有做“官”当老爷的封建观念,进而颠倒“主”、“仆”关系,高高在上,狂妄自大,一手遮天,如,在河南省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的脑子中,“县委书记说的话就是新闻,县委书记办的事就是新闻”;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权力,误将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满足贪欲的工具,而不是看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如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就有“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休没本钱!”的赤裸裸的表白;有的肆意挥霍公帑,奉行及时行乐思想,如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经常进行高档奢侈消费,其中一次就送给某按摩小姐20万元,他还将办案人员搜出的1000多万元现金视为喝茶钱。党政领导干部认知发生偏差自然难以找准自己的位置,就不可能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自我价值的体现。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使他们错误地认为有权不谋私过期就作废,玩转手中的权力就能办成别人办不到的事情、享受到别人享受不了的利益,这样的人生才“风光”,才有乐趣,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因而,他们会疯狂地追求物质享受和感官刺激,直至走向腐化堕落。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腐败的主观原因还有党性不强、意志品格薄弱;忽视学习、政治素质低;目无法纪、自律意识差;心存侥幸,贪心欲罢不能等等,在此不作一一分析。

 

其次,腐败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除了上述主观原因外,腐败案件的发生还有社会心态的嬗变、制度的不健全、机制的不完善等等诸多方面的客观原因。 

 

(一)、社会心态的嬗变。腐败现象的蔓延使部分社会群体的社会心态悄然发生着嬗变。一方面,他们深知腐败的危害,对腐败现象十分痛恨。但另一方面,他们又“笑廉不笑贪”,对许多腐败现象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表现冷漠,对腐败带来的种种诱人利益也十分艳羡,认为那些当了“官”却不会利用权力捞好处、办私事的人活得“窝囊”,能捞会贪的“官”才是有本事的人。因而,他们不断制造并自动遵循着一些“潜规则”。比如,对那些违背党纪国法、违背社会规则、根本不能办的事情,他们首先考虑的就是“找熟人”,“托关系”,“谋路子”,认为只要“功夫”到了,就有办成的可能,由于种种漏洞,事实上也确实有人因此办成了根本不允许办的事情,从而更加强化了这种社会心态;同样,对于那些符合法规、政策,属于公职人员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情,他们在事前也要想办法找相关人员“打点打点”,这样心里会踏实一些,事情办成后,也要对相关人员请吃送礼“意思意思”,这样才能心安,否则,就觉得“欠”着他们人情;对于那些借领导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外出学习、领导家里婚丧嫁娶之机送厚礼,或者逢年过节跑跑领导“门子”这些不正常现象,也认为是属于“情理之中”的事情。这些不良社会心态助长了“官场”不正之风,给腐败分子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许多腐败官员的大量不义之财正是由此积聚起来的。

 

(二)、“官场”生态的破坏。近年来查处的腐败“窝案”、“串案”表明,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更方便地利用公权共同谋私,他们相互勾结,形成了非常牢固的“官场”人际关系网,这种人际关系网实际上是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有着顽强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不断恶化着“官场”政治生态。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的腐败分子利用各自手中权力相互“配合”,使他们从事腐败活动的能力和胆量得以放大,抗打击能力得以增强,反腐败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因此加大了。这种关系网的主要类型有三种:即以广东、江苏诸省交通系统“窝案”等为代表的“官”“官”勾结型、以厦门远华走私案等为代表的“官”商勾结型和以辽宁刘涌特大黑恶案等为代表的“官”黑勾结型。这三种类型的“官场”关系网虽形式有别,实质却都一样:狼狈为奸,利用公权谋取不法私利。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等在被挖出前一直都是群众密集举报的对象,但他却在大会上扬言:“你们不是到处告我吗?告状又有什么用?你们告一次,我就升一级!”反映各县领导的信件在王怀忠的压制下,更是得不到正常的调查处理,“官”“官”勾结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同样,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的一段话也十分精辟地诠释了“官”商勾结的妙处:你在商界为了挣钱,我在官场为了当官;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在官场需要经济支持;我支持你经商,你支持我从政;我的官越做越大,你的钱越挣越多。其实,他后面还应该补上一句:我官做的越大,我的钱也挣的更多! 

