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4:52:04
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 杨 涛    发布时间: 2008-06-10 14:31:42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趋于频繁,对金钱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而银行做为我国的贷款企业,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就相应增多。而贷款到期后企业或个人无法及时归贷,银行就会采用司法手段追偿逾期贷款,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也就随之增多。涉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 我院共受理金融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146件,而全部执结的只有42件,仅占受理涉金融案件总数的28%。而成为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呢;对于金融案件的执行有什么好的对策呢我们进行一下系统的分析。

    从执行实践来看,涉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主要有三个特点,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的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力余地小。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的原因

    1、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效益不景气,经营亏损;是个人的因其它原因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中看,被执行人是企业的经营严重亏损,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或还债,一旦贷的款花完了就无力清偿贷款且其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自觉履行债务的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社会经济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对还贷态度消极,甚至不予理会。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在贷款时从思想上存在恶意,贷款时就没有考虑还款,在贷款到期前就转移财产或外出找工,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有的企业在成立时,企业没有资金,注册成立时就是利用贷款进行验资,而公司一旦成立后,企业往往以贷款投入生产而亏损为由,拒不偿还贷款。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二)金融企业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变化较多,时宽时严,信贷处于混乱的怪圈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对于放贷的权利限制较小.在我们执行的案件中,有的信贷员对于贷款人的信息知之甚少,甚至连最起码的家庭住址都有知道,更不要说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提供了。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有的保证人没有到场,贷款人只拿保证人的印鉴银行就给予办理.有的担保物是重复担保;而有的担保只是签定一份担保合同并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对于其债权的实现仅局限于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而不愿用以物抵债或变债权为股权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造成了一些案件无法执结,金融部门也无法实现其基本的债权。

    (三)执法环境和法官素质的影响

    1、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法院往往就会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致使法院无法独立办案,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官的素质对于金融案件的执行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的案件在审理期间就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就大大的提高了金融企业对债权的实现。而有的案件在审理期间忽略了对有效财产的保全,使有些被执行人趁机转移或变卖财产,到执行环节时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又有金融部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1、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倡导优良的信贷理念,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只有充分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才能为彻底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提供保证。

   2、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控制源头。金融部门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和个人贷款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审查制度,特别是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信贷质量,只有从源头上控制住,才能为以后的债权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延伸服务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了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在审理阶段,对于有财产的被告,要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或变卖财产。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能够及时请示汇报,谨慎处理。

    4、法院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采取多种方式的执行方式,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