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腐败成因及其对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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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腐败成因及其对策的思考


□ 魏智慧 《学术交流与动态》 2007年第01期 1/3页12 3


  [摘要]腐败现象一直被视为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的严重威胁,它破坏了政府的管理秩序和行使权力的公正原则,毒化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安定,令当政者不知所措,老百姓怨声载道。但是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繁衍决不是无源之水,可以说,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人性弱点的外在表现,是寻租的潜在刺激,也是制度不完善的放大因素。但是无论从哪一维度研究腐败的成因,我们都会发现,权力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腐败因权而生、依权而存。因此要对腐败现象进行彻底的剖析,必然离不开对权力的分析,而与腐败相关的权力只能是公共权力。笔者试图从公共权力的角度对腐败产生的根源作一探析。
  [关键词]腐败 公共权力 权力寻租 权力制衡
  
  所谓“腐败”,简单地说,就是“以权谋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谋取个人私利。这种行为,既包括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也包括政治活动中践踏公平正义的行为,如渎职滥权、压制民主等;还包含公职人员背离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公款吃喝、腐化堕落等(李宝元)。阮礼军将腐败划分为四种:紫色腐败、黄色腐败、黑色腐败和灰色腐败,并具体描述了各类腐败的现实表象与后果。
  学术界关于腐败成因的分析不在少数,但其研究往往围绕某一具体的学科或领域: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实质上是权力寻租和出租的活动,即权力主客体以“权”与“利”为中心和目的进行交换,在“政治市场”上通过权钱交易获取租金。从政治学角度看,腐败实质上是权力双方在谋求各自私利的动机驱使下,共同改变公共权力的性质,将其异化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然而无论是何角度,公共权力都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黎映桃)。但是从社会学角度对腐败这一“政治之瘤”进行分析,将其纳入制度性规定和社会运行态势框架中,或许能更加了解因公共权力导致的腐败问题。
  
  一、公共权力变异导致腐败的原因
  
  现代民主政治内在规定权力来源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就其本义而言,是一种社会公众的委托,它只能用来为社会大众办事,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并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标,这是公共权力的“应然”状态。但是,现实生活中,来自民众的公共权力有时反而成为侵害民众利益的工具。
  公共权力在行使、管理及监督等方面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环境的约束下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理性行为,政府公务员的行为也不例外。但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时候,社会公正原则和公共目标与行权者个人的目标和利益之间总有相异的时候,存在着社会成本收益率的背离,甚至是严重的对立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恰当的外在制度约束,公务人员就有可能在权衡利弊后以权谋私。因此,只要存在公共决策的领域和活动,也就存在着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基础和可能条件。现实存在的不是有无腐败的问题,而仅是腐败的程度不同而已。
  公共权力之所以能成为腐败产生的依托点,关键在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公共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是一种外在于其行为主体的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公共权力可以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发生转换。权力的行使总是与一定职位相结合的,一旦与之分离,他便失去了继续支配这种权力的机会。行使公共权力也意味着相应责任的承担。用“公权”谋“公利”,以“私权”谋私利和以私权谋公利都是理所当然无可厚非的,只有以公权谋私利这种形式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也就是我们所指的腐败。
  在公权与私利相结合的形式下,权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进入流通领域,往往会给权力出租方和寻租者带来巨额利润。由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掌握着对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这就意味着谁占有了权力,谁就具有了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对社会问题的决策权等。这种功能的存在使公共权力在客观上成为一种可以产生利益的资源,这也正是权力极具吸引力和诱惑性的真正原因。
  公共权力的可交换性及其可获利性为权与利的交易提供了契机。它使有权的一方和寻租的一方都从权钱交易的勾当中获得高额利益,从而也大大刺激了双方的贪欲,并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权钱、权利交换的循环中,腐败泛滥开来。
  权力不是自主行为的,行权人的主观意志支配和控制着权力的运行过程。要使权力不越轨、不异化,掌权者必须自始至终都有高尚的道德。但是由于人的自利性难于克服,公共权力就极有可能成为为少数人或个体需求服务的工具。当权力人贪图私利时,公共权力的工具性特征为其将自己的利益强加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提供了现实而可靠的途径。
  公共权力参与者的自私性是孳生腐败的重要因素。但是,腐败真正成为现实中的行为,还需要另一客观条件。失去控制和监督的权力很可能衍生腐败。腐败分子大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似乎职权能为腐败提供众多便利条件,其症结就在于公共权力的易失控性。当然,二者之间只能作可能性的解释,如果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腐败行为就较难发生。但是公共权力主体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公共权力由全体人民授权产生,其实质主体只能是人民;另一方面,人民一旦将权力赋予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权力的行使和支配权就转移到了公职人员手中,他们总是权力关系中的主角,俨然成为权力的象征和标志。这样一来权力的真正主体与实际执行者就发生了分离。
  加之我国民主意识传统缺乏,无论是监督主体、监督手段以及过程,还是监督责任落实等几方面,都缺乏坚强有力的控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相关法规不健全,覆盖面不够广,权力运用弹性过大,这都容易造成公共权力所有权相当程度的虚置化,向制止公权变异提出了挑战。更何况,公共权力的行使很多时候是某个人或团体的运用,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就使外部的制约和监督不可能深入到权力运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反为以权谋私铺平了道路。
  当然,权力变异导致的腐败不只是权力的主客体造成的,任何腐败说到底都有制度性方面的原因,制度的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间接扩大因素,中国目前的行政权力腐败,其根本原因也应从现代化发展与社会制度转型方面去寻找。政府组织权力架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金字塔式的官僚体制结构下的行为激励机制,通过纵向分权化和横向多元化的改革或重组,逐渐被政府职能交织的新旧双轨激励机制所取代,资源配置双轨制并存为权力的寻租提供了机会。有些人利用市场与供给这两种资源配置机制之间的缝隙,运用行政机制干预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另外,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资源分化加快,不同的社会资源(物质、声望、名誉等)掌握在不同的个人、群体手中,要满足各方面的要求,以期达到一种相互认同与支持,就要进行职业、资源间的交换,因而,权力与金钱、声望等相互渗透。这就为腐败提供了某些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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