 

(三)、规范性文件虚置、从政操守虚化。我国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规章的出台被学者认为是反腐斗争从依靠权力反腐到依靠制度反腐的转变。据统计,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近年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已有2000余件,并不断有新规陆续出台,反腐方面的规制性文本并不在少数,但其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这些文件或是在细枝末节上做文章,或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员来跟踪检查这些文件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因而这些浩繁的文件对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另外,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公平公正、品行端正等等方面的要求是党政领导干部代理公共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从政操守,是其防止腐败的思想基础、履行职责的道德底线。干部腐败的“起点”大都是从丧失从政操守开始的。当前,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从政操守方面的要求虽然很多,但零散而不系统,没有统一的规范,是柔性的要求而不是刚性的制度,将许多本来属于应由规则、纪律约束的操守上 的“硬性” 要求只当作一般道德层面的“柔性”要求而虚化。实践中,只要工作得力、业绩突出,有时党政领导干部从政操守方面出了问题,比如,多吃多占多玩点等等,也会被认为是一些小节而不加以追究。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小节”可能正是腐败活动的载体,任其积累最终往往会铸成大错。

 

(四)、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首先,公共权力的授予环节有腐败“空间”。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为了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人民总是倾向于将权力授予对自己忠诚以及有履行相应职权能力的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少数被授权者往往忽略真正权力所有者------人民,只对看得见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某些上级领导个人忠诚,而少数“上级”也将这种职务行为视为一种恩赐,甚至利用这一职权寻租,将权力授予给了自己好处的人,而不考虑其对人民忠诚与否及履职能力情况,买“官”卖“官”腐败案件就是这种典型。其次,公共权力的运用环节监督不力。一方面,党政相关职能部门“同体监督”以及群众、媒体等“异体监督”难以发挥作用。比如党内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委领导,也即各级纪委书记是在同级党委书记领导下工作的,纪委书记如何主动监督同级党委书记;再如,权力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级人大来进行,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中,有的人大主任是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的,其本人领导的人大又如何监督自己在党委的权力运作;还有,司法监督是另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是各级政府司法工作总体上是由同级党的政法委员会协调指导的,如果司法系统要监督同级党委书记,首先就要取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支持,而在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政法委书记反过来监督党委书记,客观上是非常困难的。另外,舆论监督要想发挥职能作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媒体暴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也需要层层审批,这个过程中的难度可想而知;至于老百姓通过上访、控告等形式,真正能发挥监督作用的也是微乎其微。此外,由于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搞暗箱操作,不将权力运作的法律依据、依法执行程序、执行责任、执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使得对其监督变得十分困难,形成一种上级没有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群众不知情无从监督、权力越大越难监督的局面,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另一方面,从经济监督的角度来看,目前有些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审计、会计制度缺乏刚性,执行不力,也使得财政资金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变相落入腐败者腰包,成为其腐败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少数腐败党政领导干部在大型公共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活动中,绞尽脑汁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官”商勾结,搞权钱交易,使大量公共财政资金被其本人和不法投机商非法瓜分占有。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绕过预算搞临时动议,成了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拍脑袋工程,为其搞腐败活动埋下了伏笔。

 

(五)、腐败成本不高,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大。反腐败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使当前腐败行为风险不高,收益却很大。这表现在被查处的概率、法律处置程度、经济惩罚程度不高、精神或名誉损失不大等方面,我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指出,目前腐败的高收益低风险,使许多党政领导干部五十九岁或高级党政领导干部六十四岁现象频发,铤而走险的腐败分子不断出现。此外,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不大也是当前腐败案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反贪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由于种种原因,重拳出击的主动性不够。尽管不少腐败分子落网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有的是小偷偷出来的,有的是小姐吐出来的,有的是因群众不断举报直至高层领导才被雷厉风行地揪出来等等,但许多腐败分子在案发前,还是有一定迹象可循的,他们张狂粗暴、奢侈糜烂的作风,连群众都早有察觉,弄得民怨沸腾、举报不断,可我们的反腐败机制对此却显得很被动。香港记者能在我们相关职能部门视而不见(也可能是虽可见但却莫奈之何)的情况下,仅从慕绥新一身价值几万港币的“行头”上就发现其不对劲的地方;王怀忠也能在群众举报信件不断的情况下边腐边升,更为严重的是,现在很有可能仍有慕绥新、王怀忠之流的腐败分子隐藏在党政干部队伍中,这应该引起我们对当前反腐败工作机制进行深刻的反思。另一方面,当前对腐败案件惩处仍显乏力,突出表现在立法存在漏洞及执法措施刚性不足,公正执法方面还存在制约因素。比如,在立法方面,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五年,成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在执法方面,也有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这大大降低了法律惩处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